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亞馬遜中國海外購平臺
購買了一臺電腦
收貨後發現配置與網頁介紹多處不符
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索賠「退一賠三」
客服竟稱不適用中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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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網購的電腦
配置與網站宣傳明顯不符
CPU、顯卡等核心部件
存在低配標高配問題
6月4日,上海消費者陳先生向《中國消費者報》講述了他的遭遇。
4月24日,從事IT行業的陳先生在亞馬遜中國「海外購」平臺下單購買了一臺華碩電腦臺式機。
幾天後,陳先生收到了電腦。「我查看了電腦的配置,意外發現它的實際配置與網站上的商品介紹信息對不上,涉及CPU、顯卡、電源和無線網卡等共4個核心部件。也就是低配置標高配置,這不是明顯的欺詐消費者嗎?」陳先生對《中國消費者報》說。
發現問題後,陳先生馬上通過截屏、拍照和保存網頁等方法保存了證據。
以下是陳先生向《中國消費者報》提供的證據:
一是CPU 網站標稱是Intel Core i7(CPU主頻 3.6 GHz)
實際卻是Intel Core i5(CPU主頻 3.4 GHz)
二是顯卡網站標稱是Intel HD Graphics P633
實際上是Intel HD Graphics 630
三是電源網站標稱是iPower90 700w
實際是iPower85 550
四是無線網卡網站標稱支持802.11ac
實際上根據沒有無線網卡
固定證據後,陳先生通過亞馬遜中國網站對其欺詐行為進行了投訴。很快,對方客服給他打來電話,承認了「錯誤」並表示道歉。
讓陳先生沒想到的是,接下來的索賠會是一場漫長的持久戰。
2
消費者堅持依據中國《消法》
主張「退一賠三」
亞馬遜稱產品是德國生產
適用的是德國的法律
不支持「退一賠三」
可以給折扣補償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過在實踐中,當消費者遭遇欺詐時,要想獲得「退一賠三」並不容易。陳先生就是一例。陳先生向《中國消費者報》稱,他平常看新聞時對「退一賠三」法律規定有所了解,投訴時也向亞馬遜中國客服明確提出了這一訴求。
「一開始,對方不以為然,說可以退貨,不能賠償。後來的溝通中,客服又說產品是德國生產的,適用的是德國法律,不適用中國的法律。而我堅持認為,產品在中國銷售,就要依據中國法律來處理。」陳先生說。
據陳先生介紹,後來他從網上找到了亞馬遜總部CEO的郵箱,多次發郵件投訴亞馬遜中國公司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我的英文不算好,翻譯軟體幫了不少忙。」
每次發完投訴郵件,亞馬遜中國客服就會給陳先生打來電話。20多天來,經過十幾次的電話溝通,亞馬遜中國從同意提供1000元的「折扣補償」,到6月3日,同意「退一賠一」。
「但我還是堅持認為,亞馬遜既然存在欺詐行為,就應該依據《消費權益保護法》對我進行『退一賠三』。我的態度是,如果亞馬遜中國不依法賠償,我就決不放棄自己的維權行動。」陳先生對《中國消費者報》說。
陳先生向《中國消費者報》提供了他與亞馬遜中國客服溝通的多次電話錄音。錄音顯示,客服多次試圖以訂單「折扣」的方式進行補償,而陳先生則始終要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
3
法律人士認為
該消費糾紛應適用中國法律
亞馬遜中國行為構成欺詐
消費者主張「退一賠三」於法有據
「這起消費糾紛屬於商品買賣合同糾紛,合同雙方當事人均為中國的民事主體,且亞馬遜中國在上海履行其合同項下的交貨義務,因此應當適用中國法律,具體地說是適用中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亞馬遜中國主張適用德國法律,沒有法律依據。」北京市金臺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倫健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採訪時表示。
何倫健分析指出,電腦的配置是影響價格的關鍵因素。亞馬遜中國在網站上標示較高的電腦配置,但卻以低配置電腦冒充高配置電腦向消費者交貨,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貨、退款,並可以要求銷售者賠償損失,損失賠償數額為消費者購買該商品價款的3倍。
「亞馬遜中國既然已經認可了消費者投訴的事實,就應該主動認錯,勇於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才不失為一家負責任的電商企業。」何倫健說。
相關案例
京東上網購兩臺同配置電腦
其中一臺卻「變」低配
消費者告經營者欺詐
法院判決支持「退一賠三」
據杭州網報導 2018年4月20日,寧波消費者宋先生在某電子科技公司入駐的京東平臺上購買了某品牌2臺T6型號電腦,共計支付11000元。這2臺電腦在網絡頁面上顯示為T6型號,且網頁上沒有任何關於T5型號的標識。
兩天後,宋先生收到了商家郵寄過來的兩臺電腦主機遊戲機,發現,一臺為T6型號,另一臺為T5型號。懂行的宋先生知道,T5型號的內存和處理器配置均低於T6,兩者的設置和規格是不一致的。
2018年5月3日,宋先生將某電子科技公司訴至寧波市鎮海區法院,要求該公司退還貨款11000元,並按照貨款價格的3倍賠償損失33000元。
法官審理認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相關證據表明,在宋先生購買電腦時,商家提供的商品信息中確實沒有T5型號的相關標註。此外,根據商家和宋先生的聊天記錄證據,以及商家在庭審現場也承認,自己明知宋先生購買的兩臺電腦是T6型號,卻仍向他發貨一臺T5型號電腦,並非一時疏忽。因此,法院認為,商家存在欺詐行為。
2019年5月,法院判決商家自行到宋先生處取回這臺T5電腦,退還該臺電腦的貨款5500元,並賠償宋某3倍損失即1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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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記者/湘江
編輯/裴瑩
監製/何永鵬 田珍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