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9日,內蒙古呼和浩特捲菸廠工人呼格吉勒圖向警方報案,稱在公共廁所發現女屍。
兩天以後,警方認定呼格吉勒圖殺人。一個月以後,內蒙古高院二審核准死刑。
1996年6月10日,18歲的呼格吉勒圖被槍決。整個流程用時62天。
2005年10月,連環殺手趙志紅落網,主動交代捲菸廠公廁殺人案系自己所為。
2014年10月底,全國媒體報導,呼格吉勒圖遭冤殺案有望重審。
必須承認,剛剛過去的四中全會,對呼格吉勒圖案的重審起到了關鍵作用,媒體能夠廣泛報導此案,也離不開這個政治環境。如果沒有這次政治會議,一位被冤殺的18歲少年,離沉冤得雪將仍遙遙無期。
主動報警的少年被抓,兩天後招供,62天走完所有死刑流程,辦案人員立功受獎,身居高位,回顧案件本身,實在有太多疑點和漏洞。這起案件的背景,是1996年全國第二次嚴打,有「從嚴,從重,從快」的政治要求。如今再看,實為草菅人命。
呼格吉勒圖的父母,生養孩子用了18年,為孩子討回清白又用了18年,還只是「有望重審」。
如何冤殺呼格吉勒圖的過程,值得細細研究,此案將與佘祥林、聶作斌、趙作海等案一起,被寫進中國法治史。而我更為關注的,是少年被槍決之後,父母為其「要說法」的18年,在各個部門之間奔走的漫長曆程。
從媒體對呼格父母的描述看,經過這麼多年的挫折,他們對政府仍懷有信心,也沒失去理性,堅信會有「包青天」出現。他們甚至不想要國家賠償,只願還兒子一個清白,讓兒子在地下安息。但老人對艱難的上訪之路的描述,仍然讓人五內俱焚,同時不由反思法律糾錯機制的困境。
由於老人的理性溫和,上訪的過程中,內蒙古高院等政法系統,對兩位老人還算客氣,至少沒有動用暴力措施,高院院長接見,還派副院長定期接見他們。但自2006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組成案件覆核調查,公安系統內部得出「呼格案確為冤案」,監察機構也認為證據不足,至今已經8年有餘。各級司法機構的推諉不辦,案件糾錯系統的失靈,無疑於一種「冷暴力」,對呼格父母實施了二次傷害。
案件推行不下去的原因,人為因素是當年的辦案人員,如今多身居高位,1996年大出風頭的馮志明警官,如今已是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制度方面,則是呼格案牽涉到國家賠償,這筆賠償需要自治區法院賠付。當年是自治區法院辦案,如今需自治區法院糾錯,再由法院自己賠償,還要對責任人進行問責。沒有異地辦案,自己追查自己,而且沒有追查時效,推動得下去嗎?
面對兩位老人的追問,內蒙古高院的說法是:「再等一等。」等的顯然不是糾錯機制的自動運轉,而是政治氣候的變化。糾錯主要靠「風」,這是法治的悲哀。
與「再等一等」相比,呼格吉勒圖父母在內蒙古和北京之間的上訪過程,更顯出了黑色荒誕、制度困境。
2006年開始,呼格的父母找遍內蒙古政法系統,也曾到北京上訪。信訪制度的存在,保障了老人上訪的合法性,而根據媒體報導,他們在北京遭人截訪,又送回內蒙古。可以發現,作為維穩措施的截訪,又保證了公民的信訪難以實現。
更為荒誕的是,後來等老人再想進京上訪,最高檢出了新規定,如果沒有當地檢察機關的起訴書,將不予接待。而當地的檢察系統,就是不肯把起訴書給他們。
這種制度設計是一個死胡同,讓找說法的人「永遠在路上」,卻找不到出口。它精妙的邏輯,令人想起經典名著《第二十二條軍規》:「瘋子才能獲準免於飛行,但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但是,凡能意識到飛行有危險而提出申請的,屬於頭腦清醒,應繼續執行飛行任務。」第二十二條軍規的本質是一個圈套,它運用了自相矛盾的推理邏輯,設計了一種永遠無法擺脫的困境,用作者的話講,是「一種有組織的混亂,一種制度化的瘋狂」。
呼格吉勒圖父母在各級檢察機關無助奔走,同樣陷入了無法擺脫的邏輯困境。如果不是人為製造的圈套,那也說明了司法系統糾錯機制嚴重失靈,遠離了「制約權力,維護權利」的法律精神。
四中全會推動依法治國,強調法院獨立辦案,官員不許幹涉具體案件,司法機構互相制約而非配合,並推動冤假錯案責任倒追,這些決議都打到了「七寸」,對法治化無疑大有推動,當然也將會推動呼格吉勒圖案。
呼格吉勒圖案的重見天日,並非法律自身起了作用,而是源於政治氣候的推動。呼格吉勒圖死於政治(嚴打),「生」於政治,相形之下,呼格父母的努力,好心人的幫助,法律的有效運轉,都顯得卑微而渺小。
所以,呼格吉勒圖案遠沒有結束。我們需要解決的,仍然是冤案背後的制度困境,是架構的建立,是制度的設計,用制度防止人作惡,這是依法治國精神的精髓。(文/潘採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