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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報表填寫要求
一、表一、表二、表三填寫要求
(一)總體要求
1、報表涉及的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需要逐筆填寫,不得合併填寫。
2、報表中每個欄目不能填寫多項內容,在填寫電子報表時,應採用半角輸入法,各欄目所填寫內容中間不得含有空格(個人姓名、單位名稱和備註項目除外)、回車符、換行符、制表符等特殊字符及各種標點符號和豎線、斜線等分隔符( 交易發生日和填報日期項目中允許含有日期型數據分隔符)。
3、對於跨境收匯不入客戶帳直接結匯的情況,應分為兩筆交易進行報告,其一為跨境收入交易,其二為境內結匯交易;對於客戶購匯後不入帳直接向境外支付的情況,應分為兩筆交易進行報告,其一為境內售匯交易,其二為跨境支出交易。
4、報表中的企業泛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含外商投資企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等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在中國境內離岸帳戶發生匯兌、外匯收支或與中國境內在岸帳戶發生匯兌、外匯收支的境外機構。
(二)一般項目的填寫要求
1、「匯總填報單位」、「填報單位」、「填報單位編碼」
「匯總填報單位」、「填報單位」填寫各從事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的名稱全稱(按印鑑填寫),匯總填報單位是指匯總其所轄分支機構數據信息直接向外匯局報告的金融機構。「填報單位編碼」 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金融機構標識碼(12位)填寫。沒有金融機構標識碼的金融機構將數據報送上級支行填報。金融機構匯總填報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的最基層單位為地、市、縣支行。
2、「交易發生日」、「填報日期」
格式為「yyyy/mm/dd」,「yyyy」為年份,「mm」為月份,「dd」為日期,若月份或日期不足兩位的,在該月份或日期前加0,如2003年1月1日,須填寫為「2003/01/01」或「2003-01-01」。月報表中所記錄交易的「交易發生日」應在同一個月內,並且應在「填報日期」的上一個月內。
3、「報告標準編碼」
對應《管理辦法》的大額外匯資金交易報告標準、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的報告標準和識別標準共60項,分別規定了四位固定編碼,金融機構根據實際交易內容按照固定編碼填寫。
4、「交易編碼」
交易編碼是指外匯局編制並發布的國際收支交易編碼、銀行結售彙編碼、境內交易編碼。離岸帳戶所發生的外匯資金交易以及其他沒有對應的交易編碼的外匯資金交易,在「交易編碼」欄中填入6個阿拉伯數字「9」 即「999999」。
5、「資金收付標誌」
外匯資金進入填寫「1」,付出填寫「0」。
6、「銀行帳(卡)標誌」、「銀行帳(卡)號」
直接使用銀行卡交易的,「銀行帳(卡)標誌」填寫1,「銀行帳(卡)號」填寫銀行卡號;直接使用銀行帳戶交易的,「銀行帳(卡)標誌」填寫0,「銀行帳(卡)號」填寫銀行帳戶號,銀行帳戶包括離岸帳戶;不通過帳戶或卡戶交易的如櫃檯現金兌換,「銀行帳(卡)標誌」填寫2,「銀行帳(卡)號」不需填寫。
對於跨境收匯不入客戶帳直接結匯、客戶購匯後不入帳直接向境外支付的情況,在分兩筆交易進行報告時,均應將「銀行帳(卡)標誌」填寫1,「銀行帳(卡)號」填寫為TEMP99。
7、「交易幣種」、「交易額」
「交易幣種」按國家標準填寫該幣種代碼(英文縮寫,三位大寫字母),「交易額」分別按照原幣和折合美元的金額填入相應的表格中。折算率採用填報時當月的折算率。
8、「交易方向」
按照交易對方所在地的國家名或地區填寫,即外匯資金跨境流動的,按照國家標準,填寫對方所在國家或地區代碼(英文縮寫,三位大寫字母);外匯資金在境內流動的,按照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 2260-2002)),填寫交易發生地的行政區劃代碼,行政區劃代碼填寫縣級(含)以上6位標識碼。
9、「交易對方銀行名稱」
填寫為交易對方直接辦理資金匯出、匯入業務的銀行名稱。
10、「交易對方銀行帳(卡)號」
填寫交易對方銀行直接收付資金的帳號(或卡號)。
11、「交易對方姓名或名稱」
填寫交易對方的個人姓名或企業名稱。
12、業務編號
「業務編號」是指銀行在外匯業務的辦理過程中,按照各自的業務系統所確定的規則,給予某筆交易的銀行內部編號,如交易流水號等編號(編碼)。「業務編號」與「填報單位編碼」和「交易發生日」一起構成有關交易的唯一標識。
13、「代辦人證件類型」、「代辦人證件號碼」和「代辦人姓名」
帳戶或卡戶的開戶人為個人時,由代辦人辦理交易時,應如實完整填寫代辦人的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和姓名信息。
14、「備註」
填寫其他需要補充說明的信息
15、「負責人」、「經辦人」和「聯繫電話」
「負責人」指填報單位反洗錢等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員;「經辦人」指填報本表人員;「聯繫電話」指經辦人的電話。
16、「合計」
每張表對「報告標準編碼」進行筆數匯總;同時對「交易額(折合美元)」進行金額匯總。
(三)特殊項目的填寫要求
1、「證件類型」、「代辦人證件類型」
表二的「證件類型」、 「代辦人證件類型」應填寫:1、身份證,2、臨時身份證,3、戶口簿,4、軍官證,5、警官證,6、士兵證,7、港澳證明,8、臺灣證明,9、護照,99、個人其他證件;
表三的「證件類型」 應填寫:0、組織機構代碼證,1、身份證,2、臨時身份證,3、戶口簿,4、軍官證,5、警官證,6、士兵證,7、港澳證明,8、臺灣證明,9、護照,99、個人其他證件。
表三的「代辦人證件類型」只是在帳戶和卡戶的戶主是個人時經他人代辦交易時填寫,應填寫:1、身份證,2、臨時身份證,3、戶口簿,4、軍官證,5、警官證,6、士兵證,7、港澳證明,8、臺灣證明,9、護照,99、個人其他證件。
2、「證件號碼」、「代辦人證件號碼」
填寫相關證件的號碼,號碼中不得含有標點符號。企業應填寫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頒布的9位組織機構代碼(國標碼),代碼中的英文字母須大寫,短線「-」應刪除,如:原代碼「25186820-X」的組織機構代碼應填寫為「25186820X」;對於不屬於國家質檢總局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賦碼範圍的特殊組織機構,須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下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特殊機構代碼賦碼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31號)中的有關規定申領特殊機構代碼以後填報「企業代碼」欄目,如在報告期內未能申領到特殊機構代碼,應在「企業代碼」欄目中填寫9個大寫英文字母「F」即「FFFFFFFFF」。
3、「企業名稱」
按照企業在其所在國的工商等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全稱,或其他包含有其準確、完整、規範名稱的有效證明或主管部門的批文、證明上所載名稱填寫。境外機構須同時填寫規範的中、英文全稱,格式為:「中文名稱(英文名稱)」。
4、「個人姓名」、「代辦人姓名」
居民個人填寫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全稱,非居民個人填寫護照上的姓名全稱。
5、「國籍」
按照國家標準,填寫國家(地區)代碼(英文縮寫,三位大寫字母)。
二、表四的原填寫要求沒有改變,在此不再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