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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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如受案人民法院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有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如果當事人提起管轄權異議,法院應該在管轄權異議期間解決相關管轄權爭議;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且已經應訴答辯,則視為當事人接受管轄,如果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應該在被告應訴前移送相關案件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經應訴答辯,即使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也不宜再行移送。
原告:陳剛,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羅源縣鳳山鎮羅四路**。
被告:程霜霜,女,1995年09月05日出生,漢族,住陝西省藍田縣。原告陳剛因訴被告程霜霜買賣合同一案,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7月15日登記立案。原告陳剛起訴稱,陳剛於2019年6月11日在淘寶購物網站「洛陽海州正品」(ID:tb871320511)購買了「烏梢蛇蝮蛇膠囊」,單價18元/瓶,共120件,訂單編號:482601091792434780金額為2160元。本人收到貨後,發現產品品名為「烏梢蛇蝮蛇膠囊」,生產企業:洛陽海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衛生許可證號:豫衛食證字(2009)第410000-000120號。本人隨後查詢了該產品生產企業信息,發現洛陽海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早已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已無生產資質和生產能力。且包裝盒上只有衛生許可證並無生產許可證,其執行標準:Q/LHSK0002S-2010為虛假標準號。根據上述幾點問題,涉案產品已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經淘寶網站披露信息,上述網店由程霜霜註冊並經營。由於程霜霜銷售的產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0、35、38、67(3)條的規定,嚴重侵犯了包括陳剛在內的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陳剛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15條的規定請求程霜霜按照貨物價款退一賠十,陳剛多次與程霜霜溝通無果,故訴至法院,請求:1.程霜霜退還陳剛所付食品價款2160元,並支付陳剛所付食品價款的十倍賠償金21600元,共計23760元;2.程霜霜承擔全部案件訴訟費。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並以郵寄方式交付標的物,故收貨地可作為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原告陳剛戶籍地址為「福建省羅源縣鳳山鎮中路2號歧陽小區6座605室」,現住址為「福建省羅源縣松山鎮濱海新城12區」,案涉網絡購物合同的收貨地卻為「福建省連江縣馬鼻鎮」,經審查,陳剛在福建省羅源縣法院、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法院起訴多起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且部分網絡購物合同的收貨地涉及「廣東省東莞市」、「河南省鄭州市」、「湖北省鄂州市」等地,其涉嫌故意製造虛假的管轄連接點。故對陳剛以收貨地位於福建省連江縣作為確立本案管轄權依據的主張,該院不予採信。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已然確定,因此,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閩0122民初3013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處理。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1.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已取得本案管轄權。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並通知程霜霜後,程霜霜於2019年8月19日向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辯狀,且沒有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已取得本案管轄權,不得再自行移送。2.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並非程霜霜住所地。根據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公安局李溪派出所的《遷出註銷證明》,程霜霜已於2016年12月19日因夫妻投靠,從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李溪鎮寨壩村10組46號遷往地址為陝西省藍田縣。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沒有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裁定書中所載程霜霜住所地「金山鄉龍曲村」地名。原告陳剛在訴狀中列明程霜霜住陝西省藍田縣,程霜霜的答辯狀中列明住北京市懷柔區橋梓鎮前橋梓村。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對上述情況不予核實,擅自移送不當。3.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認定陳剛涉嫌故意製造虛假的管轄連接點的事實、理由不充分。4.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在本案開庭審理後依職權移送不當,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應予糾正。5.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程霜霜的戶籍地為陝西省藍田縣,聯繫地址為北京市懷柔區橋梓鎮前橋梓村。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並非程霜霜住所地,也無證據證明程霜霜的經常居住地為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同時,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也非案涉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故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報請本院指定管轄。
本院認為,本案屬於買賣合同糾紛。本案中,原告起訴後,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7月15日登記立案。並於2019年7月17日向被告程霜霜發送應訴通知書,
被告於2019年8月19日提交相應答辯狀,並未就管轄權提出異議。2019年8月19日,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原告到庭,被告缺席,該院就本案進行審理,並進行法庭調查。後該院裁定將本案移送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屆滿後未應訴答辯,人民法院在一審開庭前,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如受案人民法院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如果當事人提起管轄權異議,法院應該在管轄權異議期間解決相關管轄權爭議;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且已經應訴答辯,則視為當事人接受管轄,如果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應該在被告應訴前移送相關案件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經應訴答辯,即使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也不宜再行移送。本案中,
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後,且已經於2019年8月19日開庭審理,且被告雖未出庭,但是已經應訴答辯。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即使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也不能將案件移送其它法院,其移送管轄不當。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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