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社會,風險無處不在。人在路上走,可能遭遇車禍;坐飛機出行,可能墜機;在外旅遊,可能碰上地震、颱風或海嘯等極端天氣;參加文體活動,可能碰傷致殘;甚至在家喝口水,都聽說過噎死人。有風險,為了不出風險,就不可能什麼事都不幹。民法典為了鼓勵人們去參與創新、競技冒險、刷新業績,就要打消參與人員的後顧之憂,特做出「自甘風險」的新規定。否則,幹什麼事都存在風險隱患,為了安全,什麼事都不敢幹,全社會怎麼發展、怎麼創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這就是民法典關於「自甘風險」的規定,喬澤斌律師解讀如下:
自甘風險也叫危險的自願承擔,是指受害人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甘願去冒風險,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自己來承擔責任,承擔損害後果;如果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一)組織的文體活動有一定的風險。如打籃球、踢足球、滑雪、拳擊、野外旅遊等。活動的風險始終存在,但不一定都會有損害後果發生。
(二)受害參加者是與所參加的活動具有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害參加者對該活動的風險有認識,風險發生後能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恰當的選擇。
(三)受害參加者主觀上明知存在風險,但仍自願參加。如知道打籃球時可能會被人正當合理的碰撞發生,但仍自願主動參加打籃球。
(四)受害參加者因參加此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造成損害。
(五)受害參加者被致傷,但致傷他的其他參加者的行為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其他參加者的致傷行為是為了爭取榮譽、挑戰自我極限,追求競技運動的愉悅感,行為完全是合法、正當、合理的。
(六)活動的組織者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七)活動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不得進行「生死決鬥」等。
具備以上七項構成要件的,即免除組織者和其他參加者的侵權責任。例如參加籃球比賽活動受到參加者的損害,就要自己承擔風險和損害責任。
典型的是:體育比賽、自助旅遊、戶外探險等領域,如激烈的對抗性競技比賽,如籃球、足球、拳擊、賽車、賽馬等;其他沒有對手但仍然具有超出正常危險的體育或遊樂活動,如帆船、滑板、雪橇、碰碰車、攀巖、登山、滑雪、野外旅遊等。受害參加者在整個過程中是積極地參與其中,參與了損害的形成過程;發生意外傷害往往是此類活動正常的內在風險。
全民健身,萬人徒步行走活動
文體活動本是一件愉悅身心、強身健體、陶冶情操、增強技能的好事。生命在於運動,文體活動是人類健康生活的必需品,誰也少不了。但運動的競技場上磕磕碰碰、撞傷是難免的事;不劃清傷害賠償責任,一傷害就賠償,導致無人敢參加文體活動,無人敢組織文體活動。
民法典的自甘風險規則,讓文體活動的組織者、參加者無後顧之憂,讓全社會的成員能主動、全身心的參加活動,通過文體活動來加強交往,增進友誼,在活動的競技中陶冶情操,增強技能,刷新成績,打破紀錄,愉悅精神。
活動的參加者在參加文體活動之前,要充分了解活動的風險,要充分了解自己的身體狀況,來決定是否參加;如果要參加劇烈運動前一定要先把身體活動開,預熱好身體;要多學習、多掌握文體活動中的風險防範知識,通過訓練,增強自己的防範意識,提高防範技能。
要給自己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民法典的自甘風險規則,鼓勵全社會的人員參與文體活動,在活動中創新,在活動中競技,在活動中強身健體,在活動的競技中提高技能,增強素質,實現全民健康。
民法典對於強化全社會的規則意識,引領社會風尚,促進社會和諧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不愧是一部人民的好法典。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實施的前提在於正確理解。《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私權利的保護神,老百姓的護身符」,關注、學習民法典,就是關注自己利益!讓我們學習《民法典》!宣傳《民法典》!貫徹《民法典》!「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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