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出: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施正當防衛。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針對相關問題發表意見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要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不法侵害包括對私產的違法行為
1、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
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不法侵害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
2、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於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對於不法侵害雖然暫時中斷或者被暫時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在財產犯罪中,不法侵害人雖已取得財物,但通過追趕、阻擊等措施能夠追回財物的,可以視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對於不法侵害人確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確已放棄侵害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對於防衛人因為恐慌、緊張等心理,對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產生錯誤認識的,應當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依法作出妥當處理。
3、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
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對於多人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針對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也可以針對在現場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儘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
4、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意圖條件
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於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5、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鬥毆行為
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具有外觀上的相似性,準確區分兩者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衝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採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鬥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
雙方因瑣事發生衝突,衝突結束後,一方又實施不法侵害,對方還擊,包括使用工具還擊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不能僅因行為人事先進行防衛準備,就影響對其防衛意圖的認定。
6、防止將濫用防衛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衛行為
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史律師評析
拆遷方未經被拆遷人同意非法進入被拆遷人家中,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可能涉及的犯罪類型,其他還有非法拘禁罪、聚眾鬥毆罪、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過失致人死亡等等。儘管兩高一部對正當防衛進行了解釋,但在實務中,能夠按正當防衛解決的案件還是不說的。在這裡提示大家:房子等財產固然重要,但生命更重要。在徵地拆遷中,一定要先保護好自己,再進行維權。
拆遷領跑者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以拆遷維權「實力派」京城知名律師、中國大律師、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主任為代表,領銜多名來自頂尖高校的博士、海歸雙碩士組成的精英拆遷律師團隊,人才隊伍合理布局,老中青搭配協調組成的律師團,坐擁多位超過10年以上拆遷經驗的拆遷律師,完成了從法學功底到實務經驗的全面覆蓋,提高拆遷補償,京康用實力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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