董事損害公司利益由董事賠償,委派的股東無賠償責任

2020-12-25 騰訊網

案例精選

董事損害公司利益由董事賠償,委派的股東無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一、海航投資公司的股權結構為趙小海持股40%,海航控股公司持股60%。

二、皇城酒店公司系海航投資公司的子公司。該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設成員七人,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凡、黨鵬均由海航投資公司委派至皇城酒店公司擔任董事,其中王永凡為董事長。

三、在王永凡擔任皇城酒店公司董事長期間,存在自己長期佔用酒店豪華套間、給他人安排免費住宿的問題。

四、在黨鵬擔任皇城酒店公司董事期間,存在安排他人在公司領取空餉的問題。

五、趙小海發現上述問題後,向海航投資公司監事會書面要求公司行使索賠權,但海航投資公司未提起訴訟。後趙小海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要求王永凡、黨鵬等賠償公司損失,並要求委派其至皇城酒店公司擔任董事的股東海航控股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西安市中院支持了其訴訟請求。

六、海航投資公司等不服,向陝西省高院提起上訴。陝西省高院改判:王永凡、黨鵬賠償給皇城酒店公司造成的損失,海航控股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要點

依據皇城酒店公司的章程規定,皇城酒店公司的董事由股東委派,但該委派行為不能認定為股東的個人行為,公司董事與公司股東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公司股東沒有管理公司董事的法定職責,公司董事亦沒有對向公司股東負責的法定義務,公司董事亦只對公司承擔忠誠義務和勤勉義務。因此,陝西省高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被告海航控股公司作為海航投資公司的控股股東應對其委派的人員負有管理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海航控股公司不應就王永凡、黨鵬給城酒店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雲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戰鬥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複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為所欲為、利用職權侵犯公司財產。本案被告在擔任皇城酒店的董事長期間,自己佔有豪華套間、安排他人免費住宿,這種情況現實中很常見,似乎是個小問題。但如被其他股東發現並留存證據,待股東間關係破裂時,這些司空見慣的小問題就會被拿出來,最終要自掏腰包買單(本案中王永凡就是因為上述小問題最終被判決賠償公司93萬元)。

第二、對於上述情形,公司及公司各股東可以預先規定高管的職權範圍,形成書面文件。沒有書面文件,法院就可能認定為個人侵犯公司權益;有了書面文件,也很容易被認定為公務接待或公司行為,董事和高管個人不承擔責任。

(我國並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並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我們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並不意味著我們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判決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原審判決第三項:「被告海航酒店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對上列被告給第三人陝西海航海盛投資有限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是否正確。

原審認為「被告王永凡、黨鵬由被告海航控股公司委派,被告海航控股公司作為海航投資公司的控股股東應對其委派的人員負有管理責任,但在原告趙小海對被告王永凡、黨鵬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多次向海航控股公司反映後,海航控股公司作為海航投資的控股股東應對此作出處理,海航控股對王永凡、黨鵬的侵權行為是明知的,但海航控股公司作為實際控制人不履行職責具有主觀故意,被告王永凡、黨鵬、海航控股公司的共同侵權損害了海航投資公司的利益,故被告海航控股公司、王永凡、黨鵬應共同承擔第三人海航投資公司的財產損失。」本院認為,依據皇城酒店公司的章程規定,皇城酒店公司的董事由股東委派,但該委派行為不能認定為股東的個人行為,公司董事與公司股東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公司股東沒有管理公司董事的法定職責,公司董事亦沒有對向公司股東負責的法定義務,公司董事亦只對公司承擔忠誠義務和勤勉義務,原審法院認定「被告海航控股公司作為海航投資公司的控股股東應對其委派的人員負有管理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其據此認定海航控股公司「作為實際控制人不履行職責具有主觀故意,海航控股公司、王永凡、黨鵬應共同承擔第三人海航投資公司的財產損失」的結論亦沒有法律依據,應予糾正。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由王永凡、黨鵬賠償第三人陝西海航海盛投資有限公司損失、判決海航酒店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對上列被告給第三人陝西海航海盛投資有限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屬於適用法律適用且具體賠償數額有誤,本院依法應予糾正。

案件來源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王永凡、黨鵬、海航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趙小海及陝西海航海盛投資有限公司、陝西皇城海航酒店有限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陝民終255號]。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斌

來源:大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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