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追求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雙重價值。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通過並將於2008年6月1日施行的新律師法,在律師的法律定位、律師會見權、律師自行調查權等方面,較現行刑訴法有突破性規定,有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儘管其要付諸實踐還有待刑訴法的配套修改,但筆者認為,就檢察機關履行職務犯罪偵查職能而言,新律師法將催生如下三個新理念。
一、權利本位理念。職務犯罪偵查是檢察機關針對公共權力行使者利用職權實施貪汙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以強權對強權的法律監督手段,進而使長期形成的「國家本位」、「權力本位」之觀念,外化於職務犯罪偵查實踐中,對律師介入偵查,尤其是介入極其複雜艱難的職務犯罪偵查持不理解甚至牴觸情緒。對此,作為以確保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為己任的檢察機關的檢察人員應當意識到,職務犯罪偵查是一項刑事訴訟活動,公職人員一旦因涉嫌職務犯罪被立案偵查,成為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便擁有了法律所賦予的訴訟權利。新律師法規定,律師在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憑「三證」(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函)無需批准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且不被監聽。此為「權利本位」觀在刑事訴訟中的體現,揭示著訴訟民主化、法治理念憲法化的推進。對此,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應以前瞻的視野樹立「權利本位」的訴訟新理念,積極依法予以保障。
二、權利制約理念。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權既是由國家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又受國家憲法和法律所制約。一方面,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實施有關偵查措施,受刑訴法規定的法定種類和程序的制約;另一方面,刑訴法通過規定各刑事訴訟主體的權利構建對偵查權的監督制約機制。在美國等不少國家還將訴訟當事人的權利納入國家憲法加以保障,以國家根本法的地位強化這種權利對權力的制約。新律師法將律師定義調整為,律師是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強調律師的法定使命就是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且為實現律師的這種維權職能,新律師法賦予了律師相應的權利,將權利對偵查權的制約提升到更高的層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在履行職務犯罪偵查職能過程中,應當像守護其他所有法律一樣,樹立權利制約新理念,自覺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對自行偵查權的制約。這裡,應當特別指出的是,刑事訴訟中的保障人權是從偵查權、公訴權、審判權等國家權力作為強權的語境下,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於弱勢地位而提出的。從此意義出發,保障人權主要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為此,我們應嚴格按照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規定,強化權利制約,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2003年12月30日頒發的《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對於律師代為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取保候審申請、超期羈押的糾正意見及時予以審查和答覆,對於律師提出的有關律師依法執業保障方面的投訴及時受理和查處。
三、權利對抗理念。權利對抗的本意是指權利主體以法律所賦予的權利抗衡相對應的公共權力。在刑事訴訟中體現在訴訟活動的參與主體以充分的機會進行對抗和辯論,以闡述己方主張,反駁對方觀點,是為訴訟構造模式。新律師法規定,律師憑「兩證」(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有觀點解釋為,這個規定意指律師在偵查階段就可以行使自行調查權,為此,將產生訴訟構造中的新的偵查構造模式,控辯對抗提前至偵查階段,形成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的權利對偵查權的抗衡。職務犯罪偵查基於其犯罪特點、證據特點及偵查特點,這種抗衡如果落實到偵查實踐中,必將帶來更新更大的難度。我們必須具有充分的心理準備,及時樹立權利對抗新理念,在今後的偵查工作中更進一步強化證據意識,全面客觀地收集、固定、審查、判斷證據;強化程序意識,避免因偵查程序的不合法,影響偵查行為的法律有效性和證據的可採性,進而,以高標準的職務犯罪偵查工作,辦理高質量的職務犯罪案件,在權利對抗中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新律師法將催生的職務犯罪偵查的三個新理念表明,新律師法的頒布,對於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既是新的嚴峻挑戰,又是推動提升偵查水平和增強檢察偵查隊伍整體素質乃至提高法律監督整體能力的一次良好機遇。新律師法在提醒我們,不能滿足現狀、因循守舊、故步自封,也不能懼怕困難、畏首畏尾、不思進取,而只能不斷解放思想,在轉變觀念中破解難題,在更新理念中尋求發展,以更完善的職務犯罪偵查體制、機制,更科學的偵查思路、方法,更符合偵查規律的偵查對策迎接新的挑戰。同時,也建議在刑訴法修改中,應重視權利與偵查權的動態平衡,實現在依法維護職務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同時,能有效地追訴職務犯罪。
(作者系全國檢察業務專家、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