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院《劉淑芳、楊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2020)最高法民申4412號,審判長厲文華,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2、最高院《西安中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劉淑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2020)最高法民申2536號,審判長厲文華,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3、陝西高院《西安中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劉淑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9)陝民終1040號民事判決(作者註:二審判決書裁判文書網和無訟案例等平臺查不到)
4、鹹陽中院《西安中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鹹陽華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6)陝04民初194號,審判長李彬,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發包方:鹹陽華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商公司)
承包方:西安中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惠公司)
實際施工人:楊煉(去世後由其繼承人楊榮、劉淑芳、楊添羽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訴訟)。一審認定中惠公司和楊煉是掛靠關係(借用資質)
案涉鹹陽廣電文化苑1#、2#樓工程,該項目開工時間為2010年10月,2011年4月1日地基與基礎通過驗收,2012年3月6日分部驗收通過,實際竣工時間為2013年1月。該項目實際竣工時由於前期手續不全,未經正式竣工驗收就交付業主單位使用。
2013年12月6日,中惠公司鹹陽廣電文化苑項目部向華商地產提交工程款申請報告,認為工程總造價為46515625元,應付至95%為44189844元,扣減已付的3000萬元,還應支付14189844元。2013年12月6日,華商地產的蘇商議在申請報告上簽署意見,認為經華商地產審核後,合計總造價為4533.42萬元,付至95%應為4306.76萬元(並註明報領導)。華商地產不認可蘇商議在申請報告上的籤字,但未申請鑑定,同時對蘇商議在其他資料中的籤字並未否認。
被告華商地產申請對已完成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鑑定,經司法鑑定案涉鹹陽廣電文化苑小區1#、2#住宅樓工程造價為41911368.17元。
爭議焦點:案涉工程造價如何認定?是按發包方蘇商議審核的造價4533.42萬元還認定,還是按照司法鑑定的造價41911368.17元?
一審、二審均按照司法鑑定造價41911368.17元作為案涉工程造價,實際施工人楊榮、劉淑芳、楊添羽和承包商中惠公司均不服陝西高院的終審判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關於原審判決根據鑑定結論確定案涉工程價款是否正確問題。華商公司的蘇商議雖在決算報告上簽署個人意見,但同時註明「報領導」,表明該意見尚須其公司內部籤批,並非華商公司最終決算意見。在無證據表明各方已就案涉工程價款達成最終結算協議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以確定工程價款,並無不妥。鑑定報告作出後,楊榮三人提出異議。法庭安排鑑定機構出庭接受質詢。鑑定機構對異議當庭進行了答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委託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本案鑑定機構具有相應鑑定資質,鑑定程序合法。楊榮三人雖不認可該鑑定結論,但其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鑑定存在程序違法或結論缺乏依據等不應採信或應重新鑑定情形,原審判決採納該鑑定結論,並根據鑑定意見確定工程價款,並無不當。
本案發包方蘇商議審核的造價為4533.42萬元(註明「報領導」),司法鑑定造價為4191.136817萬元,相差342萬元,「報領導」三個字一字一百餘萬元,所謂一字千金,大抵如此。如果沒有「報領導」三個字,能夠鎖定蘇商議身份為項目負責人的話,發包方提出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法院一般不予準許。
作為施工方,特別是包工頭,在工程籤證和結算時一定要注意發包方工作人員的籤字套路。實踐中很多工程籤證單,發包方如果籤署「涉及費用以四方籤證為準」,施工方一定要注意,這種非終局的或者說是協商性意見。
綜上,甲方結算籤字的套路——「報領導」,你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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