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專業關係的界定,有兩種主流的論述。
一是認為專業關係直接等同於職業關係。當服務對象遭遇困境,並向社會工作者求助時,雙方即產生職業上關係,其專業關係也隨即建立(張雄,1999)。
二是認為專業關係不僅僅是一種職業關係,在職業關係的基礎上,還要涉及社會工作者與服務對象之間的情感和態度層面的互動。
在各種關於專業關係的定義中,多數都傾向於第二種論述,即將情感和態度上的互動置於專業關係的核心。
比斯臺克(Biestek,1978)在《個案工作關係》一書中將「個案工作關係」定義為「有目的地協助當事人達到個人與環境較佳的調適的一種個案工作者與當事人之間,在態度與情緒上的動態互動」。
凱斯(Keith,1986)定義專業關係為「一種媒介,提供給處在困難的人,透過關係給予服務對象機會,以選定接受協助,並運用來做決定」。
臺灣的學者結合國外的定義與本土實踐情況也作出了相應的定義。廖榮利(1984)將專業關係界定為:「專業人員和當事人的內心感受和態度表現的動態交互反應關係,社會工作人員透過此種交互作用以協助當事人社會生活適應能力的改善和增強。」
許臨高(2003)認為專業關係是「一種動態的持續的互動過程所產生的助人關係,它在助人過程中是必要的媒介,透過專業關係的建立,工作者得以運用助人的專業技巧,協助有困難的服務對象解決問題並對環境做較佳的適應」。
國內目前對專業關係的定義較少。李爽等(2014)結合諸多學者的觀點,認為社會工作中的專業關係是指社會工作者與當事人之間,為了履行職業責任,促進當事人的自我發展而建立的助人關係。
1.2.1不同範式下的專業關係形態
對於社會工作專業關係的形態,不同的學者根據認識與研究的範式不同而有不同的理解。此處主要從實證主義範式與非實證主義範式兩個角度來進行論述。
實證主義傳統下的專業關係更多地被認為是一種良好的治療關係,社會工作者將自己獨立於服務對象之外,這也使得實證主義範式遭到了一定的批評。
例如Perlman認為社會工作關係既是一種專業關係,也是一種助人關係。稱為專業關係是指這種關係建立在案主同意的基礎上,有案主贊同的目標,有具體的時間框架,工作者為案主的利益而工作,工作者是有專門知識的權威,他有專業的倫理守則和特殊技能。
此外,專業關係是受到控制的關係,在這種關係中,社會工作者力求保持工作的客觀性,他要能意識到並控制自己的感受、反應和衝動(秦炳傑,2002:173)。
而童敏(2007)則認為,依據實證主義的科學原則,在傳統的個案輔導模式中,社會工作者與服務對象被視為具有完全不同特性的個體。社會工作者在該模式中居於主導地位,需要界定服務對象的問題的原因,並制定相應的工作方案。
與此相對的,服務對象在服務過程中則處於依附地位。雙方始終處於一種不平等關係中。此種論述雖然在實際的實踐情境與學術論述中未找到相應的依據,但作為一種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也一併呈現出來。此外,人本傳統更重視社會工作者與服務對象之間親密、融合的關係。激進傳統主張將社會工作者與服務對象之間的關係視為平等與合作的關係。
另外,從許臨高、何雪松等人的研究中可以看出,專業關係並非一定帶有明顯的範式色彩,不同範式社會工作者所堅持的專業關係理念大同小異(張文宇,2014),都以服務對象的利益為主要目標。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儘管在專業關係議題上研究者們有著範式之爭,然而在一般的研究及實踐中,仍然以實證主義的論述為主流。
1.2.2社會工作專業關係的特徵要素
社會工作專業關係具有五個特徵:
一、有共同的目標;
二、有一定的時間範圍;
三、對案主的利益,工作者奉獻自己的心力;
四、具有特殊化的知識、專業倫理和特別技巧的權威;
五、工作者儘可能保持客觀並且能覺察與控制自己的情緒、反應和衝動。[1]
不同學者對社會個案工作專業關係的原則進行了總結和歸納。社會工作者在工作的過程,尤其是在建立專業關係的過程中,應遵循這些原則。這些原則也在很大程度上與個案工作的原則重合。
例如羅傑斯認為,有三項具有治療功能的必要條件可以促進服務對象的改變。一是真誠,二是準確的共情,三是無條件的接納(伊根,2008)。
比斯臺克(Biestek)提出個案工作專業關係的七原則:個別化;有目的的情感表達;適度的情感表達;接納;非批判的態度;案主的自我抉擇;保密。平卡斯和米拿漢(Pincus & Minahan)認為所有社會工作專業關係的要素是:目的;案主對需求的職責感;社會工作者的客觀性和自我覺察。
Compton & Galaway(1975:101)認為,所有的個案工作的專業關係有七項要素:分別包括、關心他人(concern for the others)、承諾與責任(commitment and obligation)、接納與期望(acceptance and expectation)、共情(empathy)、真誠與一致性(genuiness and congruence)、權威與權力(authority and power)、目的(purpose)。
1.2.3作為目的和手段的專業關係
不論是在心理諮詢領域,還是在社會工作領域,社會工作者與服務對象之間良好關係的建立既可以是手段,也可以是目的。手段與目的之爭也是專業關係的討論焦點之一。
目的論認為良好的專業關係本身就是工作的核心,是最關鍵的因素。除了關係本身,沒有什麼會帶來人格改變,它不需要任何特別的技術,關係的品質就決定了滿意度與效果(Howe,2011:177)。羅傑斯(Rogers,1951)在他的人本主義的、經驗式的助人方式中非常強調助人關係的質量。這種共情的助人關係被當作一種促進成長的條件,而不是需要探索和解決的問題。
而手段論認為,在社會個案工作中,社會工作者為了達成特定的目標,會與服務對象結成一種專業關係。把建立關係作為一種實現工作目標的手段。建立專業關係的目的是完成工作任務,滿足服務對象的需求或解決服務對象的問題。採用認知行為療法的工作者儘管也對助人關係問題很敏感,但都傾向於將助人關係作為達到目的的手段,認為過於強調關係是一個錯誤,因為它模糊了助人的最終目標:當事人能夠更好地處理具體的問題(伊根,2008)。
為了回應這種爭論,格林森(Greenson,1976)最早提出了「工作聯盟」的說法,現這種說法已經被不同學派採納。博丁(Bordin,1979)將「工作聯盟」定義為當事人與助人者之間,基於他們對諮詢目標和任務的共識而形成的合作關係。它可以用來綜合強調助人關係本身和關係作為手段的精髓。在「助人聯盟」中,助人者和當事人是合作者助人並不是助人者對當事人單方面做的事,而是助人者與當事人共同努力的過程。
這種觀點從心理諮詢領域延續到了社會工作領域。社會工作專業關係強調了社會工作者和服務對象之間所擁有的是一種夥伴關係。社會工作者和服務對象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只不過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所做的貢獻有所不同。
[1] 本論述出自臺灣的《社會工作辭典(第四版)》.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 2000.511
專業關係的概念,是在社會分工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後產生的(涂爾幹,2000)。社會工作的專業關係也可以認為是社會工作專業化進行到一定程度的產物。卡杜山(Kadushin,1972)認為專業關係就像將人與人連結的橋梁,自瑪麗·里奇蒙(Mary Richmond)以來,專業關係的重要性便一直為社會工作者們強調,被譽為「社會工作的靈魂」(李同,2011)。
建立良好的專業關係對提高社會工作服務效果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專業關係在助人專業服務過程中,猶如血液之於人體,猶如人之精神和靈魂力量(黃維憲等,1985:45)。
1996年美國社會工作者協會(NASW)倫理守則所概括的社會工作核心價值觀,其中就包括社會工作者應認識到人際關係的核心重要性。社會工作者需要了解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改變的重要工具,在助人過程中扮演服務對象的夥伴角色,在有目的的努力之下嘗試去增強人際關係,以增強、恢復、維持和促進個人、家庭、社會團體、組織和社區的福祉。
從中可以看出,社會工作專業關係的重要性一直為社會工作的研究者與實務工作者所強調。所以,建立專業關係成為開展社會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雙重關係最早美國心理學會提出,意在禁止諮詢師與來訪者發生性關係。專業界限的問題是最具有困擾性的倫理問題(Reamer,2003)。產生困擾的主要原因在於專業關係其實是被其界限所定義的。社會工作者與服務對象之間的專業關係應具有清楚的專業界限(曾群,2009)。趙芳(2013)認為社會工作中出現雙重關係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原因:「人情」人際互動模式、專業角色不明確、機構發展中非專業化操作、專業資源不足。
根據 Reamer(2003)的專業界限與雙重關係建構分類模式,社會工作者與服務對象之間的雙重或多重關係主要有五大類:親密關係、個人利益、情感與依賴需求、利他行為、無法預期的環境因素,具體形式如下圖。[2]
[2] 本表格出自:曾華源、胡慧嫈、李仰慈、郭世豐著:社會工作專業價值與倫理概論(第二版).臺灣: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社會工作者與服務對象之間的雙重或多重關係主要項目
對於雙重或多重關係,具有爭議的地方在於是否完全禁止雙重或多重關係,以及如果不完全禁止,那麼其關係邊界應該如何劃分。
在國外主流論述中,一般認為雙重或多重關係不利於專業工作的開展,具有破壞性,應當予以堅定地拒絕(Reamer,2009)。美國社會工作界在1996年的倫理守則中就已經明確提出反對雙重關係。雙重或多重關係可能對社會工作者和服務對象帶來潛在的傷害(趙芳,2013)。由於社會工作者與服務對象之間的權力不平衡,使得在同等條件下,社會工作者更容易給服務對象帶來傷害,所以需要用限制專業關係界限的方式來限制社會工作者權力的使用(Claudia Newman,2007)。
也有觀點認為形成雙重或多重關係有利於專業工作的開展,應予以提倡。其理由主要來自於如下的多方觀點。
一是引入詮釋學的觀點,通過對農村或偏遠地區的社會工作實踐的研究,認為過度強調專業關係的清晰界限是認為的設置了障礙,而雙重或多重關係對於開展社會工作服務有利,是社會工作實踐中具有價值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Ralph Bodor,2004)。
二是出於對於專業主義、管理主義的批判,認為明確的專業關係界限是專業主義與管理主義的體現,鼓勵社會工作者挑戰現有的倫理守則,贊同跨越專業界限(Troy A. Martin,2015)。
三是對於中國人情面子文化的順應,認為應該主動打破專業界限,形成雙重或多重關係。例如現階段的本土社會工作實踐有著「高度情感捲入」、「有條件的接納」、「案主自決的適當介入」和「時間上的延展性」等特點(李同,2011)。
在「人情社會」這樣一個大的環境背景下,社會工作者不可能完全模仿西方的專業關係,必須在適合中國國情的前提下,對於專業關係進行符合實際的界定(餘佳伲,2013)。
潘綏銘等(2012)認為無論是在道義層面、操作方法層面、核心價值觀還是在實踐領域,都需要對西方的專業關係準則進行全面的本土化,也就是提倡「道義追求下的專業關係+工作關係+朋友」的模式。所以,社會工作者不能僅靠「專業關係」來開展和維持工作,更要主動超越界限,來尋求更好的關係,以達到工作目的(孫曉薇,2014)。
除了明確支持與反對打破專業界限之外,也有觀點認為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Davidson(2005)提出處理專業關係界限連續譜圖中的理想狀態。在兩個極端中,一端是明顯過度涉入案主情況中,已有危害案主和專業的情形,另一端則是嚴格遵從規定,不知變通,連續譜圖的中間範圍呈現理想平衡專業關係界限。
這種理想狀態的專業關係界限其實在於一個平衡的把握。如圖:
另外,「通過關係運作,建立熟人關係」的求助關係模式是將民間助人系統中的求助模式「錯置」到社會工作助人系統中。這種模式有一定合理性,但目前已不再合理,需要有關係模式的轉型(馬志強,2014)。更重要的是著眼於我們當前遇到的形而下的具體問題, 然後把它放在本土情境中去思考, 並借鑑其他地方的經驗教訓, 得出一個可以操作的解決方案(曾群,2009)。
關於雙重或多重關係的分類,主要劃分為「超越專業關係」與「破壞專業關係」。前者(如與服務對象發生性關係)會給服務對象帶來傷害,必須嚴格禁止。而與服務對象互贈禮物、參加服務對象的社交活動等則屬於後者,只有當這些雙重關係在現實和潛在中給服務對象造成不利影響時才需加以限制和禁止(Smith & Fizpatrick,1995)。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超越專業界限是解決方案之一(閆濤,2010、王婕妤,2015)。
這種實用主義觀點集中體現在1996年通過的美國社會工作者協會(NASW)倫理守則中。當中提到:「社會工作者應警覺並避免會影響到專業裁量權和公正判斷的利益衝突。當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發生時,社會工作者應告知案主,並以案主之利益為優先或儘可能保護案主最大利益的態度,來採取必要的步驟解決爭端。
在某些案例中,有時為了保護案主的利益,必須終止專業關係並做適當轉介」(1.06a)。以及「社會工作者不應該與服務對象或前服務對象保持給他們帶來剝削或潛在傷害風險的雙重或多重關係。當雙重關係不可避免時, 社會工作者應採取步驟保護服務對象, 並有責任設定清晰、合適和具有文化敏感性的界限」(1.06c)。
3.3.1.信任的重要性
社會工作者與服務對象之間的信任是建立在專業關係基礎上的一種人際信任。專業關係建立的好壞與否對於社會工作實務的開展具有重要的影響,而信任是專業關係的第一個特徵(曾群,2009),如果缺乏信任作為基礎,則社會工作專業無法有效地開展工作。
Howe(2011)認為在社會工作實務中有兩個階段,一是信任感的培養,二是開始讓服務對象尋找適合他們需求或問題解決,只有在完成第一階段信任的建立的基礎上,第二階段的工作才能得以順利開展。社會工作者與服務對象只有建立了信任的專業關係,服務對象才會願意真誠而開放地表達自己的需求。而這些真實的需求,對與社會工作者開展下一步的預估、診斷、計劃和介入工作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只有在這種信任關係存在的情況下, 服務對象才有可能願意與社會工作者一起達成最終的目標。
Levy(1976)則認為社會工作者與服務對象之間的關係是一種信託關係,也就是說信任是社會工作者與服務對象之間關係的主要核心。在這種信任關係裡,案主願意冒著自己隱私權、自主權等被利用和侵犯的風險,將私人生活(包括家庭、朋友、經濟狀況、面臨的問題及其他秘密等所有有意義的生命重要部分)交給社會工作者,相信社會工作者會以適當、真誠、合乎專業倫理的態度謹慎處理這些資源與信息。Guttmann(2011:148)認為「信任與同理心是社會工作專業的靈魂」,社會工作者與服務對象的關係,是相互期待彼此之間有完全信任,以幫助服務對象恢復正常。
在關於信任與專業關係的研究上,Jean Rohde(1988)通過定量研究提出如果社會工作者對服務對象的的專業承諾比專業能力更為重要,能夠促使服務對象建立起信任關係,更容易和社會工作者一起合作。
3.3.2.信任的定義
社會科學中界定信任為一種依賴關係。盧曼將信任界定為:「信任是為了簡化人與人之間的合作關係」(盧曼,2005)。並將信任分為兩類:人際信任和制度信任。人際信任的建立是依靠於人與人之間的情感聯繫,只有情感深厚的一定程度,才可能形成信任。
而制度信任則依賴於正式的、合法的規範準則以及制約,制度信任是普遍性的,不受個體的影響,只要這種制度系統有效實施,信任就能夠建立,人與人之間情感並不是必須的。與之相類似的,韋伯基於信任主體的歸屬不同來劃分信任的類型,提出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兩種信任方式(閆濤,2010)。
3.3.3.專業關係的信任基礎
制度信任是專業關係建立的基礎,但本土文化難以建立制度信任。韋伯認為中國人的信任是以血緣關係與家族關係為基礎的特殊信任,因而難以建立以共同信仰為基礎的普遍信任。在關於本土化探索上,研宄者們多數表示不能依靠制度信任建立專業關係,而是利用中國人情關係的人際信任為基礎(王思斌,2001、曾群,2009、閆濤,2010、高培英,2011: 28)。
在社會個案工作中,建立專業關係的主要責任在於社會工作者一方。雖然個案工作的目標和重心在服務對象,然而,建立、維護和發展專業關係有利於工作的開展。社會工作者無權指責服務對象的不合作,相反要探討自己在建立專業關係過程中的不當言行(許莉婭,2004:99)。
即便社會工作者在實踐中提倡的是一種「互為主體」的關係(李柯,2010),這種關係形態即便得以形成,也屬於是一種理想的最終形態,但在達到這種理想的關係形態之前,社會工作者必須首先擔負起主動建立專業關係的責任。
在對專業關係建立的相關實務研究中,主要集中在技巧層面。例如在對社會工作專業關係的一項質性研究中,Patrick Parker(2009)提出,如果對於服務對象來說社會工作者的出現顯得過於突兀和生硬,則容易使得服務對象感到受冒犯或無所適從,這種情況對於建立專業關係不利。
在國內,楊明宇(2010)在對社會工作初次訪談實踐的研究中指出,社會工作者通過對訪談對象生活焦點路徑的設計,取得一種有益的、愉快的、受歡迎的訪談對話。這也是國內為數不多的針對社會工作關係建立階段實務技巧研究,值得我們加以重視。
除了社會工作本專業之外,Catherine Marie(2014)利用紮根理論,對學校中的教師進行研究,總結出師生之間專業關係的建立的階段、技巧和特質。將建立關係的階段分為接觸階段、互動階段與成效階段。
在這個過程中,「與他人兼容共處」、「擁有共同點」、「獨特的人格」、「相似的興趣與技能」等諸多因素對良好的師生專業關係建立具有正面的作用。該研究對於探究社會工作者與服務對象之間的關係建立具有一定的啟發作用。
從已有的文獻來看,不論是國內還是國外的研究者,都非常強調專業關係的重要性,將專業關係看作是社會工作服務過程中非常核心的部分。並且在倫理與操守中對專業關係進行了一定的規範。社會工作的專業關係主要被認為是一種帶有情感和態度的動態互動關係,雖然有將專業關係直接等同為工作關係的觀點,但多數研究者表示專業關係應超越一般的工作關係。
通過對前述文獻的梳理,筆者發現在社會個案工作的過程中,一般而言,專業關係的建立隸屬於接案階段。如果在接案階段未能很好的建立起專業關係,則專業關係建立的過程會一直延續,甚至無法開展進一步的工作。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整個社會個案工作開展的過程中,除了前期的專業關係建立之外,後續的服務階段中,關係的鞏固和維護也是需要被考慮到的重要組成部分。
本研究的重點聚焦在專業關係建立的階段。由於後續的工作過程中,可能會出現關係的減弱、變異、或是出現風險,所以需要意識到專業關係的建立不可以僵化,而應該具有彈性和靈活性。
在有關社會工作專業關係的研究中,「信任」與「界限」是研究專業關係的兩個核心問題。專業關係應該以一種什麼樣的形態出現,取決於社會工作者在什麼樣的專業界限下所建立的人際信任關係。
從專業關係的定義、特徵要素及倫理研究來看,以往的研究貢獻主要如下:
首先,在定義上,研究者們從社會工作與心理諮詢的不同背景出發,闡述了社會工作專業關係的概念。雖然研究者對於專業關係的理解有著不同程度的差異,但最終也形成了專業關係為「帶有情感與態度的互動工作關係」這樣一種主流共識,為社會工作專業關係的研究打下堅實的基礎。
其次,研究者們對專業關係的特徵要素的研究較為充分。不同的研究者提出了建立社會個案工作專業關系所必須遵循的要素,例如尊重、接納、個別化、同理心等,並且進行了詳細的闡述。這些要素隨著進一步的研究,逐漸地成為社會個案工作所遵循的原則,甚至是整個社會工作專業所應該遵循的基本原則。
再次,在倫理研究層面,國內外研究者們以雙重與多重關係為核心展開論述,指出了社會個案工作的專業關係的建立始終面對著專業關係界限這個核心問題。而國內學者結合中國的本土文化,從人倫、人情等角度出發,指出社會工作的專業關係需要考慮中國本土的傳統文化而有所變通,即借用人情關係來建立信任,並拓展了專業界限問題的討論。
而以往研究也有一定的不足,體現在如下方面:
首先是現有的教材、文獻多將關係建立的原則(例如個別化、有目的的情感表達、適度的情感表達、接納、非評判、案主自決、保密、共情、真誠與一致性等原則)作為研究和論述的重點。而對於專業關係建立的策略、技巧的探討,主要集中在何種做法不利於專業關係的建立,以及通過何種話題切入更容易建立關係上。而從數量上來看,這方面的研究較為薄弱。
其次是現有的國外教材、文獻的論述主要集中於在西方主流文化框架內,缺少對中國獨特的人倫、人情文化的探討。而在我國特定文化和制度背景下,社會工作者如何把握好分寸,建立起恰如其分的專業關係,才是我們更加關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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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龍
來源:新龍社工朋友圈(ID:xlswcommu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