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作為一名國有企業的HR,我要提醒你:買斷工齡的待遇支付標準和資金來源,主要是企業,而不是國家。對於企業來講,有多大能力辦多大事;有的企業經濟情況很好,可能補償標準就會高一些;有的企業經濟條件一般,甚至都要破產了,補償標準就會低一些。但是,現在已經不允許企業買斷工齡,當企業涉及到裁員等事宜,一般都是按照《勞動合同法》辦理,補償標準至少不會低於法律要求的經濟補償金。需要注意的是,破產企業除外。下面結合問題做具體分析,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買斷工齡?
1.買斷工齡是指改革開放初期,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餘人員的一種方式。因為當時,我國還沒有發布《勞動合同法》,一般都是參照職工在企業的工齡、工資等因素,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買斷工齡補償支付標準和辦法。然後經企業與職工協商,報工會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以後,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補償費用。
2.雖然買斷工齡也屬於企業和職工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但實際上,職工主觀意願上是不想買斷的,但是迫於形勢,不買也不行。如果不做選擇,可能連買斷的錢都得不到。
3.如果一定要說國家對於買斷工齡的下崗職工有什麼補償:一是要看企業隸屬關係,是市屬企業、省屬企業、還是央企。不同隸屬層級,在制定政策和具體標準方面,也會有所差異。二是要看企業經濟條件,企業經濟條件好,可能制定的補償標準就高一些,除了支付一些補償工資以外,還可能額外支付一些就業補助金等費用。如果企業經濟條件一般,補償標準就低一些,因為當時也沒有明確的補償標準,有時也就是基本生活費而已。
二、買斷工齡已經退出歷史舞臺
1.勞動部(勞部發1995年262號文件)指出「買斷工齡」的做法是錯誤的,必須予以糾正。
2.國務院1998年6月9日《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業不許逃避社會責任,把職工向社會一推了之,要對職工負責到底。」
3.1999年國家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布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徵繳工作的通知》中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
在國家層面,買斷工齡屬於企業逃避社會責任,把職工推向社會的一種方式,早已經明令禁止的。尤其是《勞動合同法》頒布以後,企業更不能採取買斷工齡等方式,支付少許補償,就要求員工下崗。即便真的要裁員,也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企業拒不支付,還需額外支付雙倍賠償。
三、破產企業的補償標準
根據《破產法》:破產財產應該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剩下的部分,用來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另外,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應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而不應按照本人的平均工資計算。
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那麼破產企業所欠的職工工資、社保、經濟補償金等費用就無法支付了。所以,當企業進入破產程序,職工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
寫在最後:
買斷工齡,是特殊歷史時期的產物。對於買斷工齡下崗職工的補償,資金主要來源於企業,而不是國家。所以,企業的經濟條件,決定了補償標準的高低。如果企業經濟條件好一點,那麼補償標準就高一些;企業經濟條件差,補償的標準自然就少。大部分企業組織富餘人員買斷工齡,在當時,幾萬元已經算是高的了,一般都是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生活費而已。大部分下崗職工獲得的補償金,並沒有現在的經濟補償金那麼高。
如今已是2020年,當年那些買斷工齡的下崗職工,大部分已經退休了,希望他們在人生的下半場,能夠活出自己的精彩!
買斷工齡,下崗職工只獲得少許生活費作為補償。你認為,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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