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與防衛,不能「誰鬧誰有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2020-09-07 石家莊網際網路舉報中心

正當防衛制度適用有了新標準。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發布,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就相關問題答記者問。《指導意見》提到,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矯正「誰能鬧誰有理」的錯誤傾向

近日,湖南永州「男學生踹傷猥褻男」案引發關注,也再次引起公眾對正當防衛話題的探討。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在發布會介紹,《指導意見》第一部分專門對正當防衛制度適用的總體要求作出規定。具體而言,應把握立法精神,嚴格公正辦案。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同時,《指導意見》還提出,要立足具體案情,依法準確認定。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的具體情境,綜合考慮案件發生的整體經過,結合一般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依法準確把握防衛的時間、限度等條件。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

此外,《指導意見》還提到,要堅持法理情統一,維護公平正義。要注重查明前因後果,分清是非曲直,確保案件處理於法有據、於理應當、於情相容,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準確把握界限,防止不當認定。對於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對於雖具有防衛性質,但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依法認定為防衛過當。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可正當防衛

此外,《指導意見》提到,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正當防衛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要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姜啟波在發布會介紹,《指導意見》第五條對不法侵害的具體理解作了規定,明確:「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法侵害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姜啟波還提到,應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關於時間條件的判斷標準,《指導意見》第六條強調:「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對不法侵害組織者、教唆者也可正當防衛

公民如遇不法侵害時,可以對哪些人實施正當防衛?姜啟波在發布會介紹,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但是,不能狹隘地將不法侵害人理解為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現場的組織者、教唆者等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

此外,《指導意見》第七條還規定:「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儘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

姜啟波還提到,應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意圖條件。正當防衛必須具有正當的防衛意圖。《指導意見》第八條規定:「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於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準確認定防衛過當,輕傷以下不屬重大損害

姜啟波提到,為統一法律適用,《指導意見》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明確: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

同時,姜啟波提到,應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刑罰裁量。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指導意見》第十四條要求「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特別是不法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不法侵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防衛人面對不法侵害的恐慌、緊張等心理,確保刑罰裁量適當、公正」。

此外,《指導意見》第十條還要求防止將濫用防衛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衛行為,「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綜合最高人民法院網站信息、南方都市報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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