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理解涉黑犯罪「危害性特徵」四要素

2020-12-13 正義網

  為提升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安全感,今年初,黨中央、國務院安排部署了「掃黑除惡」專項行動。要確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既「打早打小」,又「打準打實」,準確界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是關鍵。根據黑社會性質組織表現出來的特徵,危害性特徵屬於本質性特徵。筆者在此就危害性特徵的理解及在實踐中如何證明「危害性特徵」等問題談以下幾點體會:

  刑法第294條第5款規定了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同時具備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危害性特徵等四個顯著特徵,前三個特徵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結構性特徵,是組織的一般性結構要件。危害性特徵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程度性特徵,是一個犯罪組織發展到一定程度,組織結構趨於穩定,組織內部有了明確的價值追求和組織「亞文化」的情況下才出現的。因此,前三個特徵具有非典型性,實踐中很難僅憑前三個特徵來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也難以和「惡勢力」團夥相區別。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關鍵在於是否具備危害性特徵。

  要判斷一個犯罪組織是否具備危害性特徵,應從四個要素來考量:一是行為要素,即需要具備實現其違法性的具體行為方式,表現為「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等;二是範圍要素,即限定危害性的影響範圍為「一定區域」或者「一定行業」,實踐中通常稱為「區域控制」或者「行業控制」;三是後果要素,形成了非法控制或者產生了重大影響,應當注意的是,不能將非法控制等同於危害性特徵,非法控制並不能全面體現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四是程度要素,即要求達到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程度,如果沒有對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嚴重影響,只是一般的輕微影響,則只能就個案進行處理,不能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來對待。

  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不能機械套用四個特徵,不能僅從數量上對特徵進行判斷,更要充分運用體系解釋,全面考慮其組織發展的階段,以及在當地產生的嚴重影響等。

  鑑於此,在司法實踐中證明黑社會性質組織「危害性特徵」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適當界定「一定區域」「一定行業」是證明的基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一般是集中在某一時間段,通過一些個案在一定區域內或者該區域的某一行業內迅速擴張其影響力,以便快速獲取非法利益。為精準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如何精準界定該組織存在的區域範圍是證明其危害性特徵的基礎。在界定範圍時,首先應判斷該組織是屬於「行業控制」還是「區域控制」;其次,即便認定為「行業控制」,仍需要進一步界定區域範圍,以降低證明難度。適當界定範圍必須遵循組織發展的客觀情況,以其實施的個案為梳理主線,按照其發展壯大的時間跨度,選取證明難度較小的範圍來反映危害性特徵。

  具有「非法控制性」或者「重大影響」是證明的核心。危害性特徵中的「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可歸納為後果因素,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過程中所追求的危害後果達到某種非法控制程度或者產生重大影響,從而對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的正常秩序造成衝擊乃至重構。因此,證明犯罪組織危害性特徵時,需要將證明的重心放在「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上。在明確選擇範圍要素的前提下,通過收集該組織在區域內或者行業內排他性競爭案件,或者一段時期內非法獲取某一領域經濟利益的個案來證明其非法控制性,通過收集來自不同階層、不同職業、不同文化程度、不同年齡的證人證言來證明其社會影響。

  釐清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的一般規律是證明的前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產生發展是一個漸進的、長期的過程,初期雛形多表現為「惡勢力」團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價值追求決定了危害性特徵是其最本質特徵,如其組織、經濟、行為特徵不太明顯,可能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發展的不同階段呈現不同特點的原因,但危害性特徵卻是其從成立初期便一直追求的。組織、經濟、行為等特徵是危害性特徵的發展過程和必經階段,在證明危害性特徵的時候,離不開前三個特徵以及用於證明其他特徵的個案的證明作用。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公開性」不是證明的必選項。因為「非法控制」需要在一定區域或者領域內產生公開的、廣泛的「震懾力」,導致公眾對該組織聞之色變。實現稱霸一方、達到非法控制的目的,往往需要依賴違法犯罪活動,這就決定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犯罪的公開性。誠然,在大多數案件中,黑社會性質組織為擴大影響,公然採用暴力手段,非法牟取利益,產生嚴重社會影響,但並非所有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均以「公開性」為其必要條件。尤其是組織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更多採用公司化運作或者刻意以公司形式掩蓋其「公開性」。如將「公開性」作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要條件,則忽略了其發展的階段性和新趨勢,不利於懲治此類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因此,「公開性」不是判斷黑社會性質組織危害性特徵的標準,也不是必須證明的對象。

  (作者單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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