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飛機團」式作弊經營行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

2020-10-14 SHIPA智慧財產權那點事

案例解讀 | 當作弊玩家成為中間商——淺談「飛機團」式作弊經營行為



上期專欄圍繞著外設類作弊工具進行了分析和解讀。但實際上,涉及作弊工具的網絡灰黑產遠不止於外掛等作弊工具的開發和銷售。本期小編就通過一份判決來為讀者朋友們介紹在作弊工具提供行為外,通過對作弊工具進行經營的另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作弊工具的不正當競爭性


為儘可能的減小「外掛」概念誤用帶來的分歧,本次討論中僅涉及傳統外掛類作弊工具,不涉及外設等類型的作弊工具。而根據前篇所述,外掛類作弊工具的不正當競爭邏輯可以概括為:


外掛類作弊工具通過對網路遊戲相關數據進行修改、偽造或截取,為作弊玩家取得交互機制外的不正當優勢,將對遊戲內在交互機製造成破壞,這種破壞在競技類的遊戲中尤為明顯。在外掛類作弊工具廣泛傳播並被一定數量的玩家使用後,對遊戲機制的大範圍的長期破壞將導致將遊戲環境惡化,並最終導致遊戲的玩家流失、遊戲及遊戲公司聲譽受損、額外運維成本增加等多方面問題,並最終威脅到遊戲的整體商業模式。


上述路徑論證的步驟為:「修改、偽造或截取數據——作弊玩家取得不正當優勢——破壞遊戲機制——惡化遊戲環境——妨礙、破壞產品或服務的正常運行。」


在傳統觀點中,以外掛為代表的作弊工具的開發者具有顯然的不正當性,若其行為對遊戲的經營行為構成妨害和幹擾的情況下,毫無疑問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作弊工具規制的「類技術措施」路徑


但是,若規制路徑將目光集中於外掛類作弊工具的技術效果——既修改、偽造或截取數據,容易忽視作為作弊工具造成危害結果的真正原因:通過為作弊玩家取得不正當優勢帶來的遊戲機制的破壞。


以刑法規制外掛類作弊工具路徑為例,在現有的涉及外掛的刑事案件中,開發和銷售外掛相關經營者的罪名主要有5項,分別為:非法經營罪;侵犯著作權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在這5項罪名中,就有3項直接指向了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獲取和破壞。這也奠定了傳統外掛打擊的基調:外掛等作弊工具的不正當性源於對遊戲相關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侵入、控制、獲取和破壞。


如前文所述,由於作弊工具的開發需要較高的計算機專業知識甚至專門的生產設備,大部分的玩家無法獨自完成,因此作弊工具的市場模式通常為:少數具有作弊工具開發和生產能力的商家開發和銷售作弊工具,再由購買外掛類作弊工具的玩家直接實施作弊。


熟悉著作權的讀者朋友想必已經覺得眼熟了,作弊工具的模式高度類似於提供規避手段的規避技術措施侵權行為:使用者通常沒有技術能力直接實施規避技術措施行為,而是通過網際網路等渠道取得他人開發並提供的「算號器」、「註冊機」等規避手段來實施對技術措施的規避。


而出於規避技術措施的複雜性、法律實施成本以及保護個人隱私等多種原因,儘管按照現行《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六)項的規定,直接規避技術措施行為亦是侵權行為,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主要規制的是提供規避手段的行為。


而傳統的外掛類作弊工具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也遵循類似路徑,在外掛的提供者與使用者間,選擇了提供者作為規制對象,而通常不直接對外掛的使用者進行規制。其出發點有二:


1.單個作弊玩家對遊戲環境的破壞有限

若單個玩家通過計算機技術製作外掛直接使用而不是將其提供給其他玩家,雖然最終會損害與該作弊玩家相關的其他正常玩家的遊戲體驗。但相較於網路遊戲龐大的運營規模,其不具有引發後續危害的可能性。


2.遊戲公司可通過技術手段結合用戶協議對單個作弊玩家進行規制

不同於許多技術措施在產品銷售後即脫離著作權人的控制,網路遊戲多為遊戲公司與玩家間的持續服務。因此,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遊戲公司不僅可以在遊戲中啟用各類反作弊檢測手段以識別作弊玩家,在掌握了確鑿的作弊證據後,也可以基於雙方的用戶協議約定對作弊玩家給予帳號封禁等處罰。


綜上,在傳統外掛類作弊工具規制的視野下,通常認為無需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使用作弊工具的玩家進行規制。


「類技術措施」路徑的局限


網路遊戲的玩家互動機制是複雜的,除了對抗外,還有合作這一因素的存在。以組隊系統為例,該系統通常允許一定數量的玩家組成一個「小隊」共同參與遊戲,以滿足玩家的社交、陣容配合等需求。


當購買外掛類作弊工具的玩家不再滿足於使用外掛為自己在遊戲中取得不正當的優勢,而是提供「有償帶打」服務:與其他沒有使用外掛的玩家組隊,通過組隊系統共享外掛作弊帶來的不正當優勢並收取一定對價,原有的基於用戶協議的規制模式將出現問題。


首先,技術手段難以有效定位整個作弊行為。如前所述,通過數據的修改、偽造或截取等方式達到作弊目的外掛類作弊工具在使用中有較大概率能被遊戲的反作弊工具識別,在識別的基礎上遊戲公司可基於對用戶協議的違反對玩家的帳號進行一定的處罰。但與外掛使用者組隊的玩家並不會導致任何數據的異常,通過技術手段識別不僅效率低,還存在很高的錯誤率。雖然在最終效果上,整個作弊隊伍達到了獲取不正當優勢的作弊效果,但外掛使用者充當了隊內其他未使用作弊工具的「白手套」,使得其他參與組隊的玩家既可以享受作弊帶來的優勢,又不用擔心被技術手段檢測以及隨之而來的「帳號封禁」等處罰措施。


其次,基於用戶協議的帳戶封禁措施難以彌補損失。對於提供「有償帶打」服務的玩家而言,其危害的結果超出了原本個人遊玩的範圍,並隨著其經營規模的擴大而擴大,在規模達到一定程度後將可能引發惡化遊戲環境後續危害。而另一方面,對於提供「有償帶打」服務的玩家,遊戲公司基於用戶協議的最嚴厲規制措施無外乎無期限的「帳號封禁」。在該措施下,道具收費制遊戲中的作弊玩家的最大損失僅僅是將角色練至相應等級的時間;買斷收費制遊戲中的作弊玩家的最大損失亦不過是一份遊戲許可的金額,與提供「有償帶打」的作弊玩家所能取得的收益而言完全無法相提並論,自然難以形成有效的規制。


綜上,在購買並使用外掛等作弊工具的玩家開始提供「有償帶打」服務後,其身份已不再是消費者,而是成為連接作弊工具提供者和作弊需求玩家間的「中間商」(以下將使用作弊工具提供「有償帶打」的服務簡稱為「作弊帶打」,提供服務者簡稱為「作弊帶打者」),亦應當考慮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制。


案情簡介


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019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智慧財產權案例中,由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就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數碼(天津)有限公司與洪旭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以下簡稱飛機團案)於2019年9月6日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697號民事判決,就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從《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製作弊帶打行為的角度。


在該案中,被告洪某系一名2010年註冊《地下城與勇士》(以下簡稱DNF)帳號的玩家。自2015年起,其開始經營「飛機團」收費帶打服務:購買並在遊戲中使用外掛,通過遊戲內的組隊系統帶其他沒有使用外掛的玩家以作弊的方式通過高難度副本並收取一定費用。經過長期經營,形成了一個有專業分工、聚集大量客戶並持續不斷地從事利用外掛收費帶打服務的「黑色產業」。


騰訊公司認為洪某的行為妨礙、破壞涉案遊戲的正常運行,並獲取大量非法收益,破壞了涉案遊戲公平、公正的遊戲秩序,損害了原告的經濟利益,也損害了其他遊戲玩家的合法權益,並給兩原告的商譽造成損害,構成不正當競爭,將其起訴至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要求洪某承擔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作弊帶打行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路徑


對於作弊帶打行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路徑,小編從是否存在競爭關係以及競爭是否具有不正當性兩點出發,結合飛機團案中法院的觀點進行分析。


(一)是否存在競爭關係

雙方存在競爭關係是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前提,作弊帶打者與遊戲公司間是否是競爭關係成為了需要釐清的第一個問題。在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競爭關係中,競爭關係並不僅限於「同業經營者之間的關係」,「因破壞他人競爭優勢而產生的競爭關係」也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範圍,其認定又可以從兩個方面著手:


從用戶群體來看,遊戲公司和的用戶均包括涉案遊戲玩家;從服務內容來看,作弊帶打行為屬於一種典型的寄生經營行為:作弊帶打的經營完全依託於對應遊戲。雖然服務內容不完全相同,但具有緊密的依附性和關聯性。而如前所述,在作弊帶打者的經營具備一定規模後,將惡化遊戲環境導致遊戲公司的收入減少,且規模越大,對遊戲公司的收入影響越嚴重,雙方存在交易機會的爭奪與此消彼長的損益關係,因此,可以認為作弊帶打者與對應遊戲的運營公司之間存在競爭關係。


在DNF團本外掛案中,法院亦認為:


被告依託於原告經營的涉案遊戲及擁有的玩家資源所提供的有償帶打服務,使得普通遊戲用戶在無需投入相應金錢、時間獲取通關所必要裝備和戰力,即能夠以低成本快速通關,這種寄生於涉案遊戲內的經營行為,將直接影響原告的經濟利益,而被告可從中獲益,因原、被告之間存在交易機會的爭奪與此消彼長的損益關係,從競爭利益角度看,雙方存在競爭關係。


(二)是否具有不正當性


1.主觀意圖

無論是目前遊戲行業,還是玩家群體,對於外掛等作弊工具的不正當性早已達成共識。不僅如此,在玩家與遊戲公司間的用戶協議亦明確約定禁止玩家使用外掛等作弊工具。因此,無論是使用作弊工具本身,還是將作弊工具用於經營行為,其通過作弊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惡意是顯然的。


在飛機團案中,法院亦認為:


作為涉案遊戲中級別較高的資深玩家,被告明知相關協議條款與遊戲規則,仍違規利用外掛程序大規模組建飛機團隊伍幫助用戶低成本、快捷通關並從中獲取不當利益,有違誠實守信原則,主觀惡意明顯。


2.行為模式及其損害後果

外掛等作弊工具所帶來的危害直接體現為對遊戲內在機制的破壞進而導致的遊戲內環境的惡化,而作弊帶打者雖然不是作弊工具的提供者,但從遊戲機制看,其仍然為其他玩家提供了遊戲不正當優勢,是作弊的提供者。


在強競技性的競技類多人遊戲中(例如《和平精英》等遊戲中利用外掛「帶老闆上分」的行為),接受「帶打」服務的玩家通過與作弊帶打者組隊,利用作弊帶打者通過外掛取得的巨大優勢,達到了基本等同於使用外掛的作弊效果:玩家無需練習和掌握技巧即可擊敗水平遠高於自己的對手,取得較高的排名或「段位」,不僅破壞遊戲的基於匹配系統所建立的公平競技環境,也影響正常遊戲玩家的遊戲體驗。可見,作弊帶打的行為模式和危害與直接提供外掛等作弊工具無本質不同。


而在競技性相對偏弱的副本攻略類多人遊戲中(例如本案中的DNF「飛機團」),接受「帶打」服務的玩家仍然利用作弊帶打者通過外掛取得的巨大優勢,無需任何技巧、精力以及裝備的投入即可通關原本需要高強度裝備、高技巧以及參與玩家緊密配合才可能通關的高難度副本,破壞了原本副本攻略遊戲「高難度——高技巧(高強度)——高產出」的挑戰循環。被「帶打」的玩家在裝備收集、成就的挑戰乃至PVP模式的對抗等各個方面,都將取得正常磨練技巧或付費購買道具玩家所不具有的優勢。


可見,雖然不像在競技類多人遊戲中直接破壞公平競技環境,但在副本攻略類多人遊戲中,作弊帶打同樣破壞遊戲機制為接受「帶打」服務的玩家取得不正當的優勢,在形成一定規模後,不僅惡化遊戲環境,更將直接影響遊戲公司的收入。


綜上,無論是在競技性多人遊戲,還是在副本攻略類多人遊戲中,經營「作弊帶打」都將破壞遊戲機制,在形成規模化的經營產生較大的影響力後,將嚴重破壞遊戲環境,導致玩家的不滿、流失等一系列問題,並最終損害遊戲公司的合法經營利益。


在飛機團案中,針對被訴行為的模式特點及影響以及被訴行為的損害後果,法院認為:被告實施的購買外掛並在遊戲內使用外掛、組建飛機團收費帶打的行為,相較於單個用戶使用外掛或者登錄他人帳號使用外掛代打等個體使用模式,具有三個特點


宣傳廣、發展快:被告自2015年3月起先後建立5個千人群,群成員達5900餘人,並長期在遊戲聊天頻道內宣傳,通過公開喇叭喊話等方式進行宣傳、吸引玩家加入飛機群,以為其爭取交易機會。


規模化、影響大;經過較長時間的發展,被告洪某組建的「飛機團」在涉案遊戲內已形成了一定規模、聚集了眾多遊戲玩家,持續不斷地從事利用外掛收費帶打服務。「飛機團」內也存在明確的分工和配合,既有負責組團、協調、收費等的「售票員」,又有攜帶外掛幫助玩家快速通關的「司機」。


成本低、收益高、難控制:一方面,被訴行為不同於單個用戶使用外掛與使用外掛代打等個體使用行為,外掛飛機團的參團門檻很低(每次/人帶打通關收費人民幣3元或者150W遊戲幣)、支付方式多元(微信、支付寶、遊戲幣),每個飛機團可由司機同時帶領多個玩家快速通關,且多個飛機團可同時在線帶打、飛機團帶打通關副本後仍可持續組建,可以在短時間內獲取較高收益。


另一方面,為保證對違規行為處罰的準確性,涉案遊戲確立了較為嚴格的處罰條件,特別是,為防止誤封帳號導致用戶體驗受損,目前採取的封號技術只能封停外掛帳號,飛機團採取收費帳號與帶打帳號分離等方式,導致通過帳號封停手段難以有效對外掛飛機團這種作弊行為進行有效打擊。


而就損害後果,法院認為被訴行為不僅損害了原告作為遊戲運營商的合法權益,亦損害了遊戲普通玩家的合法權益及正常的遊戲秩序。


最終,法院認定:


涉案遊戲中利用外掛程序、大規模提供組團帶打服務的行為,違反了其與原告之間的約定,侵害了原告與作為普通玩家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違公平、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是一種食人而的搭便車行為,依法構成不正當競爭。


六、結語

結語


遊戲作為一個有著千億市場規模的娛樂產業,以其為中心產生了無數的「周邊產業」,區分正當性的輔助工具與惡性的作弊工具並對其進行一定的規制是確保周邊產業與遊戲產業良性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需要在不斷的探索中給出的答案。


以作弊工具為中心的一系列黑灰色「寄生產業」以各異的形態和反覆變換的形式不斷挑戰原有規制路徑的認知。但萬變不離其宗,只要抓住其「通過欺騙的方式,突破遊戲交互機製取得不正當的優勢」的核心,就能夠在其對遊戲的合法運營造成實質性的損害的情況下靈活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認定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並進行規制,保護相關企業的合法經營利益。


(本文為授權發布,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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