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量刑及帶給我們哪些思考?

2020-11-05 趣說律法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邱朝輝,男,36歲(1982年7月5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江西省景德鎮市,初中文化,北京迪卡嵐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景德鎮市浮梁縣。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7年9月21日被羈押,因涉嫌犯集資詐騙罪於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邱朝中,男,44歲(1974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江西省景德鎮市,小學文化,北京迪卡嵐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住江西省景德鎮市浮梁縣。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7年9月21日被羈押,因涉嫌犯集資詐騙罪於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案件情況】

2016年5月,被告人邱朝輝註冊成立北京迪卡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卡嵐公司),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朝中於同年9月任該公司總經理。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間,邱朝輝、邱朝中以迪卡嵐公司的名義,虛構家具、水泥等投資項目,承諾高息返利,與各集資人籤訂企業借款合同,誘騙張某等200餘名集資人參與集資,騙取錢款共計人民幣1600餘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2017年3月,集資人張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依法扣押了迪卡嵐公司的公章、POS機等物品。同年9月21日,被告人邱朝輝、邱朝中被抓獲歸案。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邱朝輝、邱朝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邱朝輝、邱朝中犯集資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邱朝輝、邱朝中所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均應懲處。邱朝輝到案後雖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但其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且不能退繳全部贓款,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故依法判決:

一、被告人邱朝輝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被告人邱朝中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三、在案扣押的五枚公章、二臺POS機予以沒收。

四、責令被告人邱朝輝、邱朝中退賠人民幣一千六百五十八萬一千六百五十元,發還各集資參與人(附清單)。


經二審法院查明:

2016年5月,邱朝輝註冊成立北京迪卡嵐投資有限公司,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朝中於同年9月來到該公司擔任總經理。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間,邱朝輝、邱朝中以迪卡嵐公司的名義,虛構投資擴建家具廠、水泥廠等項目,承諾高息返利,與各集資人籤訂企業借款合同,誘騙張某等200餘名集資人參與集資,騙取錢款共計1600餘萬元,邱朝中獲得工資收入4萬元。

2017年3月,集資人張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依法扣押了迪卡嵐公司的公章、POS機等物品。同年9月21日,邱朝輝、邱朝中被抓獲歸案。


二審判決如下:

一、維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1刑初90號刑事判決主文第一、三項,

二、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1刑初90號刑事判決主文第二、四項。

三、上訴人邱朝中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25年9月20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四、責令上訴人邱朝輝退賠人民幣一千六百五十四萬一千六百五十元,責令上訴人邱朝中退繳人民幣四萬元,發還各集資參與人(附清單)。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法律思考:

1、邱朝中作為從犯,如何認定?

本案中,邱朝中和邱朝輝是同村老鄉。2016年8月,邱朝輝打電話說他在北京有家公司,讓其過來,其在9月到迪卡嵐公司上班,主要負責人員管理,每天給業務員記考勤,邱朝輝一般不來公司,其幫他進行管理。公司員工大概有20人,流動性比較大。工作中,業務員通過紙質版傳單進行宣傳,投資人之間也互相介紹。公司舉辦過幾次酒會。邱朝中帶著投資人去天津西青區、塘沽區、江西省景德鎮的家具廠、水泥廠和飯店參觀,這些企業都是假的,是邱朝輝花錢買的。其向投資人介紹這些工廠都是迪卡嵐公司的實體產業,讓他們相信公司有實力。公司按照月息2%向投資人返息,具體由財務人員操作,投資款在邱朝輝手裡。邱朝中每月領取8000元工資,一共拿了5個月共計4萬元。其將4萬元用於打牌賭博和個人消費。2017年3月,邱朝輝打電話說公司經營不下去了,讓其回老家,其沒有通知其他人就離開了。

2、什麼情況下不能從輕處理?

邱朝輝、邱朝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法均應懲處。邱朝輝到案後雖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並表示認罪、悔罪,但其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且不能退繳所獲贓款,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邱朝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3、如何「行騙」?

受害人甲:2016年7月,其在朝陽區馬甸橋北公交車站等車時,有人發放迪卡嵐公司的傳單,其去了該公司。業務員羅詩詩稱,該公司主要經營家具和水泥,為了擴展業務想從社會人員手中借錢,期限為六個月,年利息24%,到期後歸還本金,利息按月結算。該公司總經理邱朝中帶領其和其他有出資意向的人去江西省景德鎮的水泥廠和天津的家具廠考察,其決定投資,以其和其丈夫袁忠喜、兒子袁旭的名義在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分7次出借錢款共計174萬元,除2017年1月交的現金,其餘都是POS機刷卡,商戶名稱為江西邱弘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邱弘公司)。其一共收到33次利息共計15萬餘元。2017年3月,其發現迪卡嵐公司關門了,後報警。經其辨認,照片中的5號男子(邱朝輝)是迪卡嵐公司的董事長。

受害人乙:2016年5月,其通過58同城網站找工作,到迪卡嵐公司任前臺,負責接待來訪人員。迪卡嵐公司的組織架構包括法定代表人邱朝輝、總經理邱朝中、市場總監王勝傑,市場一部部長是鍾文捷,市場二部部長是楊宏濤,市場三部部長是藍輝,市場五部部長是汪東,部長下屬為各部的業務員,公司財務人員為陸斯琴和姚淑琴。業務員帶客戶到公司洽談,客戶確定投資後籤訂合同,以現金或者POS刷卡方式支付投資款。其聽說迪卡嵐公司將投資款用於江西的家具廠和水泥廠。

4、犯罪動機及過程:

2014年左右,其使用建設銀行等多家銀行的信用卡消費欠款七八十萬元,賭博又欠了一百多萬元,後其了解到這種向公眾集資的圈錢方式,想通過這種方式快速拿到錢後投資掙錢。2014年,其成立邱弘公司,以此吸收客戶的資金,又在江西省景德鎮、天津武清、塘沽等地經營了多家飯店和玉弘堂家具店。2016年6月,其註冊成立迪卡嵐公司,其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總經理是邱朝中。其每半個月來一次北京,財務向其匯報收支情況。其負責公司運營等全面工作,其不在時,邱朝中管理公司,包括管理人員、活動、錢款進出帳等,邱朝中再向其匯報。市場部負責人是一個姓楊的男的。其公司剛註冊時,姓楊的打電話問其是否需要用人,他有客戶資源,其同意了。其安排公司業務員在海澱大街附近發放宣傳單,以玉弘堂家具廠、重陽水泥廠擴建的名義吸引公眾投資,由其公司出資帶領客戶到江西省景德鎮的水泥廠、家具廠等地參觀,以展示公司實力,讓投資人相信項目真實存在。重陽水泥廠已經倒閉了,但是還有生產能力,其有意承包,但是資金不足,其帶客戶參觀,並說這個廠是其的。其還對客戶說自己是人大代表。其公司一般與客戶籤訂半年或者三個月的合同,按照年利率24%向客戶返利。其公司沒有帳戶,客戶通過現金或刷卡的方式支付錢款。其辦理了交通銀行卡和中國銀行卡,分別對應一臺POS機。其通過交通銀行卡向客戶返還利息,該卡開通了網銀,U盾放在財務手裡。其每月到北京看一下合同,經邱朝中批准按照合同約定給客戶轉帳。業務員保底工資3000元。


5、客戶群體

其公司一共吸收了200至300名客戶1000多萬元,大部分是40至70歲的中老年人,主要是60歲以上的老年人。經手的大部分是現金投資,少部分是刷卡,有兩部POS機連接到邱朝輝的銀行卡。



北京刑事律師/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劉高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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