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的來源與其危害性的闡述
「洗錢」一詞的原意最早來源於1920年美國芝加哥的一名黑手黨金融專家通過自有的洗衣店將違法所得清洗成合法收入的這一過程;1970年,美國尼克森總統的「水門事件」正式確立了「洗錢」這一詞的法律用語習慣,1989年七國聯盟成立了「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確定了把涉及國家安全、違背人道主義等性質犯罪的違法所得通過合法渠道把違法所得變成合法收入的行為稱為「洗錢」。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統計,每年非法洗錢的數額約佔世界各國GDP總合的2%-5%計算,2019年全球GDP總額大約是86.6萬億美元(中國14萬億),這就意味著2019年全年非法洗錢的資金佔到1.732萬億(2800-7000億)。
結合每年在裁判文書網發布的涉及洗錢犯罪的裁判案例中涉及的金額,可知,我們每年實際繳獲的洗錢資金不足十分之一。
洗錢會嚴重危及地區和國家安全,扭曲決策基礎,誤導政策方向,助長犯罪行為的發生,極大侵蝕社會信用,損害社會公平正義,導致社會財富大量外流,引發社會系統風險,還會危害到公民的個人信息以及帳戶安全與公民個人的人生自由等問題。
我國目前的反洗錢現狀
國家在大力打擊洗錢方面連續推出了「利劍行動」「獵狐行動」「雲端行動」等護航金融的行動。2020年進一步要求銀行及第三方支付等金融機構落實好空戶核查與網絡詐騙治理工作,公安部與聯席會議更是部署「斷卡行動」,意在進一步強化打擊力度。但是,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發展,地球村概念的提出,現代市場商務合作對象的早已經從國內跨越到了國際,加之網際網路消費、行動支付的普及。犯罪分子已經將傳統的尋找「水房」,然後從「車手」手上回籠資金的洗錢模式,轉換成了通過虛構的跨國貿易,利用保函、信用證等金融工具,與銀行內外勾結,竊取客戶個人信息以及帳戶信息,假借客戶帳戶通過網上虛構交易來洗錢,以及將大額待洗資金通過層層細分,通過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生活繳費、日常購物等方式完成洗錢。
中國作為負責任的大國為了加大打擊洗錢行為、進一步遏制其犯罪的發生、履行好國家在國際反洗錢中的義務,2003年我國正式加入金融特約行動工作組(FATF),到2019年底,我國已經逐步建立、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頒布了《反洗錢法》《反恐怖融資法》《法人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指引(試行)》等法律法規,組建了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主導,證監會、銀監會、海關等包含23個部門的聯合反洗錢聯席會議,搭建起了涵蓋銀行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保險行業、證券行業以及其他特定非經融機構的行政管理體系,不斷出臺針對不同行業的反洗錢義務履職指引文件,各義務機構依照指引建立健全了適合自身經營活動的各項反洗錢措施與指標,落實義務機構反洗錢義務,例如不同的反洗錢模型、反洗錢宣傳、反洗錢培訓以及深入業務基層的客戶身份識別工作要求。
但是從每個月人民銀行不斷開具的反洗錢罰單分析;一方面,反洗錢履職的對象以義務機構為主,較少提及參與的客戶具體個人方面,讓義務機構難以要求客戶配合做好反洗錢履職工作;另一方面,義務機構基於經營需求與反洗錢義務間的衝突性選擇,往往導致義務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職責時總是出現「怠於」履行的情況。
根據數據分析「被迫」或者主動參與洗錢犯罪的公民個人最主要的原因是沒有了解洗錢行為的危害性,缺乏反洗錢意識,不清楚參與洗錢行為可能會對個人產生的影響(這些影響包括在1、可能涉嫌犯罪,2、嚴重影響日常資金流動,3、影響涉及金融業、銀行業以及反洗錢義務機構對個人的服務,4、影響就業等日常生活)。
如何更好做好反洗錢工作的意見
反洗錢,是一項涉及全民的工作,做好反洗工作不能只依靠個人的熱情與良知去施行,如何統一組織、管理和引導全民參與反洗錢,做好個人反洗錢義務,是國家、義務機構更是每一個參與者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強化個人反洗錢義務理念的認識,能有效幫助個人做好反洗錢,進而推動國家做好反洗錢工作。
(一)從國家層面來講
1、通過立法明確個人反洗錢義務
中國人民銀行應該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將個人反洗錢義務在法規中做明確性規定,通過法規的明令禁止與處罰警示,讓人們能清楚的認識到沒有履行反洗錢義務將會面臨的問題,例如規定個人反洗錢知識學習時間需求、制定反洗錢學習日、幫助洗錢行為的嚴重懲治機制等
2、是做好宣傳,普及洗錢與反洗錢相關知識
全國通過全年多次統一安排宣傳方式,進一步做好反洗錢宣傳工作的全面鋪開化,藉助電影、微視頻、宣傳畫以及警示標語等方式,增強個人對反洗錢義務的認知與履行。學習香菸「吸菸有害健康」的宣傳方式,在各公共場所把一搬名單、關注名單、黑名單把被納入不同名單會對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做對比性、差異性、強化性展示,提供公民個人對洗錢危害性的認知。
3、是強化金融機構風險提示,增強內部反洗錢控制措施,完善反洗錢資格認證
中國人民銀行應對義務機構要求在日常經營活動中需要對商、客戶進行全方位風險評估與反洗錢義務提醒;建立分級認證制度,通過培訓課程上各有側重,在考試內容上各有難度,明確不同等級反洗錢資格考試各項主要考核模塊和重要知識點,培養多層次的反洗錢人才,進一步推進反洗錢資格認證的規範化。借鑑ACAMS的經驗,通過積分或重新考試等方法對已獲得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定期覆核,避免反洗錢工作人員知識更新落後工作需要等情況,切實為反洗錢隊伍培養具備良好職業素質的工作人員。
4、是出臺相關獎勵指引政策,從資金、就學、就業等方面來鼓勵個人為司法機關提供洗錢犯罪線索
我國有規定提供「紅色通緝令」上人的相關線索有獎勵,舉報洗錢線索也應該從國家方面給予舉報人獎勵,現行相關規定明確了義務機構可以給予舉報洗錢線索的員工金錢上的獎勵,但是在具體落實情況上,因義務機構的經營能力的不同,難以全面實現,且相關獎勵也只針對內部員工,對於外部主要的個人沒有明確性的有效獎勵機制指引。借鑑美國SEC的做法對幫助SEC調查的舉報人,給予金錢上的嘉獎,根據一份對SEC記錄的分析,在始於去年10月的本財年的前七個月,SEC向舉報人支付的金額超過了6,400萬美元,收到獎金的16名舉報人遠遠超過了以往任何一年的數目。如果相關主管單位能進一步出臺落實這方面的政策,可以促進個人在這方面的投入。例如職業打假人對於假冒偽劣、有毒有害商品的逆向推動作用。
5、是建立跨國合作機制,通過加強信息互換及時學習
閉門造車永遠無法實現進步,交流才能碰撞出思想火花,我國的反洗錢起步較國外晚,但是對於如何促進個人做好反洗錢義務,是各國都在摸索的道路,我們有自己的思維方式,西方國家有他們的思維方式,如果他們有行之有效的方法,可以通過借鑑來進一步促進個人反洗錢義務工作的展開。
(二)從義務機構方面來說
1、是盡職履責,做好工作
反洗錢工作應堅持「風險為本」的工作思路。「風險為本」就是建立洗錢風險持續識別、審慎評估、有效控制及全程管理機制,合理配置反洗錢工作資源,有效防範洗錢風險。洗錢風險評估是踐行「風險為本」工作思路的前提和手段。面對日益嚴峻的外部洗錢風險形勢,義務機構作為戰鬥在反洗錢工作的第一線,必須有「主人翁」意識,認真做好反洗錢履職工作,積極在機構內部強化高管人員的反洗錢職責職責,切實把反洗錢責任落實到管理層個人。加大反洗錢資源投入,確保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內部員工,不會被誘惑參與洗錢或者為洗錢提供便利。
2、是優化培訓制度與形式,提高培訓與認證提高有效性
隨著支付業務的快速發展和大數據分析及人工智慧技術的廣泛應用,支付行業應用數據分析技術開展反洗錢工作將成為行業趨勢,同時也為支付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拓寬了視野和思路。支付機構應注重客戶信息採集的全面、準確及歸集和管理,同時充分、有效利用大數據分析技術和機器學習方法,協助反洗錢工作人員履行反洗錢工作職責,同時,反洗錢數據分析工作趨勢也對人才隊伍建設提出了更高要求,機構還需注重培養兼具政策和業務知識、信息技術及數據分析能力等的複合型人才,積極針對新政策、新技術、新型洗錢手法在內部員工做進一步的培訓與宣傳,保障儲備知識的及時性、有效性、可利用性。
3、是認真履行反洗錢宣傳工作、普及反洗錢知識
義務機構在積極、認真、努力做好主管單位下發的宣傳任務,做好特定宣傳工作外,還應該從自身出發,結合實際洗錢案例,向自有客戶及周邊社區及時、真實的宣傳新型洗錢手法,讓反洗錢落實到每一個人身上,讓每一個人都參與到反洗錢工作中來。
(三)從個人出發
1、是學習知識,做好準備
作為參與反洗錢工作的義務主體之一,應認真學習人民銀行以及公安機關適時發布的新型洗錢案例知識,儲備足夠的反洗錢知識,認識常見的洗錢方法,避免自身在不經意間參與或者「被迫」參與到洗錢中,造成對自身的不利影響。
2、是積極參與,宣傳不買賣
對於人民銀行及公安機關發布的反洗錢排查工作,認真積極參與,根據人民銀行及公安機關對於個人信息、銀行帳戶、對公帳戶等非法買賣活動的宣傳,及時有效的向身邊的親朋好友做宣傳,通過建立反洗錢聯合協作方式,讓親朋好友不因營私小利掉入犯罪分子的洗錢套路中。
3、是提供線索、及時報案
個人如果在生活中遇到或者被要求參與洗錢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送線索,讓法律來制裁這些不法分子,為國家反洗錢工作盡一份力。
4、是配合工作,認真、真實提供材料
在日常生活中,對於公安機關、人民銀行及反洗錢義務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供個人信息的,應認真、真實的提交信息,對於提供的信息出現錯誤或者過期失效的,及時向公安機關、人民銀行及反洗錢義務機構報備並提供最新資料,配合義務機構做好實名認證工作,讓不法分子的洗錢行為,難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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