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交易是指具有關聯關係的公司之間或公司與自然人之間進行的商事交易。而關聯關係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
關聯交易容易產生一方濫用控制權進行不公平交易損害公司、公司股東、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問題。而且實踐中很多具有關聯關係的公司之間往往具有行業上下遊產業鏈的關係,這也給了不少大股東、實際控制人以「供應商」的名義掏空公司資產的機會。
因此,損害公司利益的關聯交易是公司法所禁止的。
經典案例
2017年6月,孫某與董某發起設立了A公司,經營範圍包括:無人車輛、智慧機器人等無人系統。其中,孫某持股70%,董某持股30%。孫某擔任執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
2017年4月,孫某以設立中A公司名義與B公司籤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A公司承租B公司的房屋。而孫某亦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唯一股東。
2018年6月,董某發現A公司與B公司籤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價款高於市場價格,認為孫某濫用控制權實施了關聯交易。在書面請求無果的情況下,董某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將孫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雖然孫某代表A公司與B公司籤訂《房屋租賃合同》的行為屬於關聯交易,但孫某並未從中獲利,A公司也未遭受損失。故,判決駁回了董某要求孫某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風險提示
從本案中董某敗訴的經歷我們可以看出,起訴要求實施關聯交易的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賠償損失,必須要證明關聯交易損害了公司利益,而這種因果關係證明難度是比較大的。
如果公司無法對此進行證明,則要承擔敗訴結果,無法對實施關聯交易的大股東追責。
公司治理建議
為避免公司遭遇關聯交易的風險,我們建議:
1、在公司章程中明確關聯交易的審批流程
大股東、實際控制人之所以可以肆無忌憚進行關聯交易,最重要的原因在於他們掌握公司重要印章和財務劃款權限,無需任何人批准就可以進行交易。因此,我們建議在公司章程中明確關聯交易的審批流程。例如,金額超過50萬元的關聯交易應當提交股東會表決,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方可通過。此舉可以有效限制關聯交易的泛濫。
如果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違反審批流程進行關聯交易,在關聯交易未實際履行之前,公司股東還可以起訴要求確認交易無效。
2、如果股東利用關聯交易抽逃出資,公司有權要求股東返還
如果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實施了抽逃出資行為,公司有權要求股東返還。抽逃出資與普通關聯交易的區別在於,普通關聯交易中,公司劃出的款項最終是進入到關聯公司帳戶,而抽逃出資中,公司劃出的款項最終進入的股東帳戶。
如果股東拒不返還出資,公司有權通過股東會決議的方式對股東的分紅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進行限制;如果股東收到公司要求返還抽逃出資的書面請求後合理期限內仍不返還的,公司還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的方式將股東進行除名。
3、公司應建立獨立的人事、財務管理體系,避免與關聯公司因關聯交易被認定為人格混同進而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關聯公司的人員、業務、財務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分,喪失獨立人格的,構成人格混同。關於人格混同的構成要件,可參看我們此前發布的《 》(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詳細闡述了這個問題,可供參考。一旦公司與其關聯公司因存在關聯交易被認定為人格混同,就會影響其各關聯公司的財產獨立性,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研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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