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心服務婦女兒童 霞浦法院發出2020年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2020-12-23 澎湃新聞

家是每個人成長的搖籃,棲息的港灣

在這,我們可以休歇,獲得愛的滋養

可是當家庭出現了暴力,

那家就不再溫暖,

而是一個充滿炸彈碎片的戰場,

每一個傷痕的印記都是痛苦的回憶。

「禁止被申請人對慕容某實施家庭暴力」

「禁止被申請人上官某騷擾、跟蹤、接觸慕容某及相關近親屬」……

近日,霞浦縣人民法院發出2020年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這也是霞浦縣婦聯參與的首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

遭受家暴 申請援助

2020年7月24日下午,霞浦縣婦女兒童權益訴非聯動工作站接待了面帶傷痕的慕容某,法院、婦聯工作人員參加了接訪。慕容某稱,其與上官某於2011年登記結婚,在婚後的近10年裡,丈夫上官某多次毆打自己,還多次威脅糾纏其家人,嚴重影響到自己及家人的正常生活,慕容某之前顧及到孩子還小,一直隱忍,但上官某的暴力行為卻不斷升級,家暴讓她身心遭受傷害。2020年7月21日上官某再次實施家暴,慕容某無法忍受,向派出所報案後逃出住所,無奈之下,慕容某來到縣婦聯尋求援助。在接受工作人員建議後,慕容某提出離婚訴訟。

然而,案件審理期間,上官某繼續前往慕容某娘家圍堵、騷擾,甚至發簡訊威脅、恐嚇……

法院受理 依法裁定

8月初,極度恐慌的慕容某向霞浦法院遞交了這份特殊的申請書,並提供了報警記錄、照片等證據。收到申請後,承辦法官第一時間了解核實情況。經審查認為,慕容某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遂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對慕容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上官某騷擾、跟蹤、接觸慕容某及相關近親屬。

部門聯動 保障權益

為確保這份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實效,霞浦法院向申請人所在的派出所、社區、婦聯等單位送達了人身安全保護令,通知相關單位協助執行,以保障申請人及其親屬的人身安全。

家庭暴力一般有隱蔽性、施暴長期性和後果嚴重性,並遠離公眾視線。傳統觀念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因而家暴一直被視為「家庭內部糾紛」。反對家庭暴力,雖說已出臺了相應的法律、法規,但法院要對其進行幹預難度非常大。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特點是提前介入,將事後懲罰施暴者轉變為事前保護受害者。霞浦法院與縣婦聯攜手建立婦女兒童權益訴非聯動工作站,建立相應聯動機制,凝聚合力切實保護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知識普及

2016年3月1日,中國第一部反家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它有效的預防和懲治了家庭暴力犯罪加強對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護。

◆哪些行為屬於家暴

——包括精神和身體侵害

《反家暴法》明確了家暴範圍,即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反家暴法》還強調,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也參照該法規定執行,這意味著同居暴力也被納入其中。

◆遭遇家暴

可以向公安、法院、婦聯、社區求助

《反家暴法》規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其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此外,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都能獲得哪些救助

《反家暴法》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此外,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院應當依法對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 何為人身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即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是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繼續發生,根據申請人申請,由法院核發的具有強制力的裁定。也就是說,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調查核實後,法院將下發民事裁定書,要求被申請人禁止毆打、威脅、騷擾、跟蹤申請人,甚至會根據情況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居住場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相關近親屬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人身安全保護令分一般和緊急的。兩者相比,緊急保護令需要法院快速作出反應,時限是24小時內;一般保護令則需要法院在核實清楚情況後,在72小時內作出反應。

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後的期限不是永久的,其期限不超過6個月,不過可以撤銷、變更、延長。

◆如何申請人身保護令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夫妻、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員之間,一方通過暴力或者脅迫、侮辱等手段實施侵害另一方的行為。受害者本人或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社區、公安機關、庇護所、婦聯、人民檢察院等可代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申請人需提交證據證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證據,如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公安機關的告誡書、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居(村)民委員會的接待記錄、人民調解組織的接待記錄、婦聯組織的接待記錄、學校、幼兒園的工作記錄、傷情鑑定意見、救助管理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福利機構的工作記錄等。

◆違反保護令——嚴重將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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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不是家暴許可證

家庭不是法外之地

反家暴是國家、社會、家庭的共同責任

讓我們一起對家暴說不!

註: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原標題:《訴非聯動•共聯共建訴調對接 貼心服務婦女兒童 霞浦法院發出2020年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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