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海網11月14日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吳舒遠通訊員集法)老人出資給兒子和兒媳購買房產,不料年輕夫妻鬧離婚時,引發了一場官司。為此,老人將兒媳告上法庭,要求其還錢。
近日,集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老人出資究竟是借款還是贈與」成為雙方爭議焦點。老人認為,自己出資的錢是借款;兒媳則認為,這錢是贈送的。
經查,此前老林夫妻為促成兒子小林與小英(化名)的婚事,曾向小英轉帳16萬元用於購置婚房。其中,11萬元用於購買房產,5萬元用於房屋裝修與還貸。隨後,小英作為買受人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籤署了《商品房買賣合同》。
不料,去年小林與小英因個性不合,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房產登記在女方名下,女方補償男方人民幣100萬元。
後來,老林得知年輕夫妻離婚以及離婚財產分配協議後,就通過微信向「前兒媳」小英催要「借款」。
庭審中,老林還是堅持認為,自己出資的這筆錢是借給小英買房的「借款」,年輕夫妻的婚姻不能影響公婆二人曾經向小英出借借款的償還。
小英卻堅持說,這筆款項不是借款,是公婆二人對小林的「贈與」,是小林對房產的出資,小英也給予了男方補償。
集美法院經審理認為,對於老林向小英轉帳的11萬元,老林並未提供借條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且老林支付11萬元後至兒子離婚期間,從未要求小英出具借條,也從未主張還款。因此,該款項應視為老林對兒子購置婚房的資助。
對於老林向小英轉帳支付的5萬元房屋裝修款,法院認為,根據生活常理,應認定5萬元是對小英和小林裝修婚房的資助,而非借款。
因此,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本案兩筆款項均為贈與而非借款,判決駁回老人的訴訟要求。
法官提醒說,男女雙方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如果父母主張該筆款項系借貸,則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且已交付出借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