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老人為了避免身後兒女們不必要的財產糾紛,需要寫遺囑,但不知道該怎麼寫才具有效力,往往到我們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這不,86歲的拜景軒老人就找到張哥,請求給其寫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一、遺囑有哪幾種形式?
遺囑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五種形式,不同的遺囑形式,所生效的條件也不相同。立遺囑人要根據自己訂立的遺囑類型及其相應的生效條件,做好對應的準備工作,才能讓自己所訂立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
二、各種形式的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依據《繼承法》的規定,張哥將五種不同形式的遺囑做一簡要說明。
1、自書遺囑:立遺囑人親自書寫的遺囑為自書遺囑。《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籤名,註明年、月、日。」
自書遺囑的生效條件是:
(1)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不能由他人代寫或記錄;不能列印;
(2)必須是親自籤名,不能由他人代籤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籤名
(3)必須註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立遺囑人由於疾病、文化程度等原因,需要委託他人代寫的遺囑為代書遺囑。《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籤名。」
代書遺囑的生效條件是:
(1)、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2)、必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要點,然後由見證人中的一人代為書寫;
(3)寫成書面遺囑後,代書人向遺囑人宣讀,由立遺囑人認可並籤名。
(4)必須註明年月日;
(5)由代寫人、其他在場見證人籤名;
(6)代寫人不能是見證人以外的其他人,也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等法律規定的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人;
3、錄音遺囑:遺囑人用錄音機錄下的自己的口述遺囑稱為錄音遺囑。《繼承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錄音遺囑的生效條件是:
(1)立遺囑人進行錄音遺囑時,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2)見證可採取書面(註明年月日)或錄音的形式。
(3)經過見證的錄音磁帶應封存起來,註明年月日,遺囑人與見證人在封條上簽名。
4、口頭遺囑:立遺囑人在生命遭遇威脅的情況下口授他人的遺囑稱為口頭遺囑。《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的生效條件是:
(1)口頭遺囑必須是在危急的情況下設立的,如在前線作戰、船舶遇險、飛機失事、遭遇颱風、地震洪水等。
(2)設立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見證的方式,可以事後做書面或口頭證明。
(3)對口頭遺囑當場作出書面記錄的,要註明年月日,並由記錄人和其他見證人籤名
(4)如果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用了其他形式設立遺囑的,則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5、公證遺囑: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為公證遺囑。《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機關是我國專門辦理證明法律行為及有法律意義文件和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司法行政機關。因此,公證遺囑是方式嚴格、內容真實、證據力較強的一種遺囑形式。辦理公證遺囑一般由遺囑人在公證員二人面前,親筆書寫遺囑,籤名蓋章,並註明年月日。也可以由公證人員代為記錄遺囑,並由其整理成書面遺囑後向遺囑人宣讀,在遺囑人確認無誤後,有記錄的公證員二人和遺囑人籤名,註明地點和年月日。
這裡要說明的是,公證遺囑並不是唯一有效的遺囑形式,也不是遺囑生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有效不需要公證,但是公證遺囑效力高於其他形式的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如果沒有新的公證遺囑推翻此遺囑,該公證遺囑就一直有效。
三、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呢?
1、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2、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3、
3、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4、偽造的遺囑無效。
5、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6、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之前的遺囑無效。
四、哪些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五、遺產繼承的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1、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3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