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偵查挑戰與機遇並存———談律師法的修改對職務犯罪偵查...

2020-12-17 正義網

李忠誠

2007年10月28日,修改後的律師法擴大了律師直接介入刑事訴訟的執業領域和活動的空間,明顯增加了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自由度,與過去相比,律師的權利得到了擴張,從而提升了刑事訴訟的公開性與透明度,增強了刑事訴訟的對抗性和民主氛圍,這就意味著將增加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難度,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職務犯罪偵查工作面臨新的挑戰——如何在新形勢下開展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如何在保證律師依法行使權利的同時,更有效地開展偵查工作,履行好法律賦予的神聖職責?這是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必須回答並認真研究解決的新課題。

■樹立新觀念,迎接新挑戰

修改後的律師法在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法庭言論責任豁免權、舉報作證義務豁免權、拘捕後通知權等六個方面擴大了律師的權利。對於律師充分行使辯護權做到「三維護」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同時對職務犯罪偵查人員提出了更大的挑戰,因為律師的這些權利多與偵查工作相關,而且職務犯罪偵查也因律師介入衝淡了神秘色彩。因此,職務犯罪偵查人員必須樹立新的執法觀念,從內部著眼,提升能力,以適應新的執法環境,迎接新的挑戰。

1.樹立職務犯罪偵查權需要監督的觀念。職務犯罪偵查權是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領域履行揭露犯罪、證實犯罪職責的重要權力。職務犯罪的偵查與反偵查的鬥爭相當激烈,偵查工作需要及時,通常情況下在秘密的狀態下進行偵查有著很多便利,我們的偵查人員也習慣於相對秘密進行偵查。但是律師介入偵查無疑會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戰,儘管如此,偵查人員也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規範偵查行為,樹立偵查權應當受制約、受監督的觀念,真正把律師介入偵查看成是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最好的監督、最有力的促進。沒有監督的權力容易被濫用,這是權力運行的基本規律。職務犯罪偵查權同樣應當受到監督和制約,儘管有不同訴訟職能部門和上級機關的監督,有權力機關、人民群眾和媒體等的監督,但是律師則會從維護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提出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有益的建議,有利於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全面開展,另一方面律師也可能對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而使職務犯罪偵查工作複雜化。在這種情況,偵查人員必須通過提升偵查能力和水平,來應對律師從維護犯罪嫌疑人利益出發對偵查權力的監督。

2.樹立公開公正的觀念。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也要樹立公開公正的觀念,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引導公開。偵查人員要轉變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神秘化的觀念,要從習慣於不在外界介入的情況下辦案,轉向於習慣在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受監聽、自由交流、案件信息外流的可能性增加的情況下辦案。律師介入可能帶來訴訟公開、職務犯罪偵查權力的神秘色彩被淡化、偵查信息的掌控難度增大,但偵查人員必須把律師介入偵查,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作為促進合法偵查的新生力量,注意聽取律師的意見和建議,真正做到客觀、公正、全面地收集證據,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證據,也收集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證據,對律師提出的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證據予以重視和認真收集,從而促進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更加客觀、公正地展開。

3.樹立從證到供的偵查觀念。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只有確實改變迷信口供、圍繞口供收集其他證據的辦案模式,才能對律師的介入不存芥蒂,才不會擔心律師介入偵查與犯罪嫌疑人自由交流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由供到證的偵查模式會給偵查工作提供快捷的路徑,但卻容易產生逼取口供的不良後果,正因為如此,偵查人員對律師的介入往往存有牴觸的心理。由證到供的偵查模式,會產生良好的偵查效果,但是無疑會增加偵查工作的難度,偵查人員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通過完善偵查措施和手段來真正實現這一轉變。

4.樹立尊重律師工作的觀念。一個國家法治建設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是通過律師參與訴訟的程度和實際效果來體現的。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律師法率先對律師在偵查階段與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交流(不被監聽)進行了規定,並且以「有權」的形式加以確認,這就為偵查機關設定了保證這種自由交流的義務。偵查人員尊重律師介入偵查,確保其權利的實現,就是對律師工作的尊重,就是對律師法的遵守,就是對國家法治建設的推動。

■提高偵查能力,規範偵查行為

律師介入偵查,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同時也為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機遇。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要充分認識這是提升偵查能力、規範偵查行為、完善偵查機制的良好時機。

1.提高偵查能力。最近,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了《關於加強反瀆職侵權能力建設的決定》,要求反瀆職侵權工作全面提升和加強駕馭反瀆職侵權工作的能力、偵查突破案件的能力、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偵查辦案的組織指揮能力、創新辦案機制的能力等。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要認真落實高檢院的這一決定,在全面提高和加強職務犯罪偵查的五個能力建設方面下功夫,求實效。同時,要增強獲取犯罪線索的能力,要主動出擊,建立情報信息網絡,掌握職務犯罪特點和規律,建立健全科學、規範、有效的案件線索發現、管理、使用機制,破解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發現難的問題。另外,要搞好初查工作,把初查作為由證到供的辦案機制建設好、利用好。

2.規範偵查行為。律師介入偵查,與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交流活動,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規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檢察機關應當從以下幾方面來規範職務犯罪偵查行為。第一,落實好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同步錄音錄像制度,這是規範職務犯罪偵查行為的有力舉措。第二,建立保障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制度,既保障律師會見,又不影響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開展。第三,規範案件線索的發現、管理、利用制度,防止有案不立,壓案不查的問題發生,充分發揮案件線索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的作用。第四,規範案件初查行為,發揮初查作為職務犯罪偵查基礎性工作的重要作用,實現由證到供的轉變。第五,建立介入重大責任事故調查組的特派檢察員制度,解決檢察機關派員介入重大責任事故的法律地位問題,為查辦事故背後的瀆職犯罪提供保障機制。

3.完善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一體化機制。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一體化機制是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經驗總結,是同職務犯罪作鬥爭的有效手段,是排除幹擾和阻力的有效方法。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一體化機制可以充分發揮上級檢察機關的組織指揮與協調的作用,可以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形成上下互動,左右聯動,相互配合,統一組織,分工協調的工作機制,從而取得較好的偵查效果。在新形勢下,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一體化機制應當進一步完善,重要的是刑事訴訟法應當對由此而產生的案件管轄給予必要的確認,明確上級檢察機關指定案件管轄的權力,確立審判管轄與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相協調的原則。

■拓展偵查手段

社會在進步,訴訟制度在發展,查處犯罪的偵查手段也應隨之改變,如今辦案還停留在一支筆、一張紙的辦案方式上是不行的。儘管有了錄音錄像,但這也只是記錄訊問的過程和記錄方式的改變,在直接獲取證據方面無實質性的變化。偵查人員的辦案倚重口供,與偵查手段陳舊落後有著直接的關係。律師介入訴訟,自由與犯罪嫌疑人交流,過去的偵查方式受到了限制,必須有新的更加科學、規範、有效的偵查手段,才能使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不因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交流而受到影響,不因律師調查取證權更為有效地行使而受到影響,立法應當為職務犯罪的偵查規定適當的方法和途徑,明確特殊偵查手段在刑事訴訟中的應用。如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或錄像、秘密監視(秘密跟蹤和守候監視)等應當成為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的重要法定手段。因為我國已經籤署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五十條第一款就規定了「特殊偵查手段」的適用:「各締約國均應在本國法律基本原則許可的範圍內並根據本國法律規定的條件在其力所能及的情況下採取必要措施,允許其主管機關在其領域內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其認為適當時使用諸如電子或者其他監視形式和特工行動等其他特殊偵查手段,並允許法庭採信這些手段產生的證據。」

總之,律師法的修改,為律師在刑事訴訟領域依法執業更好地發揮職能作用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證,同時也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應當以積極的態度,從國家民主法治建設的高度來認識律師法修改的積極意義,也要清醒認識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難度增加和面臨的挑戰,要在提升偵查能力、規範偵查行為、完善偵查工作機制等方面作出努力,也要積極提出拓展職務犯罪偵查權的立法建議,使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在法律規範的框架內有所作為,有所發展。

作者為最高人民檢察院瀆檢廳副廳長、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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