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與法制網山東訊(□滿行軍 通訊員 王政)日前,威海乳山法院受理申請人秦芳(化名)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一案。
秦芳訴稱,自己五年來經常遭到丈夫李朗(化名)毆打致傷。後李朗因犯罪入獄,秦芳在接其出獄時,李朗在秦芳駕車行駛過程中就毆打申請人秦芳,回家後幾乎每天藉故毆打、辱罵秦芳,並對其進行軟禁。後來因為考慮孩子,秦芳同意原諒李朗,李朗親筆寫了保證書,但之後仍然對秦芳進行毆打、辱罵。秦芳回娘家居住後,李朗多次打鬧、威脅、恐嚇秦芳,甚至揚言要弄死她全家,致秦芳終日惶恐不安,無法正常工作生活。
乳山法院經審查認為,結合申請人秦芳提交的加害人保證書、報警證明、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錄音資料及法院依法對未成年子女進行詢問的筆錄,可以確認秦芳曾遭受家庭暴力並面臨家庭暴力威脅。秦芳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據此,乳山法院在收到女方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後,72小時內,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請人李朗對秦芳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李朗騷擾、跟蹤、接觸秦芳及其相關近親屬。
如李朗違反上述禁令,乳山法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視情節嚴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發出的人身保護令,是乳山法院自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發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官提醒:正在遭遇家暴或將要遭遇家暴的受害方,遭遇家庭暴力時,請於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或者向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同時注意保留相關證據。搜集證據可採取以下幾種方式:注意保留丈夫毆打她之後寫下的悔過書;向婦聯等機構投訴的證據;居委會等部門進行調解的證據;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介紹信;到醫院就診的診斷證明書及鑑定書;留存被打後的照片、錄影等資料;如果有目擊證人的,還可以勸說證人出庭作證或提取證人證言,孩子、親戚、鄰居等都可以作證。此外,當事人雙方的簡訊記錄、微信記錄、電話錄音,也都可以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