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破壞他人家庭,這是不言而喻的,大家都希望破壞他人家庭的第三者,需要對自己的錯誤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法律並未規定其需要為自己的插足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即使構成重婚罪,法律明確規定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而不是民事責任。
那麼,是不是說,法律對第三者插足,破壞他人家庭就沒辦法制裁了呢?回答肯定是:不。
一、第三者的插足,必然構成對婚姻關係中的另一方的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我國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度,夫妻雙方互有相互忠實的義務。插足別人婚姻的第三者已經侵犯了原有配偶關係的配偶權,侵犯了婚姻當事人中另一一方的合法權益。
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這就是說,法律是平等的保護婚姻家庭關係的,第三者破壞的就是原有的穩定的婚姻關係。
那麼構成婚姻關係的侵權,那麼為什麼又不能請求民事賠償呢?因為法無明文規定。請求賠償的依據和數目,換個角度來說就是在民事賠償請求中是無法可依的。
二、受害者可以有過錯的另一方進行損害賠償。
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當其中一方與第三者發生了婚外情的關係,那麼就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作為婚姻主體一方的過錯行為對另一方的傷害更為直接,也更為痛心。因此,受害者雖不具有請求第三者的民事損害賠償的權利,但是可以請求婚姻中有過錯的另一方進行損害賠償。
所以,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第一項和第二項都是關於忠誠請求損害賠償的的情形的,而這兩項都與第三者的插足有關係,只不過請求賠償的對象只能是婚姻關係中的另一方。
三、受害者一方可以共同財產為由追回第三者因插足得到的財產。
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或重婚的,往往會把一部分財產「贈與」第三者,但這部分財產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受害者有權利追回。這樣也是對第三者的懲罰,使她(他)不能因插足得到她想得到的東西。
四、法律為什麼不規定直接對第三者進行懲罰呢?
這是因為,在現實生活中,許多第三者剛開始並不知道對方的婚姻情況,許多都是受矇騙者,而知道事實之後又往往受制於許多因素而難以作出去留的決擇;而婚姻中的另一方,從一開始就懷有不良的目的,有故意破壞自己婚姻忠實的主觀故意,所以其主觀惡性更大。
整個婚姻關係的存在,作為夫妻中的一方,本身的權利義務就更應該得到保障,法律更為嚴格的要求對方的忠實義務。因此,讓有過錯的一方賠償無過錯一方損失是合乎情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