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合論的誕生
集合論是德國著名數學家康託爾(Cantor,1845-1918)於19世紀末創立的。他對集合所下的定義是把若干確定的有區別的(不論是具體的或抽象的)事物合併起來,看作一個整體,就稱為一個集合,其中各事物成為該集合的元素。
(二)集合論的發展
到20世紀初,集合論已得到數學家們的認可,他們樂觀地認為,從算術公理系統出發,藉助集合論的概念,便可以建造起整個數學大廈,但羅素悖論的提出指出了集合論的漏洞。
羅素(B.Russell,1872-1970)構造了一個所有不屬於自身(既不包含自身作為元素)的集合R,現在問R是否屬於R?如果R屬於R,則R滿足R的定義,因此R不應屬於自身,即R不屬於R。另一方面,如果R不屬於R,則R不滿足R的定義。因此R應屬於自身,即R屬於R。這樣不論何種情況都存在著矛盾。
這個僅涉及集合和屬於兩個最基本概念的悖論,如此簡單明了,以致根本留不下為集合論漏洞辯解的餘地,絕對嚴密的數學陷入了自相矛盾之中,這就是數學史上的第三次數學危機,危機產生後,眾多數學家投入到解決問題的工作中去。
1908年。策梅洛(E.Zermelo,1871-1953)提出公理化集合論,後經改進,形成無矛盾的集合論公理系統,簡稱ZF公理系統。原本直觀的集合概念被建立在嚴格的公理基礎之上,從而避免了悖論的出現,這就是集合論發展的第二個階段:公理化集合論。
與此相對應,由康託爾創立的集合論被稱為樸素集合論。公理化集合論是對樸素集合論的嚴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