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讀:捍衛正當防衛權,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2020-10-15 法律春秋

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一、放寬正當防衛的認定條件

01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應將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02不法侵害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對於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實行防衛。


03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針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實行防衛。

04對於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對於不法侵害雖然暫時中斷或者被暫時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在財產犯罪中,不法侵害人雖已取得財物,但通過追趕、阻擊等措施能夠追回財物的,可以視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

05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對於防衛人因為恐慌、緊張等心理,對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產生錯誤認識的,應當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依法作出妥當處理。

06對於多人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針對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也可以針對在現場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儘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

07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雙方因瑣事發生衝突,衝突結束後,一方又實施不法侵害,對方還擊,包括使用工具還擊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不能僅因行為人事先進行防衛準備,就影響對其防衛意圖的認定。

二、嚴格把握防衛過當的認定條件

01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02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後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採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通過綜合考量,對於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相差懸殊、明顯過激的,應當認定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03「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防衛行為雖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不應認定為防衛過當。

三、「兩高一部」的具體工作要求

01做好偵查取證工作。公安機關在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時,要依法及時、全面收集與案件相關的各類證據,為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奠定事實根基。

02依法公正處理案件。要全面審查事實證據,認真聽取各方意見,高度重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辯解、辯護意見,並及時核查,以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要及時披露辦案進展等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03強化釋法析理工作。要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和社會關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準確、細緻地闡明案件處理的依據和理由,強化法律文書的釋法析理,有效回應當事人和社會關切,使辦案成為全民普法的法治公開課,達到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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