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腦梗死溶栓出血賠償35萬- 案例分析3

2020-11-10 會手術的律師

基本案情:

2016年,患者因病入住河南XX醫院治療,診斷為腦梗塞,醫方為患者進行rtPA靜脈溶栓治療後發生了腦出血,患者於住院11天後死亡。

鑑定意見:

被鑑定人存在溶栓禁忌症的情況下,醫方為其進行rtPA靜脈溶栓治療後發生了腦出血,醫方存在過錯,並與其死亡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過錯參與度為50%左右。

一審

一審法院觀點:

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患者因病入住被告醫院治療,診斷為腦梗塞,後因腦出血死亡。根據鑑定意見,被告醫院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損失共計670520.13元。

一審判決

酌定醫院應承擔50%的責任,被告醫院應賠償共計350260元(320260元+30000元=350260元)。

二審(被告醫院上訴)

二審查明的證據、事實與一審查明的證據、事實相一致。

二審訴訟的爭議焦點:

一、護理費的承擔的問題。二、交通費、喪葬費的承擔問題。三、精神撫慰金的數額確定問題。四、鑑定費的承擔問題。對本案爭議焦點評析如下。

一、關於護理費的承擔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本案中,××例顯示「留陪一人」。因此,一審法院根據醫方對護理人員的明確意見判決其承擔一人護理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關於交通費、喪葬費的承擔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1、本案中,一審法院根據患者住院情況並結合患者死亡後其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客觀實際,判決確定被告醫院承擔死者家屬交通費損失有事實及法律依據。2、根據上述規定,侵權人賠償喪葬費是其法定賠償義務,一審法院判決支持原告關於喪葬費的請求有法律依據。

三、關於精神撫慰金的數額確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一審法院根據本案侵權程度,結合本地經濟狀況酌定支持精神撫慰金30000元並無不當。

四、關於鑑定費承擔問題。為確定被告醫院的診療行為與患者死亡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需由具有相關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予以鑑定確定,患方為此支付的鑑定費也屬原告的損失範疇,一審法院按照責任判決承擔鑑定費並無不當。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作者(會手術的律師)分析

靜脈溶栓藥物:重組組織型纖溶酶原激活劑(rt-PA) 和尿激酶 (UK) 是我國目前使用的主要溶栓藥。

溶栓時間窗:目前認為有效搶救半暗帶組織的時間窗為 4.5 h 內或 6 h 內。

rt-PA靜脈溶栓適應症:

有缺血性卒中導致的神經功能缺損症狀

症狀出現小於3小時

年齡≥18歲

患者或家屬籤署知情同意書

rt-PA靜脈溶栓禁忌症:

1、近3個月有重大顱腦外傷或卒中史。

2、可以蛛網膜下腔出血

3、近一周有不易壓迫部位的動脈穿刺

4、既往有顱內出血

5、顱內腫瘤、動靜脈漏、動脈畸形

6、近期有顱內或椎管內手術

7、血壓高,收縮壓≥180mmhg,舒張壓≥100mmhg

8、活動性內出血

9、急性出血傾向,包括血小板計數小於100×109/L或其他情況

10、48小時內接受過肝素治療(APTT超出正常範圍上限)

11、已口服抗凝藥者INR>1.7或PT>15秒

12、目前正在使用凝血酶抑制劑或Xa因子抑制劑,各種敏感的實驗室檢查異常(如APTT、INR、血小板計數、ECT、TT或Xa因子活性測定,等)

13、血糖﹤2.7mmol/L

14、CT提示多腦葉梗死(低密度>1/3大腦半球)

註:rt-PA:重組組織型纖溶酶原激活劑,表 3 同;INR:國際標準化比值;AP TT:活化部分凝血酶時間;ECT:蛇靜脈酶凝結時間;TT:凝血酶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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