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富縣法院家事審判中心向一起離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這是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富縣法院發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近日,富縣法院在審理原告高某蘭(女)訴被告馮某萍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請求禁止馮某萍對其限制人身自由、威脅、騷擾、跟蹤、接觸原告及其相關近親屬等行為。
鑑於案情特殊性,接到該申請後,家事審判中心法官曹勇峰迅速向家暴當事人了解情況,並仔細審查申請人提供的申請和相關證據。被申請人馮某萍經常限制申請人高某蘭的人身自由,實施家庭暴力,致使其長期生活在恐懼與壓抑中,被迫無奈起訴離婚。
經審查,富縣法院認為申請人高某蘭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相關規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請人馮某萍對申請人高某蘭實施家庭暴力和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為。
二、禁止被申請人馮某萍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高某蘭及其相關近親屬。如被申請人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WJ
作者/來源:二三裡資訊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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