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妻子「被精神病」,法院發出人身保護令

2021-01-09 今日電訊

夫妻恩愛、兒女優秀,一起走過了白手起家,一起走過溝溝坎坎,面臨丈夫兩次遭遇災禍,妻子都不離不棄,捨命相救,讓一家人圓圓滿滿。

這本該是生活幸福、夫妻恩愛的家庭,卻因為丈夫劉某聽信他人讒言,對妻子邱某栽贓陷害,為了保護他人違法不受法律追究,公然違反法院下發的人身保護令,揚言「殺妻」,並以孩子非自己親生為由,進行侮辱謾罵。丈夫揚言「殺妻」,要將身患癌症晚期的妻子送到精神病院?

2020年12月4日妻子邱某向惠濟區法院提出申請,以遭受家庭暴力為由申請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其稱2018年6月16日遭受綁架,被強行送進精神病院,被限制人身自由五天之久。後邱某向醫院求救,說明自己被綁架的事實,才得以回歸正常的生活。但此後,丈夫劉某頻繁對其實施家暴,先後多次被打傷,還威脅要殺死她,他人趁機偷走妻子的文件資料、手機、U盤等重要材料,砸壞辦公用品,公然撬門換鎖,毀壞公共財產,嚴重傷害妻子的身心健康。2020年3月23日,妻子確診患了癌症晚期,丈夫不僅拒付醫藥費,還多次進行威脅、恐嚇、毆打,並與他人勾結,揚言要「殺妻」,要將身患絕症的妻子送進精神病院,到處造謠誹謗、污衊陷害,鬧得沸沸揚揚,使其工作受到嚴重影響而不得不停止工作。後來,做公益的妻子所工作的社會組織機構被人惡意砸毀,無奈,搬到屬於自己夫妻共同財產的商務外環24號人保大廈12樓,但是,物業阻止不讓進入。2020年12月4日,不堪「麻煩」的某機關聯合丈夫劉某要把妻子邱某送到精神病院。

妻子邱某向法院提交了被綁架的監控錄像、照片,微信、簡訊截頻等證據。該案承辦法官經審查後認為,邱某的申請符合條件,存在著現實危險,隨即依法作出裁定:禁止劉某對邱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劉某毆打、威脅、禁止將申請人邱某強行送進精神病院。有效期為六個月。

「被精神病」變成了一張「催命符」,成為一種「殺人不犯法」的工具。我們的制度存在缺失,存在安全隱患,那麼,我們每一個人都無法免於恐懼,都可能被綁到精神病醫院去。

造成邱某悲劇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對公權的約束。「被精神病」案件往往都有一個重要特徵,即缺乏嚴格的醫學鑑定過程和結論,有的甚至無需經過執法機關,而是由受害人家屬採用暴力強制送治,甚至利用在精神病工作的一個大夫就能限制一個正常人的自由,精神病醫院違規開具任何他們需要的證明,嚴重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人格權。

權力濫用易,事後糾錯難。一個個「被精神病」案是一個沉重的警示。要避免「被精神病」案件,應當在預防上多下工夫。要「把權力關進位度的籠子」,而且要把籠子扎細扎牢,不能「牛欄關貓」。

有評論認為,「該收治者不收治,不該收治者卻被收治」是中國精神衛生領域存在的兩大問題。相比之下,「不該收治被收治」的「被精神病」問題更嚴重、更迫切。

因為前者還只是部分精神病患者的權利沒有得到保障,而後者則讓每個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都受到了威脅,從而帶給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是精神病人的心理恐慌。

惠濟區法院依法為「被精神病」受害者下達「人身保護令」,這是法律公正的體現,也是司法正義的體現。希望通過法院的持續宣傳,更多的家暴受害人能夠更好的知法、懂法,在受到迫害時,要及時留證,讓自身得到及時有效的人身保護。

法律快遞: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並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具體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如違反禁令,法院將視情節輕重處以訓誡、罰款、拘留等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馬波 通訊員: 邱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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