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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幾年,隨著我國企業「走出去」步伐加快,企業在對外投資過程中也遇到形形色色的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方面:我國參與國際標準制定的水平低;企業人才國際化水平不高;企業與國際非政府組織和工會溝通能力有待加強;企業品牌國際化戰略受阻;以及應對法律風險和政治風險的能力不足。針對上述問題,本部分從問題現狀入手,分析其產生的原因,在此基礎上提出合理化的解決建議。
一、國際標準制定參與度不高
1. 問題現狀:國際標準制定參與度低
2015年10月,我國發布了《標準聯通「一帶一路」行動計劃》。標準化對於推動我國企業「走出去」,促進與沿線國家和地區在雙、多邊務實合作,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與此同時,在全球科技競爭日益加劇的今天,能否掌握國際標準的制定權,已成為衡量一國實力的重要指標。
以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為例,它作為國際標準化領域的一個重要組織,制定的2萬多個標準已經被世界上絕大多數的國家和地區普遍採用。截至目前,中國共承擔了ISO的50個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參與了626個ISO技術機構的活動,佔所有技術機構的89%(如圖17)。然而,我國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雖已取得長足發展,卻與美、德、英、法、日本等國家存在差距。我國GDP總量2015年居世界第二,國際標準化參與度卻名列第六,與GDP總量居世界第四、國際標準化參與度位列第一的德國形成鮮明反差。
參與制定國際標準的水平低會影響我國企業在海外的經營與發展。此外,對國外規範和標準不熟悉,對外投資項目實施和投標報價便會不斷產生新的問題。再者,全球並沒有硬性要求採用某一種標準,多使用才能成為「國際標準」,我國的一些裝備製造技術十分先進,若不研究制定我國的標準並使之「走出去」,便會在海外投資中處於被動局面。
2. 原因分析:人才、技術、資金不充足,標準內容和翻譯有缺陷
首先,中國標準研究人才缺乏,經費投入不足。我國從事標準化工作的人員基礎薄弱,培養成本高、周期長,缺乏培育研究標準化人才的機制,無法建立梯隊式互相銜接的標準化人才體系。因此無論從素質還是數量上,都難以滿足技術標準戰略實施的需求。一方面我國在標準研究工作中,對於標準的「走出去」、拓展「國際化」的研究不足;另一方面,財政部標準補助經費與標準編制實際所需經費仍有較大差距。
其次,中國部分標準的內容和結構不完備。部分標準中存在對同一標準化對象的技術要求參數設定不一致的情形。另外,一些屬於導則、指南、手冊、參考資料的內容也混雜在強制性標準中,增加了標準編制工作和執行實施的難度。
再次,中國部分標準缺乏完善的外文譯本。我國部分標準的術語及其解釋與國際不接軌,再加上我國從事標準中外文互譯的專業人才不足,標準翻譯外文版規範性不足,由此我國部分標準在國外的理解和接受程度不高。因此加強中國標準外文版的規範性則成為實現中國標準國際化的必要任務之一。
3. 解決建議
(1)企業:縱深標準制定、翻譯和對比驗證,落實應用示範
繼續制定並修訂既有標準,同時擴大行業間技術交流,建立產業聯盟標準。立足市場和客戶需求,制定並修訂產品標準,建立有效的標準體系。同時,把標準化向縱深推進,運用多種標準化形式支持產品開發。此外,企業間通過技術交流建立產業標準聯盟,實現企業間的技術共享,實現效率化的合作共贏。由此推動行業技術發展,引領行業標準制定步伐。
提高中英標準互譯的專業化,做好中外標準的對比驗證,實現中國標準的主要條項與歐美日相關標準的對比。企業可以藉助專業標準翻譯機構,從而確保標準翻譯的準確性和規範化;在標準對比驗證的過程中,企業要與國外的商會、業主以及相關組織積極交流,討論並判斷標準的國別可比性,選出具體的對比項。擴大國際交流合作,積極參加歐洲、美國或日本等發達國家發起的技術標準化活動。
制定實施標準的應用示範,進一步加強對標準推廣應用模式的研究。在標準投入應用層面,企業應制定詳細的標準示範,在海外建設產品標準示範基地或示範工程,以「體驗式」營銷模式為主導,展示產品標準化成果。同時,也可通過產品捐贈的方式,將自身的產品標準向國外推廣,增加外國企業對中國標準和產品質量的了解。
(2)政府:注重人才經費支持,完善翻譯機制,推廣中國標準
第一,加大中國標準「走出去」的人才和經費支持力度。大力開展標準化教育,抓緊培養、引進熟悉國際標準模式的高端人才。建立可持續的標準化人才培養機制,培養出一批懂標準、會管理、善運作且外語能力強的國際複合型人才。同時多渠道標準化經費支撐,在合理增加經費渠道的同時,確保專款專用,確保經費使用的透明、公正、高效。
第二,擴大國際交流,建立標準化組織及研究機構,完善標準翻譯機制。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提案,主持起草國際標準的活動,參加ISO、IEC、ITU等國際化組織相關會議,從而組織系統的標準專業翻譯工作。通過國家對標準的翻譯出版以及發布,使中國標準儘快「走出去」被國際認可,成為國際標準。
最後,推廣涉外項目,帶動中國標準「走出去」。利用「一帶一路」契機,全面深化與沿線國家和地區在標準化方面的雙多邊務實合作和互聯互通。在援外項目以及公路、鐵路等對外投資、海外工程承包、對外援建中推廣和運用中國標準,特別是我國具有特色優勢的領域中,政府應牽頭向外方推薦採用中國標準、按照中國標準設計、施工,或通過重大裝備出口、服務等帶動中國標準「走出去」。
(3)標準化相關機構:優化標準結構,開展標準學術研討和推廣實驗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標委):建立高效權威的標準化統籌協調機制;精簡現行適用標準,逐步整合成強制性國家標準一級;優化完善推薦性標準,逐步縮減推薦性標準的規模和數量;設立團體標準,放開搞活企業標準;逐步實現到2020年建成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與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協同發展、協調配套的新型標準體系的目標。
中國標準化協會:通過組織國內外標準化專家交流,開展標準化、質量、認證等領域的學術理論研討;開展標準化領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研究與調查,向有關政府部門提供建議;承擔或參與標準化科學研究、科技項目論證、標準化科技成果的鑑定等工作。
中國標準化研究院:進一步開展標準科學實驗、測試等研發及科研成果的推廣與應用工作;推動國家標準文獻共享服務平臺建設運行,以及標準化基礎科學數據資源的應用工作。
二、企業人才國際化水平低
1.問題現狀:中國企業人才國際化程度低
現階段,我國企業人才國際化程度低的問題十分嚴峻。根據麥肯錫發布的《應對中國隱現的人才短缺》報告,滿足跨國公司所需技能要求的綜合型管理人才嚴重不足。預計到2020年,中國將需要7.5萬名具備國際經驗的經理人,而目前中國僅具備5000名此類人才。另外,中國企業家調查系統發布的《中國企業戰略:現狀、問題及建議--2010年中國企業經營者成長與發展專題報告》的調查顯示,64.5%的企業經營者認為「缺乏合格的國際化人才」是企業國際化進程中的最大困難。同時,根據《2015年中國500強企業發展報告》和貿發會議發布的《2016年世界投資報告》,全球10大跨國公司國際化員工平均比例為93.2%;而我國10大跨國公司國際化員工平均比例僅為33.89%(參見表4)。可見,我國現階段跨國公司員工國際化水平遠不及國際平均值。
人才國際化水平不
高嚴重影響企業對外投資的進程。根據中國與全球化智庫2014年統計,我國央企高管中51~60歲的人佔65%,平均年齡53.83歲,
韓國上市公司高管平均年齡為52.5歲。海爾、
華為這兩家大型民企高管的平均年齡分別為47.5歲和46歲。絕大多數年齡偏大的領導者無論外語能力還是國外經驗和對國際環境的熟悉程度都弱於年輕人才。由此,企業人才國際化水平低是中國企業進行對外投資、擴大國際化經營規模、提高國際化管理水平的主要制約因素。同時,中國現階段的國際化複合型人才缺失更是企業「走出去」和跨國經營的短板之一,也是掣肘企業實現國際化的重要因素。
2.原因分析:人力資源管理欠佳,人才引進機制缺失
首先,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未能與國際化對接。企業「走出去」人力管理的挑戰首先體現在對海外勞動力市場和當地法律法規的不了解。另外,與海外市場相比,我國人力資源管理理念與體系存在顯著差異。職級體系、人才評估的標準機制、薪酬管理理念、工作生活平衡觀的不同等,都將會是用人單位與國際化複合人才產生溝通障礙的原因。
其次,我國人才機制對海外高層次人才吸引力不足。首先,缺少諸如世界級實驗室、跨國公司全球性研發總部等會聚一流人才的世界級平臺。再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國企仍是目前我國吸引海外高端人才的主要平臺,但這些平臺在分配使用科技創新資源、處置與激勵研製科技創新成果、創新業績評價等多方面所受束縛較大。第三,在政策上,開展國內外合作辦學、合建技術研究院、建立人才國際組織等,政策約束較多,權限門檻較高。
再次,激勵保障海外人才引進的機制不完善。海外人才的引進主要面臨兩大障礙:一是,對海外人才徵收的現行稅制稅率高,缺乏激勵調節機制。此外,企業採取的激勵措施也不適用現行稅制,特別是高薪、高獎勵等政策不可避免地帶來高稅率問題,提高了人才激勵的成本;二是,缺少外籍人才的社保和醫保制度。目前外籍高層次人才主要通過購買商業保險和單位付費的方式,支付在華工作期間的醫療相關費用,但面對數額較高的醫療費用,經常與保險公司和工作單位發生分歧,成為制約外籍人才來華工作的主要原因之一。
3.解決建議
(1)企業:落實「本土化」、聘用國際人才,改革人力資源管理
首先,推動企業「本土化」進程,整合企業文化。企業海外收購兼併之後,對於企業本土員工,儘量保持原企業人員結構本土化,注重文化異質性整合。中聯重科(000157,股吧)併購CIFA時,承諾不裁員,不更換本土管理團隊,通過注重企業內部文化整合以保持本土化員工的方式,成功整合了CIFA的跨文化異質資源。另一方面,企業也要加強本國人員工本土化。比如設立「管理學院」或「培訓中心」來加快人才培養,同時也為投資目的地的合作夥伴、供應商、分銷商、客戶以及當地官員提供培訓,以引導和培養企業內外部的文化認同。
再者,利用發揮外籍人士、海外華僑華人以及留學生的力量,擴大國際化人才在董事會、獨立董事會的比例。研究表明,高層領導團隊國際化是確保國際化戰略實施的必要條件,從而擺脫地區狹隘觀念束縛、建立有效的全球視野。同時,董事會擁有更多的國際化相關知識、技能和信息,並投入更多的時間參與國際化戰略,有助於公司的國際化經營與管理。而目前,中國本土企業聘請外籍優秀人才擔任高管的現象並不普遍,因此,中國企業走向全球市場並提供全球服務,管理層的全球化主義和國際工作經驗是不可或缺的。
其次,人力資源管理國際化。引進國際人才勢必帶來改革人力資源管理的問題。中國企業內部工資有等級,體制內的有工資標準,但是這個標準應隨著國際市場變化而更新。當國內進行全球人才招聘時,需要參考人才的國際定價,而不能僅依據「中國標準」。
(2)政府:改革綠卡制度、發揮駐外人才資源、推動土洋獵頭交互發展
第一,改革中國綠卡制度。為吸引更多海外人才來華,建議適當放寬綠卡的申請範圍門檻,同時注重提供便利的途徑,在全國多地設立綠卡辦理機構,方便在華外國人士辦理;並且建議在海外使領館設立綠卡申請窗口部門。建立系統完善的外國人出入境、就業等方面的政策體系。
第二,充分發揮中國前外交官和商務參贊的作用。原駐外使領館、外交官員、商會社團成員等外交人才不僅熟悉東道國情況,了解東道國政策法律環境、經濟文化水平、產業政策以及優惠措施等信息,中國在海外有數百個使領館的成千上萬的駐外官員資源,我國政府應充分給予企業利用這一部分人才資源的機會和平臺,發揮其在企業「走出去」過程中的諮詢和參謀作用。
第三,扶持本土獵頭海外發展,購買國際獵頭服務。一方面,政府協助中國本土獵頭「走出去」,打入國際市場;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與國際規範化的商業獵頭機構進行合作。具體來說,鑑於大量難以承擔引進高端人才及培訓的「走出去」企業,政府可為其補貼部分獵頭費用;鼓勵本土獵頭企業設立海外辦事處,以稅收住房補貼等優惠措施吸引跨國獵頭企業入駐等。
(3)其他組織機構:獵頭深耕細分市場、規範人才尋訪經營
我國人才中介機構以及獵頭公司在發揮中國「本土化」優勢的前提下,應積極跟隨中國企業「走出去」,在海外為「走出去」企業提供人才尋聘等服務。獵頭公司應深耕細分市場,形成獨到的業務模式和核心能力,以贏得客戶的信任;成立以獵頭企業為主體的人力資源聯盟,加強人才尋訪經營規範化,規範產業環境和執業環境。
三、與國際NGO協調欠佳
1.問題現狀:難溝通的第三方--國際非政府組織
國際非政府組織(INGO)主要指在特定法律系統下,不被視為政府部門的協會、社團、基金會、慈善信託、非營利公司或其他法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國際民間機構。伴隨著經濟全球化,國際非政府組織的行動越來越影響公眾的認知,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都不同程度地開展與INGO的對話。許多中國企業重視與東道國政府溝通,但缺乏與INGO的良好溝通。鑑於此,如何正確地與INGO組織打交道成為「走出去」企業面臨的問題。2005年,中國石化(600028,股吧)在盧安果國家公園的勘探活動,遭到國際野生生物保護學會(Wildlife Conservation Society,WCS)和世界自然基金會(World Wide Fund for Nature or World Wildlife Fund,WWF)的譴責,對方認為中石化的環境影響評價不充分,且沒有執行禁止採伐超過規定直徑範圍的樹木等力圖將環境損害最小化的措施。中石化不得不委託第三方對環境進行重新評估。可見,隨著中國企業「走出去」程度的不斷加深,企業與國際非政府組織打交道也越發頻繁,然而如何有效、得當地與國際NGO溝通,卻是「走出去」企業開拓海外市場時無法迴避的問題。
2.原因分析:意識淡薄,渠道不暢,缺乏媒介
第一,部分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社會責任意識淡薄,未能滿足INGO的公益訴求。部分企業可能由於環保、人權意識不強,在社會持續發展和維護勞工權益方面,容易引發與國際NGO的矛盾,比如,有些企業由於盲目節省人力資源成本,降低職工聘用標準和勞動報酬,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職工的基本權益;再者,有些企業對環保問題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或由於安全生產意識缺乏以及項目存在安全隱患,從而造成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等。
第二,企業項目宣傳不到位,與NGO溝通渠道不暢,易引起本土NGO和國際NGO的誤解。例如,柬埔寨村民曾向當地非政府組織申述,中國廣西有色探礦區投資項目有「中國軍人」活動,後經調查,只是穿著迷彩服工作的中國工人。可見由於前期項目宣傳不足,導致當地人民以及NGO產生猜疑心理,增大雙方隔閡,往往成為企業和國際NGO之間分歧的開端。
第三,缺乏中方NGO參與民間外交,協助解決問題。以2010年湄公河流域爭端為例,中國在湄公河上遊瀾滄江修建的水壩被當地輿論指責為導致下遊氣候異常的主要原因。中國採取官方外交模式,通過外交部發言、中國駐泰國大使闡明中方的合作意願、派官員參加「湄公河峰會」等來挽回民意,但收效甚微。在這種情況下,就特別需要中方NGO參與溝通和斡旋,而中國在當地缺乏自己的NGO和媒體,輿情只能是「一邊倒」,利於對方。
3.解決建議
(1)企業:正面回應、承擔責任、媒體公關
一是企業擺正心態,與INGO進行積極對話。企業要學會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加強溝通,消除疑慮,建立互信。NGO的懷疑和牴觸多源於對我國企業和相關投資項目缺乏全面了解。我國企業應重視開展公共外交工作,與相關民間組織舉行研討會,溝通民心。
二是敢於承擔責任,積極回應INGO的關切。2015年2月,中國路橋蒙內鐵路項目沿線附近一頭大象掉進自然水坑被困,接到當地綠色組織求助信息後,中國路橋立刻啟動應急預案,經過5小時謹慎營救,救出大象,同時與當地肯亞野生動物管理局和世界野生動物保護協會(World Society for the Protection of Animals)建立起緊密的合作關係。由此,我國企業就地經營時應重視承擔資源、環境、勞工等社會責任;加強安全生產,強化基礎管理;遠離腐敗和商業賄賂;認真解決涉及薪酬待遇、工作環境、加班時限等問題;嚴格遵守投資地相關規定,及時妥善處理糾紛事件等。
三是做好媒體公關,擴大與INGO的溝通渠道。中國企業在海外要學會和媒體打交道,善於通過國內外媒體向INGO宣傳我國企業互利合作的理念。例如,歡迎媒體到企業參觀採訪,了解企業的發展情況,間接地向INGO宣傳中國企業的投資項目。當遭遇INGO的輿論壓力時,中國企業應注意宣傳引導,做好應對解釋工作,尊重、信任媒體,以真誠、友好的態度與媒體建立良性互動關係,並藉助媒體去促進危機化解。
(2)政府:引導企業建立社會責任意識,鼓勵本土NGO「走出去」
首先,引導企業社會責任意識與國際接軌。我國企業要真正實現「走出去」,還需要政府引導企業在海外承擔好社會責任,比如通過提出明確的倡議與要求、發布指導性文件,加強企業社會責任培訓等方式幫助企業熟悉國際規則,提高海外社會責任意識。
其次,培養發展中國NGO外交,促進本土社會組織的國際化。與政府之間的溝通相比,通過NGO去溝通,方式和手段都更具靈活性。再加上NGO在不同領域有專攻,能將工作做得更為專業細緻。借鑑日本,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外務省設立了「NGO事業輔助金」和外務省及非政府組織的「定期協議會」,主要圍繞非政府組織的國際協助活動以及政府扶持方向等問題開展活動,同時外務省通過舉行「NGO研究會」,重視人才培養,將NGO的中堅力量派遣到國際NGO內部學習交流。中國政府也應積極培養中國本土NGO,支持NGO「走出去」,積極與國際NGO做好溝通和對話,為我國企業與INGO的協調溝通發揮作用。
(3)其他組織機構:助力實施,聯結國際社會,樹立典型、開展績效評價
首先,中國本土NGO應跟隨企業一同「走出去」。中國本土NGO倡導中國企業海外負責任投資,一方面能夠藉助國際壓力,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倡導施以更大力度,打開更大空間;另一方面通過聯結國際社會,中國本土NGO能夠在國際舞臺表達自己的態度和主張,提高在全球治理體系中的話語權。
其次,我國各行業商會應承擔起對本行業企業社會責任進行監督、評價的作用。推廣企業社會責任理念,形成行業共識;在行業中樹立企業社會責任典型,使之能夠和其他企業開展借鑑和交流;制定行業的社會責任標準,提供行為規範;開展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培訓和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績效評價。
四、與工會對話機制亟待完善
1.問題現狀:與工會溝通難,勞務糾紛持續
東道國的工會活動對中國企業的海外利益構成巨大挑戰,與工會溝通不當導致海外利益受損的案例屢見不鮮。1992年,首都鋼鐵公司斥資1.18億美元收購瀕臨破產的秘魯鐵礦,由於不了解秘魯工會的特點和性質,20多年來遭遇無數次的罷工事件,深陷勞資糾紛中。2004年,上海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收購韓國雙龍汽車公司,同樣因為雙龍工會持續、反覆罷工,正常運營受到嚴重的影響,最後以損失慘重告終。2016年1月,中遠集團購買比雷埃夫斯港67%股權的計劃獲得希臘政府批准,但隨之而來的是希臘公共和私營部門工會以及海員工會的抗議。
工會是員工與企業高層聯繫溝通的紐帶,旨在維護員工的福利待遇、工作環境等權利,同時培訓教育員工,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然而,從頻發的罷工事件來看,中國企業「走出去」如何與工會相處成為一大問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全球投資風險分析報告(2015)》統計顯示,從勞動力風險各因素對企業的影響情況來看,罷工頻繁對企業影響最大,其次是工會組織強大和勞工法保障。因此,企業是否具備與工會溝通的意識和能力,將成為能否成功解決勞資問題的決定性因素。
2.原因分析:「不了解」「不重視」「不會做」是難點
首先,部分中國企業對東道國工會組織運作模式缺乏認知。與我國工會採取國家立法為主導不同,西方工會與政府間採取獨立模式,有明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並嚴格依法運作。在日本、美國等國家,企業工會是主要形式;在德國等西歐國家和澳大利亞,則沒有企業工會,而是按產業原則建立工會。西方工會結構的複雜性和與我國工會運作的差異性,導致「走出去」企業對東道國工會組織運作模式較為陌生。
其次,部分中國企業對東道國工會不夠重視。對西方工會組織運作模式缺乏認知勢必影響對工會的重視程度。在海外,企業管理模式之一是勞資共同經營。例如,法國勞工法規定,僱傭規模在50人以上的企業必須成立工會,其對企業管理變革擁有知曉權、參與權、否決權等權力;在併購交割前,交易必須徵得工會的同意;交割後,新企業在進行勞務管理決策前也必須經過工會的首肯方能合法。2004年,TCL併購法國湯姆遜時,因與湯姆遜工會在裁員問題上的談判僵持不決,嚴重阻礙併購進程。在首鋼秘魯投資案中,為控制秘魯鐵礦工人罷工局面,中方管理層不但忽視工會作為中間人的協調作用,還開除了礦區的工會領袖,從此雙方矛盾更加激化。直到2015年,首鋼秘魯公司仍常因工人罷工而停產。可見,不重視甚至忽視工會的在企業運作中的作用,勢必帶來僵化的勞資問題,為整個企業不協調運作埋下隱患。
再次,由於跨文化經營帶來的水土不服,部分中國企業與本土工會的溝通往往陷入被動局面。2005 年,上汽集團(600104,股吧)收購韓國雙龍汽車,由於韓商文化中特有的高度集權的組織結構和高層領導的權力體制,以及權威性管理行為,造成了雙龍工會對上汽的併購自始至終地牴觸和不信任,最終發展為蠻橫的鬥爭,致使2009 年上汽失去了對雙龍汽車的控制權,收購最終以失敗告終,資產減值損失超過30 億元人民幣。可見,僅僅了解、重視東道國工會的作用是不夠的,由於文化差異,難以與本土工會相互溝通增進信任,同樣會掣肘「走出去」企業在海外的經營發展。
3.解決建議
(1)企業:認識工會、重視工會、與工會建立信任
一是要認識工會,將工會調查列入盡職調查。將目標國企業的工會的傳統、規模、活動方式和與工會有關的法律法規列入盡職調查;對併購企業員工的態度、關心的問題也要了解;對併購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充分估計,悉心研究應對策略。
二是要重視工會,積極開展企業公共外交。中國企業與工會對話困難源於企業軟實力不足,加強公共外交能力建設便成為企業走出去的緊迫任務。有實力的企業可以在總部(國內決策層)把公共外交因素放進具體投資決策中去規劃和考慮,配備相應專業人員,安排相關預算經費;在東道國經營時要有公共外交具體執行方案,落實慈善和公益事業,與媒體、非政府組織和當地社會建立廣泛聯絡,此外注意與社區、媒體及公民社會組織的交流溝通等。
三是與工會建立信任關係,落實溝通有效性。企業在海外談判中要對工會提出的問題予以重視並解答,尋找雙方溝通的切入點並積極達成共識。北京第一工具機廠(北一)收購科堡公司前,由於母公司對科堡公司的重組並要求科堡公司員工增加工作時間、縮短帶薪假期等一系列問題,引起科堡員工與母公司之間的矛盾激化,最後企業職工委員會對母公司提起訴訟。在之後召開的全體員工大會上,北一廠長積極與工會組織溝通,贏得了工會委員及員工的信任,結果是工會同意每周增加2個工時,每年度取消2天假期,這在德國企業史上很罕見。中國企業投資海外時要充分認識到中西方文化的差異,儘量尊重員工,關愛員工,多與工會溝通協調,以期取得共識。
(2)政府:積極對話高層,協助開展公共外交
首先,應積極開展與東道國政府的高層對話,加強雙邊關係和友好往來,營造有利於中國企業「走出去」的輿論環境。政府的積極介入是化解工會壓力的第一步。通過開展高層對話,我國政府積極地把我國赴海外投資的企業引薦給當地政府。特別是當我國企業頒布一些可能引發海外工會反彈的措施時,更容易得到當地政府管理層與本土民眾的協調支持,為應對突發事件做好準備工作。
其次,應協助「走出去」企業積極開展公共外交。政府應加強對「走出去」公共外交的規劃和指導,把企業公共外交納入國家公共外交戰略,努力為「走出去」企業開展公共外交創造有利的政策環境,同時加強企業公共外交人才隊伍建設。
(3)其他組織機構:建立境外商會組織,加強與當地工會和商會的聯繫
各行業商會應積極建立境外商會組織。商會組織可以最大化地保證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走出去」的安全和利益,可以與當地商會以及政府對話。此外,工商聯應與海外商會及工商界廣泛聯繫,搭建國際合作平臺,加強與國外有關工會組織、商會組織的聯繫與合作,為促進中方企業與當地社會建立互惠互信夯實基礎。
五、企業品牌國際化戰略遇阻
1.問題現狀:製造大國,品牌小國
世界品牌實驗室(World Brand Lab)發布的「2015年世界品牌500強」排行榜顯示,從品牌數量的國家分布看,美國佔據500強中的228席,英國以44個品牌入選位居第二,法國以42個品牌入選居於第三。中國雖有31個品牌入選,但相對而言,中國品牌仍處於「第三世界」。 全球調研機構MillwardBrown新發布的「2016年度BrandZ最具價值全球品牌100強」榜單顯示,只有15個中國品牌上榜。「騰訊」是上榜的中國品牌中排名最高的價值為849億美元,但仍未能擠入全球前10名,僅為排名第一的谷歌價值的1/3。
在企業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品牌戰略缺失將會威脅企業的全球市場份額。品牌缺乏影響力勢必將削弱我國企業「走出去」的國際競爭力,因此如何制定正確的國際化品牌戰略,也成為我國企業「走出去」面臨的問題之一。
2.原因分析:意識不強、內涵空泛、策略缺失
一是我國部分企業品牌文化意識不強,自我保護意識薄弱。我國部分企業商標意識薄弱,缺乏品牌自我保護意識。中國企業對品牌戰略的重視遠遠不夠,相對來說更重視銷售。近幾年來,國際市場上屢屢發生我國馳名商標被外商搶註的事情。國有品牌在洋品牌的圍攻中往往處境艱難,搶佔國際市場份額受阻。
二是我國部分企業品牌內涵流於空泛。首先,我國在品牌定位上缺乏特定文化定義,缺乏來自於消費者體驗層面的支持,最終導致品牌價值流於空泛。再加上因內涵差異化不強,我國部分品牌寓意趨同,在國外市場的形象定位模糊,導致消費者對產品印象不深。
三是中國部分企業品牌戰略和營銷策略缺失。通過企業內部品牌整合,構築有效的銷售網絡,是迅速擴大品牌知名度的有效策略。但是在企業海外併購以後,如何沿用單品牌還是雙品牌營銷,卻成為企業營銷的難題。對於我國剛剛「走出去」的本土企業來說,雙品牌戰略是一把雙刃劍。除了要克服品牌間知名度差距問題,實行雙品牌戰略,也會在研發和銷售等環節上分散整體資源,可能會影響併購企業發揮整體優勢。
3.解決建議
(1)企業:建設品牌內涵,聚焦產品、宣傳創新,構築行銷網絡
首先,要注重品牌文化內涵建設。企業要懂得確定品牌內涵,同時以差異化角度來顯示品牌內涵。在確定品牌內涵方面,應通過詳盡的內外部分析,特別是對行業內客戶、領軍企業進行訪談,定位行業發展中最具價值的品牌內涵特性。同時,要以最優的客戶價值導向差異化地展示品牌內涵。區分用戶需求類別,針對不同客戶群提出並鎖定獨特的客戶價值主張。以此為基礎,通過單雙品牌劃分層級市場把不同的客戶主張展現出來,從而實現對客戶的承諾,保證品牌核心能力。
其次,品牌國際化戰略應不斷創新產品和宣傳方式,保持傳遞一貫性的信息,形成既定模式與整體感。因此,在重視產品創新的同時,需要精心構思設計,做活產品廣告,宣傳策略要將各國文化背景的差異、語言、政府控制、廣告媒介等制約因素全部考慮進來。
最後,構築銷售網絡,加強品牌行銷攻勢。在全球化浪潮中,品牌併購、品牌聯盟等方式,已成為企業擴大規模、增強實力、提高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以日本九大企業集團為例,它們在全球設有150多個分支機構並擁有很多代理商,使日本產品遍布世界各地。中國企業也可以通過中外合資,直接利用當地品牌原有的銷售網絡迅速佔領異國市場。2016年海爾收購美國GE及其子公司所持有的家電資產,可藉助GE在美國的良好品牌形象、完善的銷售渠道、零售商關係和一流的配送能力快速切入海爾短板北美和拉美市場,完成全球化布局。
(2)政府:強化法制保障,打造民族品牌,加大海外推廣力度
首先,加強智慧財產權立法和品牌發展機構建設,為企業提供公平的競爭平臺。在完善立法的同時,推動有條件的地區、行業和企業建立品牌推廣中心。通過建立專門的國家品牌管理機構,形成品牌行業聯盟,擴大中國企業之間的交流對話。
其次,打造優質品牌,用品牌形象推廣中國形象。以華為為例,它的國際化品牌之路離不開政府的主動支持和推廣。從國家領導人率領的企業家代表團出訪開始,便有了華為的身影。高層出訪引導和幫助華為在海外市場獲得成功,對開拓當地市場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
最後,積極搭建行業會展平臺,利用各種國際論壇、展覽會等機會,加大對自主品牌的海外推介力度。在國際論壇、展覽會、商品交易會上,我國自主品牌除展示新產品和先進技術外,也可以向國外媒體和消費者傳遞自身品牌理念。
(3)其他組織機構:商會抱團協同發展,跟進國際品牌戰略
為協助企業推廣品牌戰略,各個行業的商會應抱團協同發展,共同成立研發中心或協作中心,在行業領域跟國際先進技術、先進標準接軌。同時,各行業商會也可同本土企業開展品牌建設國際交流與合作,學習海外的品牌管理機制和品牌塑造方法,以此推動全行業的品牌戰略推廣和實施。
六、法律風險規避遇瓶頸
1.問題現狀:「走出去」法律風險突出,本土法律服務欠佳
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因經營活動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外部法律事件導致風險損失的可能性,它是除政治風險外中國企業對外投資面臨的最大風險。根據CCG統計,2015年,我國的對外投資事件中,約有16%是直接或間接由於法律原因導致投資事件終止或失利,其中1/3是因為不遵守東道國法律,以不正當手段獲取項目所致,1/3則是因為不熟悉東道國的勞工法所致。
此外,一些企業由於合規經營不善所帶來的法律問題也暴露出來。僅2012年一個季度,中國在美國上市的幾十家企業便遭遇不斷升級的合規經營危機,其中20多家被停牌或退市。2012年世界銀行發布的因涉嫌欺詐和賄賂而在一定時期內被禁止承接世界銀行資助項目的企業名單,我國企業有12家。因此,該如何安排境內外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管理體制,在保證全球守法合規經營,已成為中國「走出去」企業需要深刻考慮的問題。
同時,與英、美等國家相比,我國律師事務所起步較晚,國際化平均程度不高,為企業對外投資提供的法律服務欠佳。企業在國際爭議解決當中所面臨的問題非常複雜,從適用法律、選擇仲裁機構、選擇解決方式到制定爭議解決策略,都需要經驗豐富的律師。然而,中國律師事務所從事涉外法律業務的律師數量總體上嚴重缺乏,並且多數集中於禁止外國律師在中國從事的法律業務和傳統的貨物進出口貿易法律服務,在為中國企業「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務方面明顯不足。《2015~2016年中國企業「走出去」調研報告》顯示,在涉及糾紛時,91%的受訪對象會選擇聘請當地律師。
2.原因分析:企業法律意識不到位,國際化複合型法律人才不足
(1)企業:法律意識不到位、盡職調查不完善
一是,法律服務應用的意識不強。有些「走出去」的企業往往在籤署框架協議的時候,才讓律師或者法務人員介入。這種「法律後行」的理念導致企業在海外投資流程上的前後順序,往往是技術隊伍、商務隊伍、法務隊伍。法律意識的淡薄,海外投資組織方式的不科學,會巨大的風險,甚至成為最後全盤皆輸的主要原因。
二是,忽視談判籤約規範化。在跨行業或脫離主業投資的過程中,部分中國企業可能因為對海外投資項目所涉行業不熟悉,再加上臨時團隊協作困難,難免會在談判和籤署合同的中忽略合規性的關鍵問題。此外,也有一些中國企業通過做出可行性不高的口頭承諾,來達到儘快籤署合作項目的目的,從而自設交易陷阱,埋下違約的風險隱患。
三是,缺乏審慎的前期盡職調查。部分中國「走出去」企業在進行海外投資過程中,由於缺乏風險意識和急於求成,不做深入的前期項目盡職調查。CCG的調查顯示,70%左右的「走出去」企業在初選投資目標時,忽視當地工資水平、稅收政策及與當地企業的業務往來等,為後期整合帶來不良影響。盡職調查的缺失和不到位,不僅會給企業帶來收購資產的合法性以及權屬問題的風險隱患,更有可能面臨收購公司的巨大債務或者訴訟風險,甚至,目標公司本身存在的合法性也難以保證。
(2)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語言障礙,結構單一
首先,中國律師面臨語言障礙,阻礙他們在中國企業「走出去」過程中發揮作用。熟悉國際通用的語言是從事國際業務的前提條件,許多中國律師儘管有著較好的英語或其他外語基礎,但對於國際商事法律服務來講,不僅要能夠在短時間內使用外語完成大量的書面和口頭表達工作,還需要在高度對抗的情況下,準確理解對方表達的意思並口頭陳述或答辯。
再者,中國本土律師事務所起步較晚,國際化複合型法律人才嚴重不足。目前,中資所絕大多數是中國內地公民,外籍僱員和中國香港地區的僱員很少,造成人員構成比較單一,國際化不足,無法完全滿足從事國際業務法律服務的要求,以致許多「走出去」企業未能得到中國法律服務業的有力支持。
3.解決建議
(1)企業:增強法律意識、審慎盡職調查
一是提高法律意識,重視購買法律服務。律師作為專業的法律服務人員,可以幫助企業規避風險和合規化生產經營。律師可作為企業的風險控制人員,參與修訂買賣雙方的交易合同,將風險控制在最小範圍之內;可參與企業的制度化運作,讓企業各部門及機構職權明確,提升企業運作效率;同時可定期對企業員工進行培訓,提升員工法律意識,加快企業合法合規發展。
二是對項目和交易對象進行全面深入的盡職調查。由於對投資地不熟悉。首先要將投資地法律情況詳盡調研,否則會承擔難以預料的投資風險。再者,要注重監管公告信息。全球監管公告更新數量已由2008年的8000多條/年增至2014年的4萬多條,企業必須及時監管與跟進這些信息。
(2)律師事務所:隊伍配備國際化、加入海外律師聯盟
首先,律所人員配備要更加國際化。鼓勵從事涉外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吸納外籍高素質的法律人才加入,鼓勵在國外學習法律的留學生和從事法律職業的中國籍人才回國內律師事務所執業;鼓勵港澳臺同胞學習大陸法律,參加大陸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在大陸律所執業。總之要通過多種方式改善中國律師事務所的人員構成,提高其國際化程度和國際競爭力,在中國企業「走出去」過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其次,與外所建立聯盟關係,深化與國際性行業組織的合作。2013年,金杜律師事務所與英國律師事務所SJ Berwin結成全球法律聯盟,極大提升了金杜的實力和全球影響力。再者要積極加入國際性的行業組織,擴大合作和信息分享。1997年,君合律師事務所率先加入頂尖國際律所協會LexMundi和Multilaw,與歐洲和亞洲主要國家最優秀的一些律師事務所保持著良好的合作夥伴關係。金杜律師事務所分別加入了環太平洋(601099,股吧)法律顧問聯盟和世界律師聯盟。大成律師事務所加入了世界服務集團。通過加入世界性行業組織,律所能夠進一步擴大業務廣度,拓展深度,在匯集全球頂級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投資公司、金融機構等專業性服務企業和公司的綜合性平臺上提高國際化水平。
(3)政府:加強海外投資立法、發展法律中介服務
第一,加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外投資促進法》,在該法中明確海外投資的主體行為、權利義務規範以及海外投資市場的經營秩序以及促進措施等。與此同時,為與該法配套,也應儘快頒布《國際經濟合作法》《境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境外投資企業所得稅法》《海外投資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為建立以《海外投資促進法》為核心,各種單行法規相配套的海外投資法律體系。
第二,發展國際法律業務相關的中介服務。政府應鼓勵和支持與國際法律業務相關的中介服務資源,如作為專家證人的專業諮詢機構、仲裁員、鑑定機構、其他中介服務等,特別是涉及國際貿易、海事海商、國際工程等方面的專業機構,國內的這些相關機構應加快其國際化進程。同時,鼓勵國內律師、學者、相關專業人員到國際商會仲裁院、斯德哥爾摩仲裁院等國際著名仲裁機構擔任仲裁員等。
(4)律師行業協會:成立專門委員會、積極開展國際交流
律師行業協會成立相應的專業委員會,組織律師對相應的國際業務進行交流學習和業務培訓;積極組織中國律師和外國律師交流,組織選派優秀中國律師到國外學習進修,提高涉外法律知識水平和業務技能,與國外的律師組織和當地律師建立聯繫,加強溝通交流。同時鼓勵、規範有能力的中國律師事務所跟隨中國企業一起「走出去」。
七、東道國政治風險應對能力不足
1.問題現狀:地緣政治事件頻發,企業海外利益受損
企業海外投資的政治風險難以預見、影響範圍較大,主要由東道國政治、政策或外匯制度不穩定而導致某一國際項目或企業預期經營成果無法達成,且不是由於市場因素所造成。它包括東道國政治制度和體制突變、政府倒臺、戰爭、內亂、暴動、革命等,以及東道國政府由於各種原因而改變其制定的政策,導致國外企業蒙受損失。
政治風險是影響企業境外投資和國家經濟安全的一項至關重要的因素。2001年我國投資利比亞的50多個大型項目因戰爭而無法履行,導致重大損失;20l1年利比亞發生戰亂後中資項目全部擱淺。中坤集團投資冰島格裡姆斯塔迪爾旅遊項目和三一重工(600031,股吧)關聯公司Ralls投資美國風電項目就是因東道國政治派系力量的阻撓而失敗;2015年11月21日,中鐵建三名高級管理人員在馬裡不幸遭襲遇難。
根據CCG統計,從2005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對外直接投資事件中,中國企業海外投資由政治原因導致失敗的投資事件佔25%,其中8%是受東道國政治派系力量的阻撓而失敗;17%是因東道國的政治動蕩、領導人更迭等而遭受經營損失。海外政治風險不僅影響企業境外投資的信心,還增加了境外企業在建項目人力與財力成本的支出。因此,分析中國企業境外投資遭遇政治風險的原因並給出規避建議,是幫助企業在境外長期發展的重要任務。
2.原因分析:情報預警能力差、安全保障法規制度不健全
第一,企業對投資地政治環境情報能力不足。企業對投資國的政治環境監測不到位,直接影響企業投資項目的有效開展。再加上企業對購買諮詢服務的意識不強,對東道國政治政策環境缺乏專業分析,由此導致對東道國地緣政治風險的情報能力不高。
第二,企業應對地緣政治風險方案缺失。我國企業「走出去」應對政治風險經驗少,導致在制定化解危機方案方面能力不足。特別是在風險發生後,企業之間風險信息不能及時共享,不注重總結、學習並吸取應對危機的經驗教訓,從而忽視對預防和備案的制定以及修補工作。
第三,我國海外投資安全保障法規不健全。無論是1983 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投資風險(政治風險)條款》還是1995年頒布的《保險法》,都沒有對國內投資者赴境外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防範與保護措施,這就導致當跨國併購產生問題的時候,我國企業因為缺乏相關法律保護,往往蒙受巨大損失。
3.解決建議
(1)企業:投保監控預警,借力仲裁渠道
一是建立健全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境外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落實安全風險評估,籌劃海外安保方案,保證境外安保資金支持,提高安全防護水平。
二是投保海外投資保險,積極購買安保服務。中國企業應認真選擇保險公司,充分利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同時要善於藉助安保服務。比如中遠航運(600428,股吧)將僱傭武裝保安融入公司的安全管理體系中,要求下屬船舶積極與武裝保安合作,系統地進行安全管理。2011年,「樂裡輪」在印度洋遭受海盜伏擊後,中遠航運隨行武裝保安立刻反擊,成功擊退襲擊。
三是利用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政治風險可以通過多邊組織提供擔保的形式來降低。目前這一機制就是世界銀行集團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 (MIGA)。相較一般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而言,MIGA對東道國的約束性強,能以多重預防的形式,對外商在投資過程中遇到的政治風險進行規避。同時MIGA作為一個國際經濟組織,出面斡旋或調解不容易引起東道國的反感,利於化解政治風險。此外,MIGA承保的政治風險範圍較一般海外投資保險要寬,可擴大到其他非商業風險。
(2)政府:健全法規制度,設立基金補助
第一,建立健全企業海外政治風險的保險機制。支持鼓勵我國不同種類的保險公司拓展對外投資的保險業務,形成為企業「走出去」建設全方位、多層次的保險體系;開發設立多種政策性和商業性的海外政治風險險種,同時藉助政府牽頭,設立專項對外投資基金項目;為進一步再分散對外投資風險,全球分保險和再保險業務也應相應開展。
第二,與東道國籤訂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目前已經有20 多個國家與我國籤訂了雙邊投資保證協定,其中發達國家居多。由於近幾年複雜的國際政治形勢,今後我國更應在政局動蕩的國家,重點依靠國內立法與國際雙邊和多邊協定相協調,推動東道國政府為中資企業對外投資提供保護。
第三,要儘快建立虧損準備金制度。為促進本國企業海外投資,日本政府於1964年開始建立海外投資虧損準備金政策,特別針對向政治經濟動蕩的發展中國家或地區投資的企業,發放經濟損失補助。1973年,日本對海外投資虧損準備金制度和資源投資虧損準備金制度進行合併,設立了海外投資虧損準備金制度。鑑於此,我國應積極籌建海外投資虧損準備金制度,以彌補我國「走出去」企業遭受海外政治風險造成的損失。
(3)其他組織機構:建立風險評級,參與全球合作,提供多元化風險管理服務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保險行業信息化標準;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深入參與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的規則制定工作,加強與國際保險監管機構的交流合作,推進亞洲保險監督官論壇(AFIR)秘書處工作,提升我國在國際保險監管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與發達國家和地區保險監管機構建立雙邊、多邊監管合作機制。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建設「全險種、跨板塊」的全球追償渠道,形成多元化風險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同時優化升級產品服務體系,提高信息化建設和安全管理水平,完善電子商務平臺服務功能等。
結 語
在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下,中國企業不斷乘風破浪,在國際舞臺上開始嶄露頭角。從投資區域、投資行業、投資方式等方面,中國企業都呈現多元化發展特點與趨勢。站在世界的角度概覽中國企業「走出去」的姿態,總結中國企業全球化發展的現狀、分析中國企業全球化發展的規律、直面中國企業全球化發展的困難、提出相應的對策與解決方案,是我們不斷努力的方向。
本報告中,中國與全球化智庫(CCG)通過收集2858起中國企業海外投資的數據,以定量和定性兩種研究方法,科學的分析了中國企業全球化發展的特點。為「走出去」和計劃「走出去」的企業提供可參考性數據。另外,我們甄選了中國企業在海外發展中遇到的七個方面的困難與瓶頸,從問題現狀、原因分析、解決對策三個層面展開論述,成為2016年度報告中的新亮點。
作為持續跟蹤中國企業全球化發展的觀察者、研究者和推動者,我們希望通過對中國企業全球化發展的深入研究,為企業提供參考與借鑑、為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政策制定的依據,為研究機構提供專業的信息。我們也提供一個開放、包容、合作的平臺,以智庫為連接點,攜手多方共同為中國企業「走出去」提供智力支持。
引用相關內容請註明出處:中國與全球化智庫(CCG)編寫的企業國際化藍皮書——《中國企業全球化報告(2016)》。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中國與全球化智庫
(責任編輯:李士英 HN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