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全媒體記者 王洪智
2014年12月至2016年3月,鄒某(已判刑)作為青島L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L電子公司」,已判刑)的出納提出要為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安排L電子公司會計被告人胡某娟聯繫開票,經被告人周某介紹,在沒有真實業務的情況下,讓馬某(已判刑)為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後馬某收取價稅合計6%的開票費,從其經營的青島G工貿有限公司(已判刑)、青島Y經貿有限公司(已判刑)、青島H經貿有限公司(已註銷),為L電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93份(價稅合計人民幣8103979.68元),鄒某收取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後,L電子公司入帳並抵扣稅款,虛開的稅款數額共計人民幣1177501.08元。案發後,L電子公司已補交抵扣的稅款人民幣634768.35元。周某已退贓人民幣35000元、胡某娟已退贓人民幣40000元。周某、胡某娟主動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公訴機關對以上內容進行指控。
李滄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周某、胡某娟均系經民警電話通知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再查明,庭前法院委託被告人周某、胡某娟居住地司法局對其進行社區人格調查,結論是適合社區矯正。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胡某娟違反國家稅收徵管和發票管理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周某、胡某娟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娟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減輕處罰;被告人周某積極繳納罰金,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周某、胡某娟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並交付社區矯正組織依法實行社區矯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周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胡某娟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隨案移送被告人周某、胡某娟的非法所得人民幣7.5萬元(其中周某3.5萬元、胡某娟4萬元)依法予以沒收。
【來源:半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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