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戀中的情侶們,總會許下山盟海誓證明自己對愛情的堅貞,如今,除了許下諾言,更多的人還會通過籤署「忠誠協議」來表明心跡。但「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廣州市白雲區法院的一起離婚判例中,支持了起訴離婚的無過錯方關於「忠誠協議」中的賠償約定,但因應過錯方的經濟條件,原約定中的「過錯方一次性賠償50萬」並未受支持,最終判決的賠償金為5萬元。
婚姻不僅需要承諾,更需要法律的保障,這樣的意識日益深入人心,這也是「忠誠協議」愈發普遍的背景所在。當然,大多數人在籤署時也許更多是抱著承諾而非負法律責任的心態,這也導致了部分「忠誠協議」條款脫離實際甚至不符合法律規定,過於隨意。
在包括本案在內的多起「忠誠協議」相關判例中,都存在一審判決後原被告雙方都不滿意雙雙上訴的情況。
以本案為例,案中的鄭某(女)和袁某(男)於2017年登記結婚,2018年籤署《婚姻財產協議》即「忠誠協議」,約定今後雙方因婚外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有關係曖昧的異性朋友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過錯方應一次性賠償對方50萬元,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據報導,賠償5萬元,是法官認為50萬遠超作為貨車司機的袁某的支付能力,考慮到實際情況而作出的折中決定。問題就在於,「忠誠協議」是經雙方同意才籤署的。既然遠超袁某的支付能力,當初袁某卻又自願籤署,顯然並未意識到該協議背後的法律意義。無論是隨口允諾或是把具法律效力的合約當兒戲,都不是什麼好習慣,而後者很可能需要負上法律責任。因此,請謹慎承諾,更請嚴肅對待「忠誠協議」。
就像本案的法官在後語中所表達的,公民對自己的身體享有支配權和處分權,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在法律許可的限度內自由處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誠協議」正是已婚公民對自己的婚後行為自由進行自願限制和約束的體現,是夫妻雙方合意的結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及公序良俗。
也就是說,「忠誠協議」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但它的作用也僅限於依法的範圍之內,更多地只能對財產進行依法分割,給予無過錯方一定限度內的賠償。但「分家」可以依法,經營婚姻與家庭還是要靠自己。總而言之,別把「忠誠協議」不當回事,也別指望「忠誠協議」能解決一切。
來源: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