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民法典》全面實施之際,賀蘭縣人民法院家事法庭收到一份由自治區婦聯權益部援助律師代當事人張某某提交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書。申請書上寫明結婚三十多年來,申請人張某某長期遭到丈夫李某某的毆打,甚至曾揚言要殺其娘家人,現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向法院起訴離婚,同時為保障自身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張某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經認真審查提交的材料,法官認為現有證據不足,難以達到證明申請人張某某被丈夫家暴的事實。為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法官依法傳喚張某某和李某某的成年子女到庭調查。經詢問,其子稱父母關係一直不好,父親經常酒後毆打母親,家庭衝突不斷。隨後法官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調查,丈夫李某某也承認曾經毆打過申請人張某某,但近期沒有毆打行為。法官通過對申請人婚姻生活狀態深入的調查,最終認為二人矛盾尖銳,申請人張某某存在遭受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當庭對其申請予以支持,並向雙方送達了人身保護令,法官對李某某過往行為進行批評教育,李某某對裁決未表異議。同時該保護令也及時向賀蘭縣婦聯、轄區派出所、居委會送達,由轄區派出所、居委會協助執行。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和諧穩定是國家發展、社會進步、民族繁榮的基石。《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此案中,法官全面落實民法典立法精神,為防止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發生惡性傷害事件,及時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018年以來,賀蘭法院家事法庭共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15份,有力地震懾、教育、懲罰了施暴者,遏制了家庭暴力的發生,有效推動社會形成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的良好氛圍,讓家庭成為人們安全、溫暖的港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