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話訊問詢問筆錄的審核需注意哪些問題

2021-01-08 法制現場

談話、訊問、詢問筆錄在證據體系中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並直接影響執紀執法水平和案件質量。面對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新任務,面對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持續深化,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的要求,證據審核把關的作用越來越突出。筆者結合在審理部門的實踐經驗,談談對談話、訊問、詢問筆錄審核把關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審核筆錄文頭使用是否規範。針對不同階段和不同談話對象應使用不同種類的筆錄:初核談話中,對系中共黨員的被核查人應使用紀委監委雙頭談話筆錄,對非中共黨員的監察對象應使用監委單頭談話筆錄;對監委以涉嫌職務犯罪立案調查的被調查人,以及以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立案調查的涉案人員,應使用監委訊問筆錄;對證人在初核階段和調查階段均使用監委詢問筆錄。

審核談話、訊問、詢問時間是否合理。著重審查談話、訊問、詢問是否遵守時限規定。如未採取留置措施的,單次談話、訊問、詢問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其間應當保證被談話人飲食和必要的休息。已採取留置措施的,單次談話、訊問、詢問不得超過六小時。被調查人休息、就餐、思考及其他中斷談話時間較長的情況,也應客觀反映到筆錄中。

審核個人基本情況是否記錄全面。注意審核被審查調查人是否為中共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紀委委員、監委委員等,特別要審核與違紀違法和犯罪問題相關的職務和任職時間等情況是否清楚,還要看是否受過黨紀政務處分或行政處罰、有無犯罪記錄等情況。

注重審核反映主觀方面的內容。如貪汙公款的,是否明知貪汙對象為公共財物,是否有非法佔有的故意;以借為名索賄的,借款的目的是什麼,為什麼長時間沒有歸還;濫用職權違規為他人辦理探礦權證、採礦權證的,要審核筆錄是否記載被審查調查人明知他人不具備主體資格。

注重審核被審查調查人的態度變化。是主動交代、坦白,還是經過出示大量證據後認罪以及是否有翻供情況等,都應客觀如實反映。

注重審核細節。如受賄人交代已經將受賄款退回,不能只簡單記錄「將錢退回」,而應追問是自己退回還是委託他人退回,是否以其他財物形式退還等。對於個人長期使用下屬單位車輛,不能只記錄「保險費用、燃油費、保養費等均由下屬單位支付」,而應追問下屬單位是如何支付的,是全部支付還是部分支付等。

注重審核違紀違法所得處理情況。如經商辦企業獲利資金,要問清用途,如果用於購買理財產品,還要繼續問清理財的獲利;如果用於購買房產又轉賣的,則要問清轉賣的時間、價格、是否繼續用於投資等,以便後續追繳其違紀違法所得收益。

注重對翻供、翻證的審核。在審核筆錄時注意,一要審查翻供、翻證的原因,是因為審查調查人員前期取證不規範還是另有隱情。二要審查翻供、翻證的內容,是全部還是部分翻供;翻供與原供在內容上有何差別;翻供的理由是否成立,翻供所提出的證明依據是否確實。三是審查翻供、翻證的形式,如是先有供還是先有證,翻供內容是否穩定一致,必要時可以通過調取同步錄音錄像查明是否有暴力取證或通過其他嚴重違法手段取證的情形。如果被審查調查人的原供述得到其他證據的印證,且翻供的理由不能作出合理說明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相矛盾,則可以採信原供述,進而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實踐中,為應對可能出現的翻供、翻證情況,建議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第一,對每一起事實至少形成兩份以上被調查人訊問筆錄及兩份以上關鍵證人詢問筆錄入卷,並在訊問、詢問時充分釋明享有的權利以證明供述、證言的自願性,夯實定案的證據基礎;第二,對涉及重要問題的書證,應當向被調查人或者證人出示確認並在筆錄中載明;第三,建議在被審查調查人的談話、訊問筆錄和主要證人詢問筆錄後附上自書材料。審查調查人員應加強對自書材料的審查,避免自書材料與筆錄在關鍵性內容上出現矛盾。

審核筆錄表述是否規範。主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談話、訊問、詢問過程中,是否採取誘導性發問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正常供述或者客觀真實陳述的不當發問方式;二是對多次作出供述(陳述)且內容不一致的,是否要求被談話、訊問、詢問人明確以哪次為準,並對不一致的情況說明理由;三是談話、訊問、詢問筆錄是否客觀反映被審查調查人、證人的語言習慣,是否出現筆錄雷同、遺漏籤名等影響證據效力的情況。

重視對同步錄音錄像與筆錄一致性的審核。職務犯罪案件中,案件承辦部門在移送審理前應對同步錄音錄像認真開展自查,並形成自查報告或在審查調查報告等材料中進行說明。案件審理部門也要對同步錄音錄像認真審核,對非法證據堅決排除,對瑕疵證據應督促案件承辦部門及時補正或作出說明。重點審核和糾正以下問題:一是審查錄製時間是否規範,是否在談話、訊問、詢問開始時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且錄製時間是否具有持續性等;二是同步錄音錄像反映的談話內容與筆錄記載的內容是否有實質性差異;三是被調查人對有關案件事實的辯解是否如實記錄;四是是否有疲勞審訊,威脅、誘導性發問,是否有筆錄中記載出示相關證據而實際未出示的情形,是否有提前製作筆錄,現場沒有記錄動作等取證不規範行為等。

【來源:貴州黔東南州紀監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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