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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一日夫妻百日恩!這剛剛結婚沒幾天,媳婦就跟別人跑了,這彩禮錢已經給了,該怎麼辦?
中寧一大叔向中寧縣《法律時空》FM求助:我女兒和一個小夥訂婚了,彩禮也給付了,後來婚也結了證也領了,但是結婚沒幾天,我女兒就又跟別的人走了(離家出走),這個小夥和他家人要求我家退彩禮,最後我把彩禮也退了,但是彩禮退了後,我一直找不到我女兒。
最近我女兒找到了,現在我問女兒和她現在的男朋友要彩禮錢,人家不給錢,我現在該怎麼辦?
法律援助專職律師張雪相關法律條款對大叔所諮詢的問題做了相關回答:首先對於彩禮的認定,彩禮是指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一方或其家庭成員給付另一方的禮金及貴重財物。
從這個來電來看,第一,大叔的女兒與小夥訂婚,辦理結婚登記,但是結婚後沒幾天,大叔的女兒和別人跑了,能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二款以離婚為條件,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而事實上,對方小夥確實要求返還彩禮,大叔也將彩禮自願返還,雙方婚姻關係就此結束。
第二,大叔的女兒和現在的男朋友在一起,大叔要求男方支付彩禮,對方不給,需要考慮到多種情況:首先如果大叔的女兒與現男友僅是戀愛關係,並未確定婚姻或是未打算結婚,非結婚為目的,根據常理,大叔不應該要求男方支付彩禮。其次如果雙方準備結婚,需要考慮到雙方的習俗,如果男方沒有支付彩禮的習俗或者家境困難或是其他原因,雙方應當協商,就女方這邊應當支付彩禮的習俗,儘量達成雙方均能接受的結果。
因此,婚姻不僅僅是兩個人的組建家庭,更是兩個家庭的融合,父女之間家人之間,作為最親密的關係,更應加強溝通和交流,多從對方的角度看待和理解,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才能家和萬事興。
相關知識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二款:以離婚為條件,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來源:法律時空、中寧縣融媒體