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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股權轉讓的價值評估問題

2014-10-31 10:23:00 | 來源:《稅務研究》 | 作者:楊雷東 田坤

    股權轉讓所得的性質判定是避免稅收流失的關鍵。企業股權轉讓的形式多種多樣,從其本質來看,可分為直接股權轉讓和間接股權轉讓兩大類。我們一般通過商業實質判定、透視還原等有效手段對股權轉讓所得進行性質認定。近年來,對於「殼公司」的現實應用成了稅收監管的一個普遍切入點。許多企業是通過轉讓一家位於避稅港或低稅率地區又無經營實質的「殼公司」,間接實現轉讓我國居民企業的目的。對於這種情況,稅務機關有權根據稅收法規和稅收協定的規定穿透該「殼公司」,認定間接股權轉讓所得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除此之外,不管是直接股權轉讓還是間接股權轉讓,最為關鍵的一環是對轉讓當時股權的價值評估。因為,對轉讓股權的價值評估會對轉讓所得的確定和處理有直接影響。然而,股權價值的評估並不像貨物價值評估來得容易,其信息採集、數據計算更為複雜。
    一、價值評估的概況
    (一)價值評估的重要性
    對轉讓股權的價值評估直接關係到轉讓所得的確定和處理,在股權轉讓稅務處理中位置重要,可以說是基礎所在。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 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 年第4 號)(以下簡稱「4號公告」),針對企業重組中發生的所有股權轉讓,企業必須提供評估報告或其他合法憑證,以證明被轉讓股權的公允價值。
    (二)價值評估的主要方法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股權轉讓需按照公允價值進行。無論是關聯方間的股權轉讓還是第三方間的股權轉讓,都應當採用股權的公允價值來確定轉讓收益。然而,在實際操作中,仍有許多股權轉讓,特別是關聯方間的股權轉讓,以低於公允價值的價格進行,從而減少甚至不產生轉讓收益,進而降低、逃避納稅。部分稅務機關已意識到上述問題的存在,並在關聯交易的稅務稽查中對股權轉讓尤其是按成本或者以低於公允價值的價格進行的股權轉讓給予特別關注。
    理論上,迄今為止中國尚未出臺任何稅務法規以明確如何評估各類企業重組中涉及資產的公允價值。實務中常用的評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然而成本法和市場法的使用有較大的局限性。比如,成本法對於企業財務數據的質量要求較高,市場法要求有活躍市場及充足的市場交易價格數據,而這一條件往往不具備,等等。相比之下,收益法是國際公認的且在實務中廣泛應用的一種評估無形資產和企業價值的方法,是通過估算評估對象未來預期收益的現值來判斷資產價值,確定企業在現實市場的公平市場價值的一種方法。
    二、價值評估方法的應用說明
    許多企業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對股權價值採用的評估方法不夠合理。比如,應當選用收益法,卻選用了成本法或市場法;即便選用的是收益法,因對預期收益、折現率和取得預期收益的持續時間的判斷不夠合理,最終導致評估出的轉讓股權價值嚴重偏低。在此,我們以直接股權轉讓為例,通過簡單的數字模擬對收益法在股權轉讓價值評估中的應用加以說明。
    假設境外A公司欲將其在中國的子公司B公司轉讓給境外的C公司。A公司經過初步分析,決定按照帳面價值200萬元進行轉讓,則所需繳納的股權轉讓所得稅為零。然而,稅務機關在對該股權轉讓案件進行審閱和評估時,會認為按照帳面價值轉讓的做法不合理,而收益法是最合適的用來評估股權價值的方法。公式為: 


    公式中:P 為評估價值,Ft 為未來第t 個收益期的預期收益額,i 為折現率,t 為收益預測年期,n 為收益預測期限。
    稅務機關對股權價值的分析計算過程如下:現假設,被轉讓股權的預期收益年期為5年(即t =5),未來每個收益期的預期收益額為100萬元(即Ft = 100 萬元),折現率為10%(即i = 10%),未來5年每個收益期的預期收益現值分別為90.91萬元、82.64 萬元、75.13 萬元、68.30 萬元、62.09萬元。未來5年的收益現值的總和為379.07萬元,即為A公司轉讓B公司股權的評估價值。A公司應就該股權轉讓所得繳納的所得稅為(379.07-200)× 10% = 17.91(萬元)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舉例僅是理想化的數字模擬。實際操作中,轉讓股權的價值評估需要考慮諸多較為複雜的因素。
    三、價值評估相關政策探析
    股權轉讓領域情況複雜,在監管方面自然還有需要進一步明確和完善的地方。在此,我們對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中被轉讓中國企業價值的合理判定,以及相應的股權轉讓所得在中國的納稅義務作進一步分析與探討。
    按照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的規定,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的差額」。然而,對於是否應該將該差額的全額作為在中國的繳稅基礎,存在一定的爭議。下面,通過兩則假設性案例進行說明。假設前提均為:A 集團向B 集團收購了B集團旗下的甲公司(設立於香港地區),以及甲公司的子公司(即乙公司,設立於中國大陸)。由於甲公司缺乏商業實質,因此其存在性被否定。
    (一)收購方出於戰略目的的「超額」支付是否需要納稅
    很多情況下,收購方會出於某些戰略目的(如併購中國目標企業達到滲入市場、壟斷市場、獲得協同效應等商業目的)對中國企業進行間接收購。出於該目的,收購方所願意付出的對價(即交易價格)往往會高於目標公司的經濟價值①(實際價值)。高出的這一部分價值則為超額價值。
    假設案例1:A集團為了壟斷其產品在中國市場的佔有率進行收購。乙公司的淨資產價值(即股權成本價值)、經濟價值以及該交易的交易價格分別為100、150、200。那麼,該股權收購的「超額」價值為50(200-150)。這種情況下,計算出讓方B集團來源於中國的股權轉讓所得時,是按照交易價格與股權成本的差額(200- 100=100),還是以經濟價值與股權成本價值的差額(150-100=50)呢,或者是否可以進行一定的市場分析和量化經濟分析,以確定對「超額」價值國內外徵稅權的分配比例?
    我們認為,對於收購方出於戰略目的所做出的「超額」支付,也應當作為徵稅對象據以徵稅,至少對其中的一部分應當在中國進行徵稅。其原因在於,雖然中國企業在實現收購方的戰略目的如實現壟斷市場方面的價值比較難於精確量化評估,但是,從收購方願意支付較高的對價來看,其已經認可中國企業的特殊價值,因而,對於這部分超額支付,由中國予以徵稅是有理論和現實基礎的。就上述案例而言,我們認為來源於中國的股權轉讓所得應當為100(200 - 100),或者將超額價值50(150 - 100)按照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
    (二)股權轉讓所得中無形資產價值應如何分攤
    企業經營活動中往往會涉及未法定註冊的無形資產(如秘密技術、客戶名單、銷售渠道等)。如果此類無形資產最初由中間控股公司和被間接轉讓的中國企業共同開發形成,是否應按照合理的量化分析評估出集團產業鏈中各方對該無形資產的形成所做出的貢獻,確定歸屬於各方的無形資產價值從而進行分攤?
    假設案例2:乙公司為一家生產型企業。乙公司在其生產過程中涉及一種秘密技術,該技術由甲公司、乙公司共同研發形成。該股權轉讓的整體交易價格為200,其中包括上述秘密技術的價值50.乙公司的股權成本價為100,則按照國稅函〔2009〕698 號文件,B 集團的轉讓所得為100(200-100)。根據合理的功能/風險/資產分析,可以量化得出甲、乙公司對於該秘密技術形成的貢獻各為50%,則歸屬於乙公司的無形資產價值為25(50×50%)。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75(200- 100 - 25)作為出讓方B 集團來源於中國的股權轉讓所得?
    我們認為,無形資產價值應當被考量。在上述案例中,之所以收購方願意給出超額支付,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在於獲得上述秘密技術。而甲乙公司對該技術的形成都做出了貢獻,並非是甲公司或者乙公司單獨開發。因此,在最終轉讓時,也應當體現出甲乙公司各自的貢獻。筆者認為,上述案例中來源於中國的股權轉讓所得應當為75(200- 100 - 25)。
    四、準確量化評估數據,提高監管力度,保障國家權益
    正確運用價值評估方法,精準測算財務數據,對完成納稅調整極為重要。有些地方稅務機關採用了較好的評估方法來確定股權的公允價值,並對轉讓價格進行了相應調整。例如,2010 年初,美國某集團公司收購境外的A集團公司,並對其生產結構進行整合,從而導致A集團公司在大連投資的幾家下屬企業也產生了股權轉讓。然而,A集團公司在其董事會決議中確定的股權轉讓價格幾乎等同於股權的帳面價值即成本價,在此基礎上計算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大連市國家稅務局認為該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應該依法做出調整。大連市國家稅務局採用資產定價模型,運用收益法計算得出被轉讓股權的公允價值,並做出了相應的納稅調整決定。最終,涉案企業對股權轉讓價格進行了調整並繳納稅款1 100 萬元。大連市國家稅務局借鑑了國外先進的實務經驗,在運用收益法評估股權公允價值的過程中,對三個基本指標進行全面審慎考量,即評估對象的預期收益、折現率和取得預期收益的持續時間,並最終獲得了企業的認可。這是中國稅務機關首次運用收益法這一國際公認的評估方法確定股權轉讓收益的案例。大連市國家稅務局不僅為國家追回了巨額稅款,同時,其在股權轉讓價值評估方面所做的積極嘗試,也為其他省市稅務機關起到了積極的示範和引導作用。
    2012 年7 月,國家稅務總局舉辦了以「股權轉讓交易和稅務價值評估」為主題的內部技術會議,並向基層稅務機關派發了內部指引文件,介紹了價值評估原理和方法的基本知識,以及對基於稅務目的審核價值評估報告的方式作出指引。我們期待國家稅務總局在未來能夠發布更多的指引文件,引導基層稅務機關更好地執行與管理。
    當前,外國稅務機關和經合組織也正在運用或者提倡運用價值評估方法來處理複雜的轉讓定價問題。相信這一國際發展趨勢將被引入中國,以更有效地處理關聯交易中複雜的股權轉讓問題,從而更好地保障國家權益。
    五、結 語
    綜上所述,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稅收監管的工作重點在股權轉讓性質判定、價值評估方法的應用等方面。由於目前對如何使稅務機關及時或同步監管企業股權轉讓行為方面尚沒有適合實際操作的辦法和制度,多為事後發現處理,難免出現稅收流失,因此制度和辦法的及時建立健全是當務之急。其次,在股權轉讓反避稅審查,尤其在價值評估方法的實際準確應用上,很多基層稅務機關應用能力較弱,因此,提高稅務機關監管此類業務的能力是關鍵所在。再次,在相關政策表達上,特別是存在爭議的問題及未涵蓋的領域,比如,複雜的股權轉讓案件如何進行審查與合理評估,需要及時明確,以方便執行。
    作者單位:河北省廊坊市國家稅務局河北省保定市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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