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樂「養母」是否應入罪引熱議 情理法層層糾結

2020-12-22 搜狐網

  「養父」將文樂帶回江蘇邳州時告訴養母,孩子是他在外與情婦所生。這樣的「事實」雖然告知「養母」她的感情遭到背叛,但她還是接受了文樂。即便家庭條件很艱苦,但她給了文樂最好的照顧。因此,在情、理、法的層層糾結上,社會各界在是否該追究文樂「養母」的法律責任上看法各不相同。

  法學專家認為應從輕處罰

  被拐賣近3年的彭文樂於10日晚上終於重回親生父母身邊。與此同時,彭文樂的「妹妹」粵粵也一併被深圳警方解救,暫時送至深圳社會福利中心寄養。至此這起被全國媒體廣泛關注的「文樂案」暫時告一段落。

  深圳大學法學專家左德起說,如果警方證實當年拐走樂樂的男子就是其「養父」,該男子已經是觸犯《刑法》,須要承擔刑事責任。作為孩子的「養母」如果是知情不報,則犯有包庇罪,也應受到法律制裁。

  不過左德起認為,現在樂樂的「養父」已經過世,不論「養母」知不知道這個孩子是被拐帶來的,其撫養了孩子近3年,而且並未虐待或將孩子出售牟利,在法律上應該從輕處罰「養母」,甚至可以免責。

  律師認為可追究民事責任

  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魯楷律師說,目前我國的法律在對待拐賣婦女、兒童一事上,重點追究的是拐賣者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於彭文樂的妹妹粵粵,如果是其「養父」買來的,根據刑法第241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樂樂的「養母」,魯楷律師認為,就算「養母」犯有包庇罪,其罪行也是很輕的,更何況現在當事參與人樂樂的「養父」已經不在人世,要追究「養母」的刑事責任比較難。不過作為樂樂的親生父母,可向其「養母」追究民事責任,要求精神賠償。

  「養母」對文樂視如己出博得同情

  在針對文樂「養母」是否入罪的問題上,網友也展開了激烈的論戰。

  在彭高峰的描述中,文樂的養母對孩子很好,即便家境很窘困,但是一直供孩子上學,儘可能給他提供最好的物質條件。孩子在江蘇邳州養母家的這3年,基本上得到了較好的照顧。針對養母對樂樂視如己出的對待,不少網友認為,相比被拐賣後得不到照顧的孩子,文樂較為幸運。網友「擎天要奮鬥」評論說,認她做乾媽吧,畢竟也帶了那麼久,也沒虧待我們樂樂。網友「夜精靈KIKI」也說,不能否認養母這幾年照顧樂樂,最起碼樂樂還是那個沒怎麼變、可愛樂觀的孩子!

  無法原諒應予治罪

  彭高峰3年尋子的故事感動了很多人,他的心路歷程以及全家人這期間內心的煎熬,讓網友感嘆,正是這種不拋棄不放棄的執著,才換來他們一家現在的苦盡甘來。一位網友在論壇上發帖說,在電視上看到3年前文樂被拐賣的監控視頻,畫面顯示,孩子被抱起來的時候拼命反抗,去到超市門口還從壞蛋的手上重重摔到馬路地面上,之後壞蛋再次把孩子抱走;再想到彭爸爸3年來艱苦卓絕、在絕望中堅持希望的尋子歷程,就令人無法原諒這種奪人所愛的行為。

  網友「Peter小帥」說,「那些說原諒養母的都是還沒有為人母、為人父的人,說得太輕鬆了。樂樂當時丟失的錄像我看過,從那天開始,我每天都提心弔膽,每天把自己的孩子看得緊緊的。我都受不了,何況樂樂的家人,無法想像。」

  縱容犯罪後患無窮

  網友「湖北無礙」說,剛看到相關新聞,他認為在搶走文樂這件事上,其「養父母」是不可饒恕的!假如文樂爸爸這次放棄法律賦予的權利,就等於讓拐賣孩子的人心存僥倖!有網友表示,昨天媒體報導文樂的「妹妹」也是被拐賣兒童後,讓他的同情心完全被擊碎,高某不配「養母」之名,警方一定要介入調查,追究不法分子的責任。

  網友「沈青瞳」在微博上對彭高峰放棄追究養母責任一事評論說,你的態度也將影響那些人販子或非法搶奪別人孩子的人。「養母」是共犯,如果可憐犯罪的人,就會鼓勵更多人犯法。

  專家建議被拐兒童應允許被領養

  深圳大學法學專家左德起表示,作為被拐孩童,如果一定時間內政府無法為其找到親生父母,應將這些孩子列為孤兒或棄嬰。關鍵是要設定一個適當的期限,孩童須要家庭的關愛和溫暖,如果孩子一直無法找到親生父母,可以考慮社會上有愛心的家庭將孩子領養。深圳有立法權,可以在這一方面予以嘗試。

  但魯楷律師表示,作為被拐賣的兒童,政府不僅要盡最大努力予以解救,還要盡力幫孩子找到親生父母,政府應該承擔起這個責任,這也是政府的義務。如果政府將這些被解救出來的孩子列為孤兒或棄嬰,實際上就是在法律上斬斷了孩子同親生父母的關係,這種做法是不可行的。

(責任編輯:new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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