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單元主題為中國國際私法實踐,由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宋連斌教授主持會議。
外交部領事司許育紅博士做了題為《例說「結婚領事證明」對國際私法的應用:領事實踐呼喚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的法典化》的發言。進入主題前,許博士首先介紹中國駐外使領館為中國公民結婚提供的三個方面服務,出具「結婚領事證明」是其中之一;回顧她在2019年首屆國際私法案例研究論壇上分享的「英國駐上海總領事與其美籍華人同性戀者在英國駐華大使官邸舉行婚禮並辦理同性領事婚姻」案例,以及為此在《世界知識》雜誌上發表論文分析和解讀中國不承認「同性婚姻」的領事實踐及法律依據。之後,許博士從四個方面對發言主題進行闡釋:其一,領事證明的定義及其種類;其二,舉例說明「結婚領事證明」對衝突規範,即《民法通則》第8章第143條規定和《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8條規定的具體適用;其三,由於《民法典》僅吸納《民法通則》相關實體條款規定,未將衝突規範納入其中,因此,《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在領事實踐中的作用將更加凸顯;其四,「領事證明」可滿足中外民眾日益增長的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和追求,是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在領事實踐中的體現。為此,《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需要在更大範疇上不斷完善。可以說,領事實踐呼喚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的法典化。此外,許博士認為,從某種程度上講,中國駐外使領館代表「派遣國」出具「領事證明」,可協助「接受國」或「第三國」實現對中國法的查明,並提出中國主管機關對外國法查明的新思路和新路徑。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張先砉以《智慧財產權國際競爭背景下禁訴令制度探索與建構》為題做主題發言。發言人提出,伴隨國際智慧財產權產品和服務的激烈競爭,我國涉外智慧財產權訴訟中多次遭遇禁訴令的衝擊。我國司法實踐對禁訴令缺乏相應深度研究。目前,禁訴令的應對措施主要有四種: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禁訴令、海事強制令、行為保全、無視外國法院禁訴令。行為保全、海事強制令、訴前禁令與禁訴令在啟動條件、時間、領域、程序等方面都不相同。我國沒有與禁訴令相近似的制度,用上述措施應對國外的禁訴令並不妥當。發言人認為,在尊重國際禮讓原則的前提下,有必要建立禁訴令制度,並對禁訴令制度的設計提出以下建議:在程序方面,應適用普通程序二審終審制;在適用禁訴令的條件方面,要求我國與糾紛有實質性聯繫,且我國對禁訴令的籤發對象有一定的控制權,同時不得違反我國籤署的國際條約,並且應充分考慮國際禮讓原則;在違反禁訴令的制裁方面,可採取罰金處罰、司法拘留等方式。
司法部司法協助交流中心副處長關晴天以《中國民商事司法協助請求的主體與實踐》為題做了主題發言。發言人介紹了我國民商事司法協助的立法和實踐現狀,提出了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及解決方法。根據海牙《取證公約》和《送達公約》的規定,締約國需指定一個中央機關用於接收外國提出的司法協助請求,我國規定接收機關為司法部。公約未規定締約國提出司法協助請求的主體,我國有權向外國提出司法協助請求的有司法部和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浙江省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六家單位。發言人介紹,我國涉越南婚姻司法協助案件激增,我國提出司法協助請求主體數量有限,導致傳遞司法文書效率低下,訴訟成本增加。發言人認為,我國司法協助請求主體不應局限於上述六家單位,應當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增加。
中國政法大學霍政欣教授做了章公肉身坐佛追索案及所涉國際私法相關問題的精彩發言。霍政欣教授認為,國際私法之所以社會關注度不高,是因為我們對司法案例的重視不夠,故對本次案例論壇給予極大的肯定,並分享了他正在追蹤研究的社會熱點案例——章公肉身坐佛追索案。
霍教授對案件進行簡要介紹,之後對該案存在的法律問題進行闡釋:第一、文物追索案件的主體。我國堅持國家管轄豁免,通常不以國家為主體進行文物追索訴訟,本案以村民委員會為原告提起訴訟。第二、管轄法院。考慮到管轄權和承認與執行問題,霍教授主張該案在荷蘭法院起訴。本案在荷蘭法院起訴的同時也在國內法院起訴,造成實質上的平行訴訟。第三、肉身坐佛定性。我國主張該坐佛為遺骸,荷蘭方主張該坐佛為屍體,因為荷蘭相關法律規定,任何人都不能取得屍體的所有權。荷蘭法院2018年作出裁決並未對上述爭議問題進行回應,只是宣稱村民委員會沒有主體資格。此後,中國法院加速裁判進程,並作出一審判決。在判決中法院對爭議問題作出以下回應:(1)管轄權。我方起訴後,荷蘭方委派兩名律師應訴,我國法院基於應訴管轄取得管轄權。(2)法律適用。根據動產物權的法律適用規則,本案應適用法律事實發生時物之所在地法;又根據中國締結的國際公約,認定該法律事實發生地為文物被盜地,因此適用中國法。
霍教授認為,該案為中國法院對文物追索作出的第一例判決,具有裡程碑意義。同時該案如何在荷蘭推進承認與執行將成為新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