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1 04:4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法是「公平良善之術」,民法典確立了「自甘風險」責任承擔原則,填補了法律空白,為今後的司法實踐確立了民事侵權行為免責的法定事由,釐清了文體活動中出現意外的各方責任的法律範圍。
長期困擾基層的一個問題是:一旦學生在運動中受傷,校園體育的組織者也總是跟著「受傷」。有時,即便學校無責,仍要承擔「人道主義補償」。這種「傷不起」現象,成為制約校園體育活動的一個隱形「絆腳石」(6月8日新華網)。
隨著民法典正式通過頒布,確立了在文體活動中的「自甘風險」法律條款:自願參加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文體活動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他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他人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安全保障責任的規定。該條款不但讓文體活動中發生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處理有法可依,在各方參與主體的責任承擔分配上,相比以往也更加公平合理。
以往的糾紛處理中,由於缺乏明確和統一的法律規定,各地做法往往各不相同,有過錯責任說,有推定過錯說,有公平責任說。以致出現「同案不同判」現象,不但讓人們無所適從,起不到司法裁判對社會行為應有的引導、預測和規範作用,客觀上影響到體育活動健康發展,也影響了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司法的公信力。
如果說有過錯才需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過錯歸責」原則相對更貼近生活的常情常理,更容易讓社會公眾理解認可接受的話,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則法律就推定其有過錯並就此損害承擔侵權責任的推定過錯責任,以及當事各方均沒有責任,但鑑於一方受損的事實,讓對方進行適當補償,加以撫慰,以示「公平」的公平責任則更多是屬於辦案法官的「自由心證」,是法官辦案過程中自我確信和確定的一種過錯和公平,但未必是客觀上的過錯和公平。被推定過錯並承擔責任的當事人,往往並不服氣,覺得自己冤。而公平責任,則更像是一種「和稀泥」,公平的名義,未必帶來公平的客觀結果和社會觀感。如此,讓一些敗訴的「過錯方」、「侵權責任人」官司輸得稀裡糊塗、不明不白,難以讓人民群眾感受到每一個司法案件的公平正義。
生活中,校園安全事故多發,社會矚目。一些學校因為體育教學課或學校文體活動過程中發生過學生受傷索賠的案例,被法院以未盡到教育管理或安全保障責任為由,判令承擔賠償責任,或者以公平責任之名判令承擔「人道主義補償」責任。讓這些學校感覺「傷不起」,為儘量規避今後可能會發生的責任風險,索性取消了撐杆跳高、三級跳、扔鉛球、體操等安全風險較高的體育課程或運動賽事項目,還以「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自辯。這其中固然有司法裁判惹的「禍」,但一定程度上,也是法律規定的責任不明,以及學校對自身教育管理職責審視不足和對發展體育活動、增強學生體質職責認識不足的體現。
法是「公平良善之術」,民法典確立了「自甘風險」責任承擔原則,填補了法律空白,為今後的司法實踐確立了民事侵權行為免責的法定事由,釐清了文體活動中出現意外的各方責任的法律範圍。在充分尊重個體自由的同時,又將風險、責任合理控制和分配。一方面是行為人需依法承擔與其年齡、智力、行為能力相適應的責任,對其依法自願參與、甘冒風險的活動做到風險自知、風險自擔,而不是歸咎和「甩鍋」給他人和社會,一方面明確了相關活動組織方、承辦方、管理方的責任,未盡到安全管理職責的,即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督促其更好依法履行主體職責,確保各項文體活動健康有序開展。如此規定,可以讓各方責任主體更有「擔當」,責任範圍更加清晰明白,責任承擔更加公平合理,避免「同案不同判」的裁判打架現象,避免「公平責任」名義下的實則不公平。也更加契合了社會的一般認知和公眾的樸素正義觀,讓法、理、情更加相融相通,讓法律和司法的正義更加切實可見。
(本文刊於法制網2020年6月9日)
(作者系丹陽市人民法院辦公室主任)
編 輯:仲 新
校 對:周忠海
審 核:孫彩萍
來 源:丹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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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民法典研習】法制網評:「自甘風險」讓責任承擔更明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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