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責年齡降到12歲,是簡單回應大眾關切,還是綜合施策解決問題

2020-10-25 學點法律不吃虧

眾所周知,是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一直是多年來的一個爭議焦點。

贊成降低刑責年齡的一方,通常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兒童生理和心理狀況的成熟加快,辨認和控制能力也有較大提高,應該降低。並且近年來出現的一些未成年嚴重犯罪問題,皆因達不到刑責年齡,而讓「小惡魔」逃避懲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法律應該與時俱進,完善漏洞。

反對方則認為降低刑責年齡不是解決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方法,像刑法界的張明楷教授、劉鳳科教授等刑法專家均持此觀點,因為無論刑事責任年齡怎麼降,始終會存在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惡性行為的問題。就算降到10歲,仍有可能出現9歲未成年人的惡性行為。那到時罰不罰,還要不要進一步降低刑責年齡?

2019年初,最高檢副檢察長陳國慶曾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未成年人犯罪比五年前降低了30%。但未成年人犯罪出現低齡化、低文化(趨勢),特別是流動人口,一些流浪兒童犯罪率比較高,而且呈現組織化、成人化和暴力化傾向。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寧寧曾經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曾表示,刑責年齡爭議的背後,是法律仍缺乏對低齡暴力犯罪的幹預矯治,應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收容教養制度,建立一套獨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事實上,民眾要求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除了樸素的善惡報應論,多少還有一點「法律萬能」的思維,似乎只要在法律上嚴懲,就能解決相應的社會問題,就能震懾和降低犯罪。殊不知,一百多年來世界各國對犯罪問題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都表明,「十座監獄不如一座學校」。給被害人保護的同時,不能不考慮施暴者未來的前途與出路,要避免一棍子打死。否則,從社會防衛角度說,過早貼上罪犯標籤的孩子,日後有可能犯更重的罪,進而給社會製造更多更嚴重的危害。

在法律界,有句著名的法律格言:「立法者不尊重稀罕事實」。法律是一種普遍適用的規範,著重考慮普遍事實,而不看重罕見事實。不能因為出現一個10歲未成年的惡性行為而將最低刑責年齡降到10歲,這樣的刑法條文就沒有了實際意義,也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發生衝突。

可以肯定,此次雖然做出降低刑責年齡,但個別下調的適用程序會非常嚴格。在既有的寬容對待的基礎上,謹慎增加「個別下調」的補充,既維護了刑法穩定,也回應了公眾期待,當屬合理的調整,對在更大範圍凝聚共識解決問題有益。

毋庸諱言,在關於「降低最低刑責年齡」的全民發聲中,也不乏不同意見表達了擔憂。比如說,質疑刑責年齡太低,會造成少年犯在監獄的複雜環境下被「交叉感染」,反倒會增加其回歸社會之後重蹈覆轍的概率……這些「不無道理」的見解,在此次刑法修正中,同樣得到了充分的呼應。我們看到,「12歲版的刑責年齡」,不僅嚴格限定了適用範圍,而且把有關個案的核准權上收到最高檢,此類制度安排,有效避免了「一刀切」,避免了「重刑主義」濫用。

此外,未成年人犯罪怎麼看,是當成「罪」還是「錯」,這對於凝聚共識,進而解決問題也非常重要。「罪」重在罰,而「錯」重在改。事實上,未成年人犯罪更多時候是一種錯,往往是由於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的缺陷,受社會環境負面影響,各種不良因素導致他們犯了錯,一定程度上他們也是受害者。一個十幾歲的孩子,再成熟又能成熟到哪裡去,他們之所以犯罪犯錯,背後均是養不教或教不嚴的因素。

最低刑責年齡,到底是14歲還是12歲,或許並不是最關鍵的問題。真正關鍵的是,對於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我們以往的法律體系和執法手段都太簡單、太單薄了。要麼在「一放了之」,要麼「一關了之」,兩者之間缺乏中間選項,這使得過去司法實踐對「少年犯」的懲戒、挽救往往束手束腳乃至無計可施。

為破此題,本次刑法修訂案也給出了專門安排,「將收容教養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常識是,少年犯大多是缺乏教育和受到不良影響所致,不可否認大多數是養未教、教不嚴衍生的「殘次品」,而專業、強力的矯正和管教的條件和氛圍如果到位的話,少年犯的年齡普遍都很小,「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可能性非常大!相信下一步,會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和一些配套措施陸續出臺,國家也會在資源投入上給予更多傾斜,進而有效解決低齡未成年犯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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