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修改的《律師法》。新的《律師法》將於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律師法》對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取證權作了較大的修改,將對反貪偵查工作產生深遠影響。
為此,浙江省檢察院反貪局召集全省部分反貪局長和反貪骨幹在餘姚市召開調研座談會,專題研究新《律師法》對反貪偵查工作帶來的挑戰及應對措施(見《檢察日報》11月19日一版報導)。
新《律師法》規定律師會見不受監聽、不限次數、不需批准,對反貪偵查工作帶來更大的挑戰 趙桔水(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全國十佳反貪局長):這次《律師法》的修改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律師介入偵查時間的不同。現行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而新的《律師法》將「後」字取消了,這意味著新的刑訴法可能會對律師介入的時間進行修改。二是律師會見的批准問題。新的《律師法》沒有規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需要有關單位批准,只需「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委託書或法律援助公函」三證齊全即可,這意味著律師會見權的擴大,律師會見委託人不需經過偵查機關的批准。三是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受監聽。
印黎晴(浙江省寧波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律師法》修改主要體現為三不,律師會見「不受監聽、不限次數、不需批准」。律師會見權利的擴大給偵查工作帶來更多不確定因素,客觀上增加了反貪偵查辦案的難度,使反貪工作面臨新的挑戰。
《律師法》修改將促使反貪部門革新偵查思維、變革偵查模式和改進偵查方式 黃生林(浙江省檢察院反貪局局長):從某種意義上講,新的《律師法》將動搖反貪辦案傳統的偵查模式,促使反貪偵查工作由「相對秘密和半公開透明」轉向「真正意義上的公開和透明」,使偵查工作由靜態向動態發展,偵查人員與律師、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與當事人之間的互動性增強,偵查與反偵查的對抗更趨激烈,反貪辦案的偵查思維、偵查模式和偵查方式將產生深刻而長遠的變化。
沈亮(浙江省湖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屬於犯罪嫌疑人法律顧問的性質,而新《律師法》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情,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地位發生了顯著變化。反貪部門應通過加快執法能力建設,轉變偵查模式等方式,建立起「信息主導偵查」的偵查模式,引導反貪工作健康深入發展。
王衛平(浙江省溫州市檢察院反貪局局長):作為執法者,必須正確對待《律師法》修改後面臨的客觀現實,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強化反貪隊伍建設,提高反貪幹警的偵查能力,積極應對犯罪嫌疑人翻供案件增多、偵查線索洩密增多等情況的發生。
反貪工作應積極轉變思想、採取措施、主動適應《律師法》的修改 劉建國(浙江省檢察院副檢察長):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要高度重視律師法修改,正確看待律師介入偵查工作,把《律師法》的修改看做提升反貪部門整體素質的機遇,努力提升自身素質,適應新形勢下反腐敗工作的要求。當前,反貪部門面臨案多人少、犯罪嫌疑人反偵查能力增強、案件證據質量要求不斷提升、律師全面介入偵查工作等新情況,要更加注重偵查辦案的合法性、規範性和藝術性,積極探索偵查模式的轉變,提升反貪隊伍的戰鬥力,牢牢把握反貪辦案的主動權。
黃生林(浙江省檢察院反貪局局長):反貪部門應以積極而不是消極、以適應而不是對抗的態度應對《律師法》的修改。要通過加強反貪隊伍力量、開展崗位技能訓練、全員培訓等方式提升反貪隊伍的整體素質,提高反貪幹警的偵查取證能力、審訊突破能力,以適應新執法環境下反貪偵查工作的需求。要積極作出立法建言,客觀反映基層反貪部門的執法現狀,為反貪辦案爭取必要的偵查手段和配套的法律措施,切實改善反貪工作的執法環境。
印黎晴(浙江省寧波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可採取以下措施積極應對《律師法》的修改:一是高度重視首次訊問。首次訊問開展得順利與否直接決定後期偵查工作的開展,因此要高度重視對首次訊問的策劃,通過強化審訊預案的制定、審訊謀略的運用以及靈活把握強制措施的時機等方面改善首次訊問的質量;二是重視案件的初查工作,妥善實施風險決策。要更加重視立案前的初查工作,對證據不足、不到位的,要慎重使用風險決策,降低案件風險;三是加強與司法行政部門、律師行業協會的交流,強化對律師行業的管理,淨化律師從業環境。
顏華(浙江省寧波市檢察院反貪局局長):《律師法》的修改影響深遠,應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反貪工作:一是改進反貪部門的現行考核制度。現行考核制度偏重於對案件查辦數量上的引導,忽略了對案件質量的考核,建議以後應加強對案件質量的考核,加強案件質量在考核體系中所佔的權重,引導反貪工作更加科學的發展。二是重視偵查的前期工作和外圍工作。律師的全面介入對反貪偵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反貪偵查工作必須更加注重對外圍相關證據例如間接證據、派生證據的收集。三是充實擴大反貪偵查力量。當前,基層反貪部門存在案多人少的客觀現實,這一現狀在《律師法》修改後將進一步凸現。四是重視律師在偵查中的地位。《律師法》修改後,律師作用逐漸凸顯,要重視研究律師在偵查工作中的作用,加強與律師的交流、溝通。
錢昌夫(浙江省紹興市檢察院反貪局局長):從實務層面講,反貪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措施改進反貪工作:一是以更加積極的態度考慮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地位、作用及可能出現的情況,加強與律師的交流,贏得律師對偵查工作的理解與配合,共同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二是更加重視初查工作,提高案件查處的質量與效率,降低查處案件的風險度,有效保護反貪幹警;三是更加注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時效性和完整性。
蔣建敏(浙江省台州市檢察院反貪局局長):縱觀《律師法》的修改,對反貪辦案影響最大的就是律師在偵查階段權利的擴展,可以採取以下策略來應對《律師法》的修改:一是在辦案風險加大的情形下要注意審慎決策,律師在偵查階段權利的增多客觀上增加了案件的查辦難度和查辦風險,在此情形下要注意審慎決策。二是積極認識律師在偵查中的作用,不把律師視為反貪辦案的阻力,而要把律師介入當作鞭策偵查工作走向規範化、法治化發展的動力。三是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做提前的思想準備,充分利用好《律師法》實施前的緩衝期,積極調整心態,轉變偵查思維,主動適應新《律師法》的規定。四是學會在壓力下查處案件。長期以來,反貪部門已形成固定的偵查模式,部分反貪幹警下意識地排斥複雜的辦案模式,只有學會在壓力下查辦案件,反貪隊伍才能不斷成熟、壯大。五是改善現行考核制度,使考核制度更加科學,更加貼近反貪工作的實際需求。
王彬(浙江省舟山市檢察院反貪局局長):在律師法修改的執法環境下,反貪部門應加強外部聯繫,積極為反貪辦案創造良好的外部執法環境;強化「信息主導偵查」意識,拓展線索來源,增強反貪偵查能力;努力構建檢察機關內部「大偵查」格局,提高反貪部門調查取證、突破案件的能力,適應新執法環境下案件查處的新要求。
(文字整理:王家亮 歐陽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