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發布正當防衛指導意見,從法律角度看防衛過當注意這兩點

2020-09-10 小勝說法

矯正「誰死傷誰有理」,正當防衛認定新規來了!記住,這次「誰鬧誰有理」行不通了!

最高人民法院3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

「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對於正當防衛的時間,意見明確規定:「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對於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為統一法律適用,《指導意見》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明確: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衛。實施特殊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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