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發布。《指導意見》明確,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與不法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手段。然而,一段時間內,受執法理念、執法環境等多種因素影響,在有關正當防衛的司法認定中,個別情況下的確存在「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現象,導致公民面對不法侵害時,在能不能防衛、如何防衛等問題上出現一定程度的無所適從,正當防衛的制度價值因此被削弱。
近年來,司法機關通過江蘇崑山反殺案、福州趙宇案、河北淶源反殺案等多起熱點案件的辦理,向社會傳遞了正當防衛的正確立法精神和法律規定,對之前錯誤理念和認定起到了「撥亂反正」的作用,「法不能向不法讓步」觀念逐漸深入人心。
此次,在系統總結司法機關辦案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發布《指導意見》,用更明確具體規則指導辦案,有利於執法司法活動對公民正當防衛行為作出準確認定。需要特別說明的一點是,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涉及偵查、起訴、審判三階段,公安、檢察、法院參與其中,三部門聯合發文有利於更好統一法律適用。
《指導意見》對於如何正確正確適用正當防衛做了全面規定,以下幾點尤其令人印象深刻:
第一,為正當防衛「鬆綁」,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是貫穿《指導意見》的一條主線。不法侵害往往具有突發性,如果苛求防衛人面對突如其來的傷害必須做出完全理性的判斷,無疑將置其於不利的境地。為此,《指導意見》明確,「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再比如,在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的判斷上,《指導意見》規定,「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對防衛者來說,這些規定是對其心理和行為上的「解放」。
第二,《指導意見》對特殊防衛具體適用的規定意義重大。特殊防衛規定在刑法第20條第3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特殊防衛情況下,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面臨嚴重暴力侵害,防衛不及時可能造成難以挽回的後果;而特殊防衛下可能造成侵害人傷亡的後果,防衛人被認定為防衛過當的可能也因此加大。近兩年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案件,多是特殊防衛案件。《指導意見》有關特殊防衛適用的規定明確具體,依此防衛,公民制止不法侵害時,將不再有是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後顧之憂」。
第三,防止正當防衛被濫用。正當防衛有嚴格的適用條件,包括起因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等,缺一不可。《指導意見》明確,對於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對於雖具有防衛性質,但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當依法認定為防衛過當。
司法執法機關準確適用法律,公民更好利用正當防衛法律武器制止不法侵害,「正義不向非正義低頭」的理念會在全社會得到進一步強化,不法侵害人、潛在犯罪人會受到更有力震懾,《指導意見》的價值將在現實中逐步顯現。(文丨特約評論員 李曙明)
(編輯 單宏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