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6 17:2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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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如在離職後違反競業限制的協議,很可能會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極大的損失,但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即便明知員工違反競業限制,也不知如何獲得相應的證據以便維護合法權益。以下,筆者總結了全部的十八種證據,包括一些可行的取證思路,供參考。
根據取證難度,我們從易到難,進行了排列,一★為最低,五★為最高。
其中,最為靠譜的證據是出入工作場所的錄像,一般來說,不管員工如何刻意規避,只要用人單位足夠耐心,總難免會被取得相應的證據。
01、工商登記
在知道對方的經營單位後,可以從網絡上便輕易可以查詢,真有不少員工籤訂了競業限制的協議,卻竟然做顯名股東。
取證難度:★
02、新單位對勞動者在新單位網站、宣傳冊、廣告等載體上的記載
取證難度:★
03、如果是上市公司還可以關注其信息披露以及對外宣傳信息等
取證難度:★
04、快遞籤收證明
沒有快遞的人生,是不完整的,不收快遞的可能性極低,尤其是單位的前臺很可能早就代收了。
甚至還可以假扮快遞員,送上辦公室。
取證難度:★
05、打座機電話
把撥打電話的過程錄像。
取證難度:★
06、勞動者進出新單位工作場所的影像資料(最靠譜)
對於侵犯隱私的抗辯,可回應2015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6條雖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但在該員工已作出損害原單位合法權益的情形下,為合法保障權益,作相應的取證沒超過必要的限度,且在公眾的場合的公共空間取得相應的錄像,不構成對個人隱私的侵犯,合法性並無問題。
取證難度:★★
07、其他證人證言等能佐證勞動者從事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業務事實的證據
如果什麼證據都沒有,但大家其實心裡都明白,且裁判者也內心確信的情況下,一定要找來證人,使得裁判者好寫裁判文書。
取證難度:★★
08、勞動者再新單位的名片、電子郵件
取得對方的名片,最好是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與對方商談業務。如果對方的電子郵件,有籤名的設置,且有自動回復的功能,那就完美了。
取證難度:★★
09、合同洽談的過程
在商業洽談過程中,用錄音或錄像的方式,將洽商過程錄音錄像。
取證難度:★★
10、勞動者以新單位員工名義籤訂的合同等業務方面的證據
以客戶方式籤約或從客戶處取得。
取證難度:★★★
11、勞動者與原來客戶、同類客戶進行商業活動、進出原來客戶場所的影像資料
取證難度:★★★
12、繳納個人所得稅證據
該證據,非用人單位及員工本人,一般查不到,但可以申請裁判機構調查取證。
取證難度:★★★
13、繳納五險一金的證據
社會保險的繳納情況,並非肯定或否定勞動關係的根本證據,因為繳納社會保險的主體和實際用人單位往往不是同一主體。取證方式,參考上一種。
取證難度:★★★
14、微信、QQ工作群
提供員工在該工作群中,並有相應發言的證據。
取證難度:★★★★
15、銀行發放工資的證據
取證難度:★★★★
16、工資發放證明,包括籤收的工資條等
取證難度:★★★★★
17、考勤記錄
紙張的打卡是個不錯的證據,但往往沒有單位名稱。電子考勤也是個好證據,但也難以取得,即使取得,真實性也很難被認定。
取證難度:★★★★★
18、與新用人單位籤訂的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
基本無取得的可能性。
取證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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