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執行異議、複議(之一)——申請與受理

2021-01-08 北京高思律師事務所

張延律師

民事執行中的執行異議、複議制度是基於當事人、案外人、利害關係人權利受損,提出司法救濟而在立法中設計的一項重要制度,目前,在我國的強制執行法律體系中佔有重要的地位。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執行異議、複議制度也歷經了一個發展、完善的過程。由於受當時社會環境所限,在1991年制定的民訴法中只考慮到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有可能對執行的標的的權屬作出誤判,從而處分了案外人的財產,侵犯了案外人的權利。所以該法僅用第208條,對案外人提出執行標的異議作了規定。1998年《執行規定》第八章也是針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作的規定。2007年修訂的民訴法,開創性地將執行異議分成執行行為異議(第202條)和案外人異議(第204條),2008年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到第二十四條,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可以說,至此,立法者對執行異議的關注點仍在案外人異議上,對執行行為異議並未受到足夠的重視。2015年最高法院公布《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執行行為異議和案外人異議在申請、受理、處分、救濟方面都分別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本文將對執行異議的申請及受理作一簡單介紹。

一、異議申請人

1、對人民法院執行行為提異議: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這裡的當事人是執行依據上所列的當事人,包括被法院追加的當事人。一般情況下提出執行異議的多是被執行人,或承擔實體義務的第三人,申請人認為法院所實施的執行措施有錯誤的,也可提出執行異議,此種情況在實踐中不多見。《執行異議、複議的司法解釋》對可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利害關係人用列舉式作了規定:(1)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2)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3)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4)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5)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2、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這裡的案外人不是執行依據中所列的當事人,而是對法院查封、凍結、扣劃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合法的佔有、使用權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其權利因法院的執行措施而受到限制或損害,且該權利能夠排除法院的執行。

3、異議提起的時間: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這裡的執行終結,是指案件全部執行完畢,雙方債權債務已清結,或被執行人破產而債權、債務得到重新安排而作出終結執行裁定,不包括本次執行程序終結。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這裡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應以標的的所有權發生轉移為準,經法院拍賣、變賣的財產,以拍賣、變賣成交裁定生效日期為準,扣劃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產品的,以發還申請人為準。

二、法院的受理、管轄及審查、處理

1、受理、管轄:《執行異議、複議司法解釋》規定,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對於執行法院怠於審查執行異議的,即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2、審查、處理

人民法院審查執行異議或者複議案件,應當由執行實施以外的人員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上級法院指令重新審查的執行異議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法院對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實行書面審查。案情複雜、爭議較大的,應當進行聽證。實踐中,實行書面審查的,法院一般也會同申請人談話,核實證據。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併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基於實體權利既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

案外人既基於實體權利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與實體權利無關的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和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審查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2)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

(3)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

(4)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

異議申請人對購回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不服異議裁定的複議申請審查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異議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結果應予維持的,裁定駁回複議申請,維持異議裁定;

(2)異議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應予糾正的,裁定撤銷或者變更異議裁定;

(3)異議裁定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查,或者查清事實後作出相應裁定;

(4)異議裁定遺漏異議請求或者存在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查;

(5)異議裁定對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處理的異議,錯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的,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執行依據有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如認為異議審查法院未查清權屬事實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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