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執行異議之訴中,當事人提出執行法院應就案涉房屋附帶租期拍賣及確認其優先購買權的訴訟請求,但事實上,無論是關於執行法院沒有附帶租期的拍賣行為違法的主張,還是要求執行法院確認其優先購買權的請求,均是針對執行過程中的拍賣行為,訴訟目的是變更、糾正執行行為,而非以享有租賃權為由請求排除對案涉房屋的執行措施。因此,當事人所提執行異議系執行行為異議,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提出異議,如被駁回,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而不能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民申57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鄭玉梅,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黃漢超,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茂名市電白區農機管理局。住所地: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水東鎮人民路l54號。
法定代表人:林洪生,該局局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陸增榮,廣東格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茂名市電白區農機綜合服務中心。住所地: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水東鎮城嶺路20號。
法定代表人:岑祿,該中心負責人。
再審申請人鄭玉梅因與被申請人黃漢超、茂名市電白區農機管理局(以下簡稱電白農機局)、茂名市電白區農機綜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電白農機中心)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東高院)(2019)粵民終150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鄭玉梅申請再審稱,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第九項的規定,故提出再審申請。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廣東高院(2019)粵民終1505號民事裁定,並判令執行法院在決定拍賣案涉房屋時附帶租期拍賣。本案再審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首先,一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裁判結果錯誤。鄭玉梅認為其第一項訴訟請求已明確提出在拍賣案涉房屋時附帶租期拍賣,實質是向執行法院明確請求排除對執行標的的執行,而一審法院卻以鄭玉梅未明確提出停止拍賣或者不得拍賣,沒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其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其次,原審法院有意迴避本案爭議焦點,原執行裁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認為鄭玉梅所籤租賃合同是在抵押權設立之後,不能對抗本案執行,但電白農機局在2018年8月6日已向抵押權人電白區農村信用社合作聯社還清了全部借款本息,後者也已為案涉房屋辦理了抵押權註銷登記手續,現案涉房屋的抵押權已不存在,不能再適用前述法律規定。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人民法院應支持鄭玉梅帶租期拍賣的訴訟請求。再次,廣東高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系適用法律錯誤。鄭玉梅並非本案當事人,而是案外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有關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的規定。因此,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最後,本案案情複雜,屬於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但廣東高院未開庭審理,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剝奪了鄭玉梅的辯論權利。
黃漢超、電白農機局、電白農機中心均未提交書面意見。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鄭玉梅所提異議系對執行行為的異議還是對執行標的排除執行的異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和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因違法執行或不當執行,導致權益受到侵害時,根據不同情況,救濟途徑分為程序和實體兩種,即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提出執行行為異議,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的異議。執行行為異議的目的在於將違反法律規定的執行行為予以更正或撤銷,並不以排除執行為必要。本案中,鄭玉梅的訴訟請求為案涉房屋應附帶租期拍賣,並提出確認其優先購買權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曾向其釋明不同救濟途徑的差別,鄭玉梅堅持其訴訟請求。事實上,無論是鄭玉梅關於執行法院沒有附帶租期的拍賣行為違法的主張,還是其要求執行法院確認其優先購買權的請求,均是針對執行過程中的拍賣行為,訴訟目的是變更、糾正執行行為,而非以享有租賃權為由請求排除對案涉房屋的執行措施。因此,鄭玉梅所提執行異議系執行行為異議,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提出異議,如被駁回,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不能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因此,原審法院裁定駁回鄭玉梅的起訴,於法有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駁回起訴裁定的上訴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因此,鄭玉梅關於原審法院未開庭審理本案,程序違法,損害其辯論權利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鄭玉梅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第九項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鄭玉梅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高燕竹
審 判 員 劉少陽
審 判 員 楊 蕾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鄧畫文
書 記 員 張 賓
來源:民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