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用益研究
應收帳款的法律本質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能否對應基礎貿易合同是判斷其是否特定化的重要依據。應收帳款在質押、有追索權的保理業務、無追索權的保理以及應收帳款資產證券化的不同條件之下,對應收帳款特定化有著不同的要求。
應收帳款質押屬於擔保物權,對應收帳款特定化的要求是基於物權法的本質要求,沒有特定化的應收帳款無法有效成立質押。
有追索權的保理業務所包含的債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性質並非純正的債權讓與,實質為債權讓與擔保,類似放棄先訴抗辯權的一般保證。齊精智律師提示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可以視為買方提供的保證,而保證屬於人的擔保,即以擔保人名下的不特定財產擔保主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即買方的財產(應收帳款)是否特定並不影響保證(有追索權的保理)的成立以及擔保主債權的實現。故有追索權保理合同項下的應收帳款不需要特定化。
無追索權的保理屬於保理商真實受讓應收帳款,故在無追索權保理下的應收帳款轉讓必須特定化,才能實現應收帳款的真實轉讓。
應收帳款資產證券化均要求:應收帳款特定化。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應收帳款質押中對應收帳款特定化的要求。
應收帳款特定化是應收帳款質押作為擔保物權成立的
前提條件,在以未來應收帳款質押的情況中,應收帳款特定化是指應收帳款除數額外的因素必須具體確定。
1、應收帳款專用帳戶的作用是使債務人向出質人支付的電費特定化,以保證債權人的質權將來得以實現,出質人未將債務人支付的電費劃入專用帳戶,並不影響案涉應收帳款質權的設立。
裁判要旨:最高法院認為應收帳款質押的標的物是應收帳款債權本身,僅需出質人(五峰公司)對債務人(遼寧省電力公司)享有一般金錢債權即可,而無需進入專門帳戶。應收帳款專用帳戶的作用是使債務人向出質人支付的電費特定化,以保證興業銀行的質權將來得以實現,出質人未將債務人支付的電費劃入專用帳戶,並不影響案涉應收帳款質權的設立。出質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將債務人支付的電費通知興業銀行並轉入合同指定的應收帳款專用帳戶內,應認定出質人存在違約行為,僅能導致興業銀行所享有的質權無法對抗應收帳款債務人,而不影響案涉應收帳款質權的成立和效力。
案件來源:上訴人遼寧五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分行及原審被告鎮賚縣五峰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北鎮市溝幫子五峰生物質熱力有限公司、遼寧五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廣州市利峰米業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伍峰工貿有限公司、北鎮市五峰成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朱金鳳、馬殿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遼民終239號];遼寧五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5014號]
2、應收帳款數額隨著業務量的發生處於不確定狀態,不影響質押成立。
裁判要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應收帳款質押登記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應收帳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可以質押的應收帳款範圍不僅包含了現有債權,還包含了未來將會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債權。應收帳款不以設質時已存的財產為界,亦可以是未來預期的收益,且不以是否已屆履行期限為限。廣鋼公司向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出具的《應收帳款債務人確認函》中確認截止2012年4月28日,名信公司的應收帳款為59416095.79元,到期日為2013年11月1日,在本案應收帳款時間範圍內。而應收帳款數額隨著業務量的發生處於不確定狀態,在辦理質押登記時,當事人無法預見到2013年5月3日-2016年5月3日期間,廣鋼公司與名信公司之間是否還會有貿易合同,應收帳款數額多少。即使在此期間沒有任何帳款產生,質押權也成立,且登記質押的債權並沒有增加廣鋼公司的義務。
案件來源: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與廣州鋼鐵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核電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444號]
3、質押的應收帳款既可以是已經發生、數額確定的帳款,也可以是將來發生、在訂立質押合同時數額尚不明確的帳款。如果事後根據客觀情況可以確定質押的應收帳款,則應當根據事後確定的應收帳款作為質押財產。
裁判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以應收帳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質權合同應當包括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擔保的範圍和質押財產的交付時間等內容。駱昌梅、高永紅上訴認為本案《最高額質押合同》籤訂時質押的應收帳款數額不具體、義務人不明確,長融國銀公司對租金的質權依法沒有設立。
本院認為,質押的應收帳款既可以是已經發生、數額確定的帳款,也可以是將來發生、在訂立質押合同時數額尚不明確的帳款。如果事後根據客觀情況可以確定質押的應收帳款,則應當根據事後確定的應收帳款作為質押財產。本案中,原債權人工行長江東路支行與萬好置業公司籤訂的《最高額質押合同》約定質押的應收帳款為萬家銀座廣場在2012年7月25日至2018年6月24日期間產生的經營收入,該應收帳款產生的期間是明確,在該期間內萬家銀座廣場產生的租金均屬於質押財產,且該質押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帳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辦理了應收帳款質押登記,已生效的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皖民二初字第00024號民事判決亦認定原債權人工行長江東路支行對萬好置業公司萬家銀座廣場的租金收入享有優先受償權。
案件來源:駱昌梅、高永紅與長融國銀(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萬好置業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二審民事判決書[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皖民終70號]
4、債務人以概括應收帳款質押的,應收帳款質權並未有效設立。
裁判要旨:雙方籤訂的合同中及登記的質押財產僅概括性描述為出質人自合同籤訂之日及之後,現在或將來、實際或可能發生的所有應收帳款及相關權利、利益。該描述對應收帳款的債務人、數量及狀況等基本要素均未明確,故雙方雖對案涉質押合同辦理了質押登記,但質權並未有效設立。
案件來源: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5)寧商終字第701號判決書。
5、非特定化的未來債權不屬於可質押的應收帳款。
裁判要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合同標的屬於合同必備條款,合同標的是否確定屬於認定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之一。作為應收帳款質權標的之應收帳款須具有特定性,即用於設立質押的應收帳款的有關要素如債務人名稱、債務數額、產生應收帳款的基礎合同等應當明確、具體;若應收帳款不特定,就無法確定質押的是什麼應收帳款,就無法實際行使應收帳款質權,從而會導致無法判決或判決缺乏可執行性。就本案而言,濟南平安銀行主張應收帳款質權的依據是最高額質押擔保合同、應收帳款質押登記協議以及出質登記,但該合同、協議及登記均沒有記載應收帳款的債務人名稱、債務數額以及產生應收帳款的基礎合同等有關要素,從而導致無法確定本案最高額質押擔保合同的標的以及濟南平安銀行所主張的應收帳款質權的標的。因此,濟南平安銀行對玉泉公司享有應收帳款質權無優先受償權。
案件來源: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與鄒平玉泉化工有限公司、山東鴻澤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魯商終字第178號。
二、商業保理對應收帳款特定化的要求。
應收帳款債權人與保理商籤訂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當債務人不償付債務時,保理商並不承擔該應收帳款不能收回的壞帳風險,追索權的制度設計相當於由應收帳款債權人為債務人的債務清償能力提供了擔保,其功能與放棄先訴抗辯權的一般保證相當,故保理商有權要求應收帳款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時承擔還款責任。
齊精智律師認為應收帳款質押作為擔保物權需要應收帳款特定化,而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可以視為買方提供的保證,而保證屬於人的擔保,即以擔保人名下的不特定財產擔保主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即買方的財產(應收帳款)是否特定並不影響保證(有追索權的保理)以及擔保主債權的實現。故有追索權保理合同項下的應收帳款不需要特定化。
1、有追索權保理所涉主法律關係為金融貸款關係,從法律關係為債權讓與擔保關係。
裁判要旨:有追索權保理從法律關係為債權讓與擔保。有追索權保理的保理銀行雖受讓了賣方對買方的應收帳款債權,但保理銀行受讓應收帳款後僅代為管理並收取應收帳款,其與賣方內部之間形成信託關係。此外,保理銀行收取款項若超過保理融資款及相應利息,餘款亦應當退還賣方。當保理銀行因應收帳款無法收回而要求賣方承擔還款責任,在賣方未償清保理融資款前,保理銀行仍有權向買方收取應收帳款用以償還主債權。
綜上,應收帳款轉讓的目的在於清償主債務或擔保主債務得到清償,故有追索權保理的從法律關係為債權讓與擔保關係。
案件來源: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與福建杭華實業有限公司、福州利保嘉貿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4)榕民初字第1256號。
2、無追索權的明保理項下的應收帳款必須特定化。
《民法典合同編》(二審稿)第五百五十二條之五:當事人約定無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應當向應收帳款債務人主張應收帳款債權,保理人取得超過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的部分,無需向應收帳款債權人返還。
無追索的明保理項下的應收帳款真實轉讓的前提就是特定化,只有特定的應收帳款才能轉讓。
三、應收帳款資產證券化業務對應收帳款特定化的要求。
應收帳款資產證券化均要求:應收帳款特定化。企業應收帳款資產證券化的對象不能是未來應收帳款,只有基礎設施類資產證券化的對象可以是未來應收帳款。
1、《上海證券交易所企業應收帳款資產支持證券掛牌條件確認指南》
第四條 以企業應收帳款作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初始入池和後續循環購買入池(如有)的基礎資產在基準日、初始購買日和循環購買日(如有)除滿足基礎資產合格標準的一般要求外,還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四)基礎資產涉及的應收帳款應當可特定化,且應收帳款金額、付款時間應當明確。
2、《深圳證券交易所企業應收帳款資產支持證券掛牌條件確認指南》
第四條 以企業應收帳款作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初始入池和後續循環購買入池(如有)的基礎資產在基準日、初始購買日和循環購買日(如有)除滿足基礎資產合格標準的一般要求外,還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3、《上海證券交易所基礎設施類資產支持證券 掛牌條件確認指南》
第四條 基礎設施類資產支持證券的基礎資產、底層資產及相關資產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六)基礎資產、底層資產應當可特定化,其產生的現金流 應當獨立、穩定、可預測。基礎資產及底層資產的規模、存續期限應當與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存續期限相匹配。
4、《深圳證券交易所基礎設施類資產支持證券 掛牌條件確認指南》
第四條 基礎設施類資產支持證券的基礎資產、底層資產及相關資產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六)基礎資產、底層資產應當可特定化,其產生的現金流 應當獨立、穩定、可預測。基礎資產及底層資產的規模、存續期限應當與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存續期限相匹配。
5、《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 基礎設施類資產支持證券掛牌條件確認指南》
第四條 基礎設施類資產支持證券的基礎資產、底層資產及相關資產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六)基礎資產、底層資產應當可特定化,其產生的現金流 應當獨立、穩定、可預測。基礎資產及底層資產的規模、存續期限應當與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存續期限相匹配。
綜上,應收帳款質押、無追索權的保理以及應收帳款資產證券化需要應收帳款特定化,有追索權的保理業務不需要應收帳款特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