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周刊微博報導,「浙江大學努某某因強姦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學校研究決定對其「留校察看處分」這一問題引發熱議」,一早熱度衝上微博前五,並一直保持較高熱度。
站在法律角度對此問題進行剖析,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事件刑事判決書(2020)浙0106刑初140號中詳細記載到,努某某對被害人進行強吻並強摸被害人陰部,但因被害人反抗強烈並威脅報警於是努某某終止強姦,系強姦未遂。
故努某某屬於強姦未遂,根據刑法規定,對於強姦未遂犯,可以比照強姦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以浙江省法院給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符合法律規定。
而針對國家緩刑政策,我國刑法典第72條、第74條中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所以本次案件中,努某某的刑事判決適用與緩刑政策,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而面對「強姦犯」,浙江大學僅開除「留校察看」這一不痛不癢的處罰,著實讓人費解,作者查閱了浙大關於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的相關內容,第17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確有規定,「被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與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依此規定,學校給與的處分也並非沒有根據,但是個中利弊就很微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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