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受眾的角度來定義,消息是指從第三方途徑得來的信息,包括道聽途說之事和新聞媒體的報導。在消息的形成過程中一定經歷過人為的選擇和加工處理;在傳播過程中也有可能受到人為的幹擾或變換;人們製作和傳播消息的目的就是讓別人也知道這件事。
我們對待消息的方式,首先是過濾,分清輕重緩急,尤其不能被陌生電話、無聊的聊天信息以及彈窗廣告等牽著鼻子走;其次是以懷疑的態度對消息的真假進行初步判斷。雖然權威和官方比民間更可譜,但也不能過於輕信;然後再確定如何應對。若非緊急,必先觀望。
事實是指實際發生的情況,沒有經過後期的加工處理,屬於原始信息。但基於個人的觀察不一定就是事實的全部,監控系統也會存在盲區,而且觀察者的誤差和誤判都是不可避免的,所以事實的還原決非輕而易舉。好在任何行為都會在時空中留下痕跡,所有情緒都會在心靈中蕩起漣漪。故慧眼之下,美好與醜惡各異,快樂與痛苦分明。
事後的抉擇必須基於事實的全部,且不可操之過急。若要知道非親歷的事實,最好是親自查證。知情者是否要告知或如何告知所掌握的事實,受許多因素所制約。緘默和有所隱瞞,雖然沒有歪曲和顛倒事實那麼可憎,仍屬邪惡之列,除非隱含善意。準確地把握事件的起點和終點,以及涉及到的所有人和物,才可以確保事實的完整性。
真相是事實加原因再加目的,只要有一個方面缺失就難以稱之為真相。所有的表面現象,都必有深刻的內在原因。除了純自然事件沒有主觀目的之外,任何人為的舉措,都是有傾向性的,只不過這種傾向性往往被深深地隱藏。事實只是顯露在地面上的枝葉,地下的根,將來果,是不可忽視的。凡是忽略了原因和目的的呈現,都是不能真正解決問題的。
在1935年的冬天,紐約市一個老太太被告上法庭,她的犯罪事實是偷了麵包,本人也供認不諱。但原因是已窮得一無所有的她要獨自餵養三個失去父母的孫子,他們已餓得幾天沒吃的了。在知道了事情的真相之後,法庭上隨即瀰漫著人性的光輝。這個案例也說明了一個人若因欲望犯罪,罪在個人;為尊嚴犯罪,罪在他人;為生存犯罪,則往往罪在社會。
所以在得知真相之前,不可以對消息或事實隨意地評頭論足。因為片面的、選擇的、誤解的成分你無法知道;而斷章取義、添油加醋甚至無中生有的伎倆,永遠不會消停。即便是親眼所見或身臨其境,也只能就事論事。若有偽裝,皆為假象;若有惡意攻擊,必有滿嘴謊言。唯有在真相面前,情與法可交相輝映,是與非必黑白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