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2020-09-17 歷城檢察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與不法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法律武器。1997年刑法施行以來,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互相配合,依法正確、妥善處理了一大批正當防衛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是,有的案件對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存在把握不準甚至嚴重失當等問題。

為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記者就相關熱點問題特別採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主任高景峰。

記者:《指導意見》強調,要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鼓勵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那麼,對鼓勵和保護見義勇為的行為,《指導意見》有哪些規定和考慮?

高景峰: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必須旗幟鮮明地為見義勇為提供法律保障。近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指導地方檢察機關辦理福州趙宇正當防衛案等,為見義勇為行為撐腰提氣保駕護航,為見義勇為者打造成色十足的正義,獲得社會廣泛好評。《指導意見》吸收借鑑檢察機關經驗做法,將鼓勵和保護見義勇為的價值取向貫穿文件始終。比如,《指導意見》在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中明確,不法侵害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這裡,針對危害國家、公共利益的行為或者針對不法侵害他人的行為實施的正當防衛,實質就是見義勇為。再如,《指導意見》明確列舉了兩類見義勇為的行為:對於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實行防衛。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針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實行防衛。此外,《指導意見》在防衛過當、特殊防衛的具體適用上,也都充分考慮了見義勇為的實際情況,防止對見義勇為者過於苛刻,防止對見義勇為行為認定過嚴,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淚」。總之,《指導意見》的一系列規定有利於鼓勵人們與不法分子作鬥爭,特別是鼓勵路見不平、挺身而出的見義勇為行為,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供充足法律依據。

記者:《指導意見》規定:「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應將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這一規定出於什麼考慮,是否可能會因此導致防衛權的濫用?

高景峰:司法實踐中,涉正當防衛案件的起因越來越多樣化。比如,因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引發的案件(如浙江盛春平案)高發多發,有的暴力傳銷組織肆意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搶劫、強姦等犯罪行為,對公民人身和財產權利造成嚴重危害,也成為滋生黑惡犯罪的重要領域。此外,還有不少案件(如淶源反殺案、邢臺董民剛案)中不法侵害人都先實施了侵入他人住宅的非法行為,嚴重損害公民住宅安全。因此,為了更好地體現立法原意,滿足司法實踐需要,《指導意見》認為正當防衛起因條件中的「不法侵害」是指對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國家、公民一切合法權益的違法侵害,不能作不當限縮解釋,如將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而應作合理界定。同時,針對實踐中的易發情形,《指導意見》明確列舉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行為,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現實意義,有利於進一步提升人民群眾安全感,滿足新時代人民群眾的法治需求。需要注意的是,《指導意見》的這一規定是對正當防衛起因條件的明確,而成立正當防衛除了起因條件外還需要滿足時間、對象、意圖條件。同時,《指導意見》還明確,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即要求不法侵害具有緊迫性,防衛行為具有必要性,以避免濫用防衛權。因此,不必擔心這一規定會導致實踐中防衛權的濫用。

記者:我們注意到,判斷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區分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重要標準,也是許多涉正當防衛案件的主要爭點。《指導意見》對這一問題是如何把握和考慮的?

高景峰:根據刑法規定,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相比而言,「造成重大損害」的認定標準比較明確,而「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則很容易導致認識分歧,成為案件的主要爭點。福州趙宇案、浙江盛春平案等就是圍繞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問題產生不同認識和處理意見。《指導意見》對這一問題強調了三方面的判斷標準:一是要綜合考量,即要綜合考慮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後果等情節;二是要具體考量,即要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三是要有利於防衛人,即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採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更不能機械地理解為反擊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方式要對等,強度要精準。只有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相差懸殊、明顯過激的,才屬於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同時,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

記者:近年來,檢察機關在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中反覆強調要堅持「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那麼,《指導意見》在堅持正當防衛「以正對不正」的特點,防止淪為「以暴制暴」方面有哪些考慮,又作了哪些規則設計?

高景峰:檢察機關強調要堅持「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其背後的法律邏輯就在於正當防衛是「以正對不正」,而不是「以暴制暴」,體現了「正義不向非正義低頭」的價值取向。為此,《指導意見》作了多方面規定,來防止防衛權的濫用和異化:一是在總體要求中強調要「準確把握界限,防止不當認定」「對於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二是在正當防衛的具體適用中強調,「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儘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對於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三是要求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相互鬥毆的雙方都具有不法性質,是「以不正對不正」,雖然與防衛行為形式上相似,但由於行為人不具有防衛意圖,所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四是要求防止將濫用防衛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衛行為,「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上述規定就是在旗幟鮮明地保護正當防衛者和見義勇為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引導社會公眾依法、理性、和平解決瑣事糾紛,消除社會戾氣,增進社會和諧。

記者:下一步,檢察機關將在哪些工作環節通過履行檢察職能,把《指導意見》貫徹執行好?

高景峰: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要通過全面充分履行檢察職能,確保涉正當防衛案件的依法準確認定和公正處理,重點包括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提前介入偵查,確保案件準確定性。《指導意見》對公安機關做好涉正當防衛案件的偵查取證工作提出明確要求。檢察機關應公安機關邀請或者主動提前介入偵查,與公安機關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發揮各自所長,第一時間達成一致,有利於及早明確偵查方向,全面收集固定證據,確保案件定性處理。崑山「龍哥」案的依法準確辦理就是很好的例證;二是堅守客觀公正,依法正確行使審查批捕、審查起訴職權。《指導意見》要求,對於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案件,要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時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訴的決定。這就要求檢察機關要堅守客觀公正立場,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嚴格把握逮捕和起訴條件,排除外界幹擾,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三是強化法律監督,勇於糾錯擔當。檢察機關要依法行使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和審判監督等職權,高度重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辯解、辯護意見,對於所提意見成立的,應當及時予以採納或支持,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四是加強釋法說理,強化法治宣傳。涉正當防衛的案件千差萬別,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加強涉正當防衛案件指導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的制發工作,積極引導各級檢察機關把握正當防衛本質特徵,明確法律依據,釐清法律界限,正確處理正當防衛案件,增進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理解和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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