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麼看待浙江大學某強姦犯緩刑一年半,並且保留學籍留校察看?

2020-12-15 野史也是事

這一案件的判處合情、合理、合法,浙江大學的處理也是有規可依,請大家不要被一些言論所誤導。

浙江大學的這位努同學僅是強姦未遂,屬於主動中止犯罪的行為,並非是網上所傳的強姦罪。

有些人將浙大的處理結果上綱上線,完全是一種顛倒是非的行為,更有人拿哈工大的事件與之相比,更是在混淆視聽。

那麼,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據報導,浙大的努同學在今年2月份趁被害人醉酒之際,意圖與之發生關係,在被害人聲稱報警的情況下,努同學因害怕而終止其行為。

案發後,努同學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供述了相關事實。法院認為努同學系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節,最終被判一年六個月並緩刑。

由此可見,努同學並沒有成功實施強姦,主動終止了犯罪,屬於強姦未遂。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姦罪最少也要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刑法第二十四條也有規定,對未遂犯的刑事責任,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沒有造成傷害的中止犯應當免除處罰,對已經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減輕處罰。

未遂犯的處罰原則有兩個,一是以既遂犯的處罰為參照,二是適當從寬處罰,即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努同學屬於後者,法院在量刑時採用了公訴機關判處一年六個月並緩刑的建議。由此可見,這一案件判決是沒有異議的。

隨後,浙大給予努同學留校察看12個月的處罰決定。

這個也是大家的爭論之所在,那麼學校給的處分輕了嗎?

從整個犯罪事實和處理過程來看,這一處理是有規可依的,這個規則就是浙江大學對違紀學生的處理辦法。

這個辦法是2017年頒布的第119號文,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明確規定:

被司法機關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處分。

從浙大的處分來看,並無不妥之處,可以說是按規定辦事。

為什麼浙大沒有給予努同學開除學籍處分呢?

主要原因還是犯罪情節問題,努同學雖有發生關係的意圖,但在受害人要報警的情況下,主動終止了犯罪。

關鍵是他還有自首情節,學校也是本著「治病救人」的原則,才對努同學作出留校察看處分的,最關鍵的一點就是這一處分是根據校規作出的。

可以說是合情、合理、合法,不少人在不明就裡的情況下,跟著網絡輿論瞎吆喝,連基本事實都不知道。

就開始在網上四處譴責,更為誇張的是,有人拿哈工大作弊事件來對比,竟然還義憤填膺的說處罰太輕。

不知處罰太輕的依據是什麼?規定就是用遵守的,既然浙大有這樣的校規,那依據校規處分有何不當,校規可不是給某一個人制定的。

有些無良媒體在四處引導,將努同學犯罪中止的事實故意抹去,給一些吃瓜群眾製造想像空間,誤導輿情。

這類人或媒體的目的,就是為了抹黑司法和高校,以達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

希望大家能擦亮眼睛,不要被不良輿論誤導,在做判斷之前一定要認清事實,不要再人云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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